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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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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1781111**** 2024/5/11 文件大小:54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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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专业处置小组,办公室设在管廊管理单位,办公室主任由管廊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兼任。以管廊管理单位和管线单位为主体,建立健全管廊事故预警防范机制,降低综合管廊事故的发生率,避免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管廊管理单位应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启动专项应急预案,协调管线单位进行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收集事故发生原因,建立事故记录档案,总结吸取经验教训,避免同一事故多次发生。第三十三条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造成损害的,由管廊管理单位承担管廊损失,管线单位分别承担各自管线损失。管廊使用及运营维护过程中,因管廊管理单位管理不善,造***身及财产损失的,管廊管理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因管线单位违反管廊使用管理制度或自身操作不当等原因,造***身及财产损失的,管线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因第三:..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关管廊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审批建设管廊、管线的;(二)未履行监督职责,导致管廊建设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要求的;(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第三十五条管廊建设、施工相关参与主体,管廊运营单位,管线产权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相关规定的,由管廊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第三十六条未经审批,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建设管线或以其他方式损坏管廊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通报市住建部门记入不良信用记录;造成管廊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七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要积极配合市政府做好各自管线入廊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配合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有关企业对地下管线建设、运营等工作配合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