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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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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的通知.pdf

上传人:1781111**** 2024/5/11 文件大小:1.23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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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内容,可以使用淘豆网的站内搜索功能,选择自己适合的文档,以下文字是截取该文章内的部分文字,如需要获得完整电子版,请下载此文档到您的设备,方便您编辑和打印。:..偿使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7〕47号)精神,促进我市矿业经济科学和可持续发展,根据我市实际,现就开展非煤矿山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结合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坚持“资源整合、淘汰落后、优化结构、有偿使用”的方针,以建设大中型矿源地、大中型矿业集团、高标准现代化矿山为重点,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通过采取收购、参股、兼并等方式,对矿山企业依法开采的矿产资源及矿山企业的生产要素进行重组,逐步形成以大型矿业集团为主体、大中小型矿山企业协调发展的矿产开发新格局。按照市场价格对矿业权有偿出让,进行资产化管理,切实做到科学开:..可持续发展。二、基本原则(一)坚持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综合考虑开采现状、资源条件、市场需求和环境保护等因素,坚持资源储量与生产规模匹配、矿石产量与资源加工平衡、统筹规划与有序开发并行、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根据矿产资源规划及相关产业政策的规定,科学合理地编制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方案,并按照方案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工作。(二)坚持以大并小,以优并劣的原则。在重点矿区,在同一实体矿体范围内开采的连片小矿必须进行整合;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重要矿种和优势矿产地也必须按照相关规划进行整合。整合工作应根据资源赋存状况,结合企业重组、改制、改造,以规模大和技术、管理、装备水平高及加工能力强的矿山企业作为主体,整合其他矿山企业;对于实施资源整合的矿山和扩大规模的矿山,要按照储量与规模匹配的原则进行改造,提高矿山企业生产加工能力,设计生产加工能力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规模要求。(三)坚持有偿使用,优化配置资源的原则。全面推进矿产资源的有偿使用,本通知下发前通过行政审批无偿取得采矿权的非煤矿山企业,必须以资金方式或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以折股方式向国家缴纳采矿权价款,实行有偿使用。对于拟整合矿山周边的边角资源,根据开采条件、经济合理性和矿体整体开发的要求,优先向国家和省重点项目、大型国有企业、具有深加工能力的矿山企业配置。(四)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资源整合以资源为基础,以矿业权为纽带,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推进整合工作。(五)坚持保护资源,治理环境的原则。要加强对未占用资源的保护。无条件:..要严格控制;禁止在尚未整体开发的矿区和正在进行地质勘查的勘查区增扩资源。增扩资源的矿山企业必须是属市、县规划发展的重点骨干矿山企业,各矿种资源增加量不得超过县市区原占有量的规定比例。矿山企业应依法履行治理环境、恢复生态的义务,做到“谁开发、谁治理”,“边开发、边治理、边恢复”。(六)坚持统筹兼顾,公开、公正的原则。要兼顾各方利益,依法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积极稳妥推进,维护社会稳定。要公开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信息,公正解决、处理有关问题,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三、目标任务(一)矿山开发布局明显合理。按照资源开发现状、自然赋存状况、地质条件和矿产资源规划,科学合理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重新调整划分矿区范围,确定开采规模,一个矿区原则上只设置一个采矿权,基本解决“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等问题。通过整合,重要矿种和重点矿区的矿业权设置符合规划要求。(二)矿山企业结构明显优化。矿产资源向开采技术先进、开发利用水平高、安全生产装备条件好和矿区生态环境能得到有效保护的优势企业集聚。通过整合,使矿山企业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明显提高,矿山企业数量明显减少。在重点矿区,同一实体矿体范围内开采的连片矿山必须进行整合,省、市确定的重点区域或矿区矿山企业数量要减少30%以上,县市区非煤矿山总数压减不得低于25%。(三)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采用科学的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使整合后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和选矿回收率达到设计要求,共生、伴生矿产得到综合开发利用,废石、尾矿等矿业固体废弃物得到安全存放和二次开发。在重点矿区,同一实体矿体范围内开采的连片矿山整合后,资源回采率要达到70%以上,采矿贫化率不超过10%。(四)资源配置调控明显加强。整合期间暂停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区原占有量的10%。(五)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化安全监管监察,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消除安全隐患,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六)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号)的要求,建立健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编制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通过整合,实施废弃物集中贮存、处置,污染物集中治理,使重点矿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减少,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得到预防与控制。(七)非煤矿采矿权全部实行有偿取得。对以往由行政审批的采矿权,无偿占用和使用矿产资源的非煤矿山企业都要收取采矿权价款,充分体现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益,完成采矿权价款征收任务。四、整合的方式、标准、范围及规模划分(一)整合的方式以符合保留条件的矿山为基础,通过合并矿区、联合改造以及对已关闭矿山的剩余资源、零星边角的空白资源及相邻矿山所划出资源进行整合,优化开采布局,实现规模化开采。鼓励省内国有重点、地方国有骨干矿山企业和矿产资源深加工企业对地方中小矿山企业实施联营、兼并、参股、控股、收购,对矿山进行技术改造,提升管理水平,实现低成本扩XXX资源综合利用,组建大型矿业集团。(二)整合的标准1、参与整合的非煤矿山企业原则上以资源/储量、生产规模和安全生产条件为主要依据,确定整合后的开采主体。2、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布局不合理的、保有资源/储量的服务年限不足:..年的、3年内存在2次及以上超层越界开采行为的非煤矿山企业和市、县发证矿2008年1月1日前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已届满没有办理延续登记的矿山企业必须予以关闭;其资源具备整合条件的可以参与整合。对资源枯竭的矿山要坚决关闭,不得参与整合。3、位于重要风景区、重点文物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重要泉域水出露带、重点建设工程地带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采区域的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在2008年6月30日之前予以关闭,其资源不得参与整合。(三)整合的范围1、重要矿种。铁、铝、金、铜、钼、石灰岩(建筑用、水泥用)、花岗岩、辉绿岩、白云岩等9种矿种是我市整合的重要矿种。2、其他矿种。其它矿种和非重点区域的矿山,具备整合条件的也应进行整合。各类石料矿具备规模化开采的也需进行整合,砖瓦用粘土要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晋政发〔2007〕19号)尽快予以规范。3、重点区域。根据开采现状和资源条件,确定以下8个矿区为我市整合的重点区域及重点矿区:代县南部铁矿区(包括:赵村、白峪里、板峪、山羊坪西、黑山庄、八塔等矿区);繁峙县平型关及南部铁矿区(包括:平型关、山角、宝石、文溪、大明烟等矿区);繁峙县义兴寨金多金属矿区;繁峙县后峪钼矿区;五台县豆村地区铁矿区(包括:铺上、曹沟--香峪等矿区);原平市苏龙口--白石铁矿区(包括:山碰、张腔、令狐)及大龙门等铁矿区;:..宁武县宽草坪--下白泉铝土矿区;五寨--宁武花岗岩矿区;代县、繁峙、原平、五台4县(市)是全市铁矿的主要产区和铁矿资源整合的主要地区,要结合实际,突出抓好分布相对集中的沉积变质型铁矿的资源整合,提高铁矿资源产业集中度和开发利用水平,积极扶持重点项目和骨干矿山企业及深加工企业,促进钢铁产业可持续发展。原则上整合后铁矿矿山生产规模不低于30万吨/年,取缔生产规模10万吨/年以下的单独保留铁矿。个别独立小型铁矿无法进行整合的,资源条件和生产能力达不到10万吨/年,但必须达到规定的最低生产规模要求,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予换证。选矿厂原则上要与矿山的生产规模相适应,没有矿山的选厂原则上应予全部关闭。对铝土矿资源的整合要严格按照《山西省铝土矿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晋政办发〔2006〕72号),重点整合规划区内开采能力达不到10万吨/年的矿山企业,努力提高铝土矿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杜绝资源浪费,达到优矿优用,全力支持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五个铝土矿基地建设。保德县铝土矿深加工项目引资成功后可按照省政府规划,经过省有关部门批准后予以配制铝土矿资源。(四)矿山规模划分为便于资源整合实施和扶优扶强,主要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分大、中、小三类。整合保留的非煤矿山企业的生产建设规模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生产建设规模。五、有偿使用的范围和方式(一)有偿使用的范围在我市境内,本意见下发前通过行政审批无偿取得采矿权的所有非煤矿山均属于实行有偿使用的范围,已实施关闭的非煤矿山和本次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二)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1、资源储量的核查和认定。根据批准的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方案,按照市国土资源局2007年资源储量核实的安排,在2007年核实的基础上,组织有资质的地勘单位对所有单独保留的矿山和参与资源整合的矿山进行储量核实,编制储量核实报告。单独保留的矿山在2007年资源储量核实的基础上进行补充完善,其资源储量核查报告,由市国土资源局领导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资源整合的矿山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由国土资源部批准的评审机构评审,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2、采矿权价款的收取标准。对于由国土资源部及省国土资源厅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种,其采矿权价款的收取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目前的评估标准和市场情况制定,经听证后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实行。对由市、县两级国土资源局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种,其采矿权价款的收取标准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目前的评估标准和市场情况制定,经听证后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行。对于省属矿、市属矿和所有资源储量达到中型及以上的矿山,其采矿权价款经有资质的矿业权评估机构评估后由省国土资源厅按规定进行确认。对所有资源整合中新增的资源(含本通知下发前已关闭矿的资源),采取协议的方式进行有偿出让,所有新增加资源的采矿权价款均根据审批权限以省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现行采矿权价款标准为基数上浮100%。3、采矿权价款的征收机关。对于省属矿、市属矿和所有资源储量达到中型及以上的非煤矿山,采矿权价款由市国土资源局征收;其他所有非煤矿山的采矿权价款全部由县级国土资源局征收。采矿权价款在中央与地方2∶8分成后,公开竞价出让的价款省、市、县按2∶3∶5比例分成,其他方式出让的价款省、市、县按3∶2∶5比例分成。县级政府分成的采矿权价款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对非煤矿山:..等。采矿权价款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4、采矿权价款转为股份的办法。对于以资金方式向国家分期缴纳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国有中型及以上矿山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批准后,可以将采矿权价款以股份的方式缴纳。股份的管理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办法(试行)》(财建〔2006〕695号)执行。六、方法步骤(一)全面调查摸底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煤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做好开展非煤矿山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的前期准备。(二)制订方案各县(市、区)政府在市政府统一安排下组织编制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方案,方案应包括整合矿区矿产资源概况、矿业权设置情况、整合后拟设置矿业权方案、整合工作进度、任务分工和责任落实等内容,由部、省发证的矿山和市、县发证矿山应分别编制方案,方案中要确保压减等指标的落实。经听证、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示后上报审批。(三)方案实施县(市、区)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方案,按照方案确定整合后的采矿权主体,明晰产权,明确拟设置采矿权的矿区范围,开展资源储量核查和认定,征收采矿权价款,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按权限换发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在明晰产权时,鼓励运用公开出让方式确定采矿权主体。涉及国有矿山企业转让的,要征求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意见。(四)检查验收:..各县市区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进行自查,并向省、市提交自查报告。省、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督促指导和检查验收。七、整合要求和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一)非煤矿基数的确定部、省发证矿采矿许可证2006年1月1日后到期的、已划定矿区的、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公开拍卖采矿权正在划定矿区范围的矿山;市发证矿和县发证的河沙矿采矿许可证2006年1月1日后到期的、2008年1月1日前已领取采矿许可证的矿山;砖瓦粘土矿按晋政发〔2007〕19号文件附录确定的各县市区的数量为基数。(二)整合方案的编写及审批核准部、省发证矿和金红石、耐火粘土、花岗岩的整合方案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整合领导组按照省、市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矿区汇总编制,报省整合领导组审批核准;市、县发证矿种的整合方案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另行编制由省领导组委托市领导组核准,核准后5个工作日内报省领导组备案。(三)压减矿山数量指标以县市区为单位按照上述要求确定的矿山数为基数,整合压减数量不低于全县市区矿山总数的25%,其中省、市确定的重点区域和矿区不低于30%。(四)压减关闭矿山的条件1、位于风景名胜区内的、重点文物保护区内的、地质遗迹保护区内的、重要泉域水出露带范围内的矿山;公路、铁路两侧规定保护范围内、城市规划区内和重点建设工程地带未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资源已枯竭的、保有资源储量的服务年限不足1年的矿山;其它规定禁采区的矿山企业应坚决予以关闭,其资源不得参与整合。:..2、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布局不合理的;3年内存在2次以上超层越界开采行为的应予关闭,证照不全的矿山企业原则上应予关闭,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关手续已上报市以上进行审批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处理,其资源具备整合条件的可以参加整合。3、多个矿山开采同一矿体的;在省、市属矿范围内的小矿开采同一矿种的;开采同一矿种,矿区范围存在楼中楼的矿山企业不得单独保留,必须进行整合。(五)资产、价款评估及储量核实1、参与整合的矿山和确定关闭的矿山须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矿山资产进行评估,作为入股和补偿的依据。2、省属矿、市属矿和资源储量规模达到中型以上的矿山,银、铅、锌、锰、钼、金红石、矿泉水、地热水等矿种其采矿权价款经有资质的矿业权评估机构评估后,按报省国土资源厅确认备案结果计征。采矿权价款评估基准日确定为2007年12月31日。3、资源储量核实估算截至日为2007年12月31日。4、矿产资源储量核实过程中,对矿区范围内(含开采深度范围)已发现的矿体,须按照勘查规范要求全部估算其资源储量。5、由于历史原因或坐标系统不统一,开采标高部分在空中与实地不相符的情况,整合过程中须进行纠正和必要的调整,调整范围应为原地质勘查资料与国家统一高程系换算的范围,开采标高上下间距须与批准的一致。符合增扩界条件的,可适当向中深部延深或扩入附近矿体,其资源储量列入新增部分。(六)采矿权价款征收1、对延伸、扩界的新增资源或新增矿种资源,其价款标准上浮100%。2、采矿权价款总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要一次性缴清,采矿权价款总额超过2000万元一次性缴清确有困难的,经发证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在采矿权有效期内分:..3年,首期缴纳数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分期缴纳采矿权价款的企业,应承担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费。3、对分期缴纳采矿权价款仍有困难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在以资金方式缴纳采矿权价款总额的20%后,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批准,剩余部分采矿权价款可以折股方式上缴。采矿权价款所形成股份的管理,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办法(试行)》。(七)其它1、整合期间暂停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暂停采矿权的转让、变更(含增层扩界)登记,整合换证阶段予以一并解决。在整合期间,确定为单独保留的矿山其相关证照到期的,暂不办理登记手续。2、对整合矿山,方案一经核准必须立即停产,进行资源整合。3、由地形地质条件因素,个别矿山井口设在界外或他人矿区范围内的,根据不同情况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或处罚,整合后仍继续使用的井口,可将井口扩入矿区内。但不得借扩井口名义扩入其资源。4、矿山企业在开采过程中发现其它有用共、伴生矿种,经勘查核实,资源储量评审,具有可开采价值的一律归类整合;共、伴生矿不具备单独开采价值的矿种,符合综合利用条件的,经批准后进行综合开采利用。在开采过程中发现其它有用共、伴生矿种未经批准进行私下开采的属违法行为,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和处理。5、铁矿开采矿山企业,应建设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选矿厂。没有建设铁矿选矿厂的铁矿山企业可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选矿厂建立合作关系,签订合作协议,专门供给矿石。无矿山企业的铁矿选矿厂的存在是助长非法采矿、私采乱挖的主要根源之一。对无矿山或无固定矿源的铁矿选厂,应予坚决取缔关闭。八、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确保实施非煤矿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的系统工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县市区长是该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建立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领导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并圆满完成。各县市区都要成立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的非煤矿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整合出让区域内的资源和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会同安监部门组织审查矿区整合方案,征收采矿权价款,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工商部门负责对拟设矿山企业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核准和注册登记;环保部门负责对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批;安监部门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核,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安机关负责矿山民爆物品管理工作,及时依法处置关闭矿山的民爆物品,核定整合后矿山的民爆物品用量;水利部门负责审查方案是否符合泉域水保护规定;建设部门负责审查方案是否符合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定;林业部门负责审查方案是否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保护区有关规定;监察机关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整合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并追究有关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三)规范操作,依法推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注重运用经济手段推进整合工作,切实保护参与整合的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对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凡能够与大矿进行整合的,由大矿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国有矿山企业之间的:..方案设置的采矿权审批工作要严格按规定的权限进行。按照方案被列为整合对象但不愿参加整合的矿山,其有关证照到期后,相关部门不得再为其办理证照延续、变更手续,其采矿权按灭失处置,并由当地政府依法收回,纳入整合范围。已列入关闭名单的矿山企业以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关闭的矿山企业,不参与整合,其资源需要重新开发利用的,由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和国土资源部备案后,按规定的权限审批探矿权和采矿权。(四)健全制度,加强督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推动整合工作扎实开展,严防整合矿山弄虚作假、超能力生产。凡不能按期完成整合任务的地区,暂停探矿权、采矿权等相关证照的审批。要加强政策研究,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市场准入、矿业权市场配置、矿业权价款收益分配、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等配套制度,切实加强对整合后矿山企业的监管,巩固整合成果,提高矿产资源管理水平,促进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九、时间安排(一)2008年3月底前,各县市区全面完成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的调查摸底工作,完成两个方案的初步编制工作,并向省、市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报送矿山数量压减任务分解情况及关闭矿的具体名单。(二)2008年4月底前,各县市区要完成两个方案的听证及补充修改工作,5月底前完成两个方案的报送工作和方案的审查、批复工作。:..(三)2008年8月底前,全面完成非煤矿山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方案的实施工作,并于10月底前基本完成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后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的换发工作。(四)2008年年底前进行总结验收和表彰。二OO八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