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该【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是由【1781111****】上传分享,文档一共【7】页,该文档可以免费在线阅读,需要了解更多关于【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的内容,可以使用淘豆网的站内搜索功能,选择自己适合的文档,以下文字是截取该文章内的部分文字,如需要获得完整电子版,请下载此文档到您的设备,方便您编辑和打印。:..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字号】宣政办〔2017〕22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宣政办〔2017〕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7年7月13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家对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因城施策的要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这一定位,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56号)以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9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认真做好住房发展规划与住宅用地供应三年计划,编制完成住宅用地供应中期(2017—2021年)规划和三年(2017—2019年)滚动计划,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合理把握土地供应节奏,结合市场需求、本地人口变动趋势,灵活调整土地供应计划,实行差异化供地方式,加大住宅用地供应,控制商服用地供应,满足市场需求。(负责单位:市国土局,配合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市住建委)。按照“一地一策”的原则,在土地出让时尝试采取“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房价”等多种方式,防止出现区域性总价、土地或楼面单价大幅波动等现象,稳定市场预期。(负责单位:市国土局,配合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开展存量土地清查,对因开发企业自身原因造成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时间开工建设的住宅项目,督促开发企业加快开发建设,增加住房供应;若我行我素者,依法处置;对认定构成闲置土地的,将依法予以处理,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负责单位:市国土局,配合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市住建委、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宣州区人民政府)二、。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竞买人的资格和信用审查,提高:..开发建设、项目遗留问题较多企业的竞买准入条件。对欠缴土地出让金、因企业自身原因未按期开发和产生土地闲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整改到位前不接受其参与新的房地产用地竞买;对存在诚信问题、项目遗留问题的企业,不接受其参与新的房地产用地竞买;土地使用权竞买人须具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和资金保证条件。(负责单位:市国土局,配合单位:市住建委、市城乡规划局、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宣州区人民政府)。为防范项目烂尾风险,对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项目,重点监管资金监管标准调整为:多层(6层及以下)2400元/㎡,小高层(7-11层)2700元/㎡,高层(12层以上)3000元/㎡,精装修房屋增加1000元/㎡,其中,重点监管资金必须用于工程建设,一般监管资金优先用于工程建设和支付税款,申请提取监管资金时,开发企业须提供监管资金使用凭证。负责和监管的单位应提高效率、履行责任,不得拖延办理。(负责单位:市住建委,配合单位:市人民银行、市宣城银监分局)。全面实施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各商业银行应依据经网签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办理存量房按揭贷款业务,存量房交易资金须进入市房地产管管理局监管账户结算,防范房屋交易风险。(负责单位:市住建委,配合单位:宣城银监分局、市人行、市工商质监局、市金融办)三、。对在建商品房项目,在满足居民生产生活需求和不突破容积率、建筑密度等强制性规划指标的前提下,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允许开发企业对套型、楼层结构做出适当调整。(负责单位:市城乡规划局,配合单位:市国土局、市住建委、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2017年以前出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须完成地上建:..2017年以后出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须完成地上建筑主体结构总层数的三分之一以上,经商品房预售价格备案后,方可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2017年7月1日以后出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须完成地上建筑主体结构总层数的三分之一以上,经商品房预售价格备案后,方可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负责单位:市住建委)。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加快棚改安置房建设,稳步提高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多渠道增加棚改安置房源,打通保障性住房与棚改安置通道,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真正实现棚改安置对象出棚进楼。(负责单位:市住建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征管办、宣州区人民政府、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四、。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市区购买家庭唯一新建商品住房的,由契税受益财政按其所交契税100%的比例给予财政补贴。对毕业五年以内、在宣城市区新就业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市区购买个人唯一新建商品住房的,由契税受益财政按其所交契税100%的比例给予财政补贴。非市区户籍人员在市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凭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等登记为市区常住户口或办理居住证,享受市区居民子女就学等方面同等待遇,在新建商品房未交付使用前,在市区无其他住房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负责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公安局、宣州区人民政府、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教体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国土局、市地税局)。对居民在市区购买非住宅类新建商品房的,由契税受益财政按其所交契税100%给予财政补贴。(负责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住建委、市地税局、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宣州区人民政府):..“购房券”使用范围。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补偿安置的,可使用“购房券”购买新建非住宅商品房,使用“购房券”购买新建非住宅商品房的奖励标准按“购房券”使用有关规定执行。(负责单位:市征管办,配合单位:市住建委、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宣州区人民政府)五、。新建商品住房项目申报预售许可须进行价格备案,申报价格由市住建委会同市物价局、市国土局共同审查,并对备案价格进行指导。对接受备案价格指导的开发企业,优先办理商品住房价格备案,优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不接受价格备案指导的开发企业,不予办理商品住房价格备案,暂不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负责单位:市住建委,配合单位:市物价局、市国土局)。新建商品住房首次申请商品房价格备案,一般不超过同区域、同类型项目销售均价,并结合项目楼面地价、质量档次合理确定;商品房预售审批后,6个月内不得上调备案价格;对已办理价格备案的项目,价格明显偏高的进行纠正,对不接受纠正的企业暂停网签,转为现房销售;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开发企业须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可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开发企业须在5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可售房源,严禁“价外加价”等方式超出备案价格对外销售。(负责单位:市住建委,配合单位:市物价局、市国土局、市工商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宣州区人民政府)。对商品房已销售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购房人申请退房的房源,须按照原合同销售价格销售,由市房管局组织公开报名,统一时间,通过集中摇号的方式确定购买对象。(负责单位:市住建委,配合单位:市司法局):..。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首次使用公积金在市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金额不超过40万元,首付比例不低于房价款的20%;第二次使用公积金在市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金额不超过25万元,首付比例不低于房价款的30%。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在市区购买存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不超过30万元;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在市区购买存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不超过15万元。(负责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六、,严肃查处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出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商品房、违规收取认筹金和房价款、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恶意炒作、哄抬房价、违规代理销售等违规行为,依法通过警示、约谈、暂停网签、行政处罚等措施,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负责单位:市住建委,配合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局、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市工商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宣城银监分局、宣州区人民政府、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七、。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地下室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住宅用途标准(50元/㎡)收取。对实行预售资金监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延期至办理建筑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对新出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须在土地出让前完成土壤氡检测,由土地出让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相关费用纳入土地出让成本。优化浪涌保护器设计,避免重复投资,凡符合浪涌保护器质量标准的产品和具有施工安装资质的企业均可进入市场。全面实行通信、有线电视等设施共建共享工程,确保光纤(含同轴电缆)到户,取消开发企业统一交纳的有线电视开户费,由购房户自主选择交纳。(负责单位:市物价:..气象局、安广网络宣城分公司)。供水管网建设工程费缴纳时点为:供水进场施工前缴纳50%,竣工验收前缴纳50%。燃气管道建设费缴纳时点为:办理建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10%,供气进场施工前缴纳50%,竣工验收前缴纳40%。(负责单位:市物价局,配合单位:市政务中心、市住建委、市供电公司)八、、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意见,结合各地房地产市场情况,制定并出台稳定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并报市政府备案。21.《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打造皖苏浙交汇区域中心城市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宣政办〔2014〕38号)、《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宣政办〔2016〕9号)、《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有关政策的通知》(宣政办〔2016〕26号)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一并废止。。,施行时间至2018年6月30日。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和省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按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