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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忻州师范学院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A(有答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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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担保物权的财产称为担保物。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优先从担保物的变价中受偿。,指以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来担保债权实现的担保方式。这种担保方式并不是在标的物上设定限定物权来担保债权,而是转移标的物的权利归债权人,即一旦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直接归属于债权人。34、答.(1)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概念①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物权法》第117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等。②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物权法》第17目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保物权以标的物的价值和优先受偿为内容,其支配的对象是担保物的交换价值。因此,担保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才能用于担保。②存续期间不同。用益物权往往有明确的存续期间,通常是根据合同确定的。担保物权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担保物权实现时,该权利即归于消灭。③权利性质不同。用益物权通常是独立物权,而担保物权都是从属性物权,它因主债权的存在、转让、消灭而相应地发生变动。④目的和社会功能不同。用益物权必须以对权利客体的使用为内容。由于用益物权以此为目的,必然要以对权利客体的实体的支配为条件。由于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对于标的物的使用、收益,因此,权利人首先应当实际地占有标的物。因为占有乃是使用的前提,丧失了对物的占有,将导致用益物权不能行使。但担保物权并非为了追求物的使用价值,而是为了在债务不履行时就担保物的变价优先受偿。所以,担保物权中抵押权就不必出权利人占有抵押人标的物。⑤客体不同。用益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如果发生变化,就会对用益物权人的使用收益权产生直接影响。而担保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在。这一特点决定了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即当担保物权的标的物转化为价值形态时,担保物权就以变形物为客体。、答:债权为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物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并排他的权利。二者区別如下:(1)在权利的作用上,债权为非支配权,具有请求权特点,表现为债权人必须借助于他人的意思和行为才能够实现其权利。物权是支配权,不是请求权,物权人无须借助于他人的行为就能够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通过对标的物的直接支配享有其利益。(2)在权利性质上,债权是相对权,表现为债务人的义务是特定的,仅向权利人为给付,债权人也只能请求特定的债务人为给付,因此债权的权利效力所能及的只限于特定的债务人。物权为绝对权,可对抗世间一切人,所以物权之效力得向一切人主张。(3)在权利效力上,债权不具有排他性效力,具有平等性,在一个标的物上可以成立内容相同或内容不同的数个债权。物权具有排他性,物权人对其公示的物权具有对抗一切第三人的绝对性独占效力。(4)在追及效力上,债权不具有追及效力,物权具有追及力。(5)在客体上,债权的标的为债务人的特定给付,物权的客体为物。:..物权为法定主义,不允许任意创设。(7)在权利满足上,债权原则上因清偿得到满足,而物权原则上因其存续得到满足。36、答:(1)善意取得的含义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或芄他物权。(2)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四项.①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处分”是指法律上的处分,而不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在无权处分人转让他人财产以后,此种行为在性质上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②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确定其是否为善意时要考虑如下因素:第一,第三人在交易时是否已知道转让人为无权处分人;第二,要考虑转让的价格;第三,要考虑交易的场所和环境;第四,要考虑转让人在交易时是否形迹可疑;第五,要考虑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③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对于无偿的行为,并不适用善意取得。适用善意取得,原则上必须以实际支付为要件,如果仅仅只是达成了协议,不能认为己经符合了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④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法。(3)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一旦因善意取得而导致标的物之上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消灭,取得人完全取得一个新的物权,而原权利人的所有权将因此发生消灭。原权利人不得向善意的受让人主张返还原物,而只能要求转让人赔偿损失或者承担其他法律责任。37、答:(1)惩罚性赔偿的含义惩罚性赔偿,又称示范性赔偿或报复性赔偿,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规定,通过法院判处的出侵害人向被侵害人支付超过实际损失的金额的一种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是加重赔偿的一种原则,目的是在针对被告过去故意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弥补之外,对被告进行处罚以防止将来重犯,同时也达到惩戒他人的目的。(2)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这一规定吸收了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属于惩罚性赔偿而非补偿性赔偿,意在通过对方请求人提供较充分的补偿,鼓励消费者同欺诈行为和假货作斗争,以维护全体消费者的共同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和第9条规定,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己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己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对产品侵权责任规定的惩罚性赔偿《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侖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是指生产者与销售者明知产品存在致害风险而仍然加以生产销色,并因此造成了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受损等重大损害时,受害人可以获得的超出实际损害数额之外的损害赔偿。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惩罚力度,有利于实质正义的实现。五、案例分析38、答:本案中的民事法律关系以及每个民事法律关系所涉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如下:(1)甲某四人和宾馆之间存在因合同引起的债权关系,属于相对法律关系。主体是甲某的两个伙伴和宾馆,客体是行为,内容有甲某的两个伙伴享有入住宾馆和其人身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应当履行登记并交纳相应费用的义务;宾馆享有收取住宿费用的权利,负有提供住宿、保护其财产安全的义务。(2)物权关系或称财产法律关系。主体是甲某等四人,客体是物,内容是甲某等四人对其所携带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康权不受损害的权利。(4)因侵权引起的债权关系。主体是甲某及另一伙伴和宾馆,客体是行为,甲某和另一伙伴未办理加铺手续就入住宾馆,侵犯了宾馆的权利;宾馆发生火灾,导致甲某等人人身和财产遭受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9、答:(1)乙未按期向甲支付首期款不属于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行为。理由:不安抗辩权成立的的条件包括:①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抗辩方负有先为给付的义务。②有确切的证据表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主要是指下列情形: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本案中,甲与丙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并不能表明甲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故乙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合同法》第68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乙没有确切证据而中止支付首期款,构成违约。(2)甲不应承担无法交货的违约责任。理由:《合同法》第117条第1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第118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本案中,甲养殖场遭遇洪水灾害,造成甲饲养的大部分鸡死亡,属于不可抗力。甲当即将此事通知了乙,并告知乙无法交货,符合《合同法》的规定,故甲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六、论述题40、答: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当事人对双方应当约定的条款而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约定不明合同的存在,势必给当事人履行造成闲难;为了鼓励交易、节约交易成本,应尽量予以补充,使合同具有可履行性。根据《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之规定,约定不明时合同的履行原则如卜:(1)当事人协议补充原则当事人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内容通过协商的办法订立补充协议,使合同具体化和明确化,并与原合同共同构成一份完整的合同。《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议补充。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惯确定的原则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应按《合同法》第61条“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惯确定”的原则进行。①按照合同有关条款确定原则,是指在合同当事人就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内容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结合合同的其他方面的内容加以确定,使合同具体化和明确化。②按照交M****惯确定原则,是指在合同当事人就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内容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按照人们在同样的交易中通常采用的合同内容加以确定,使合同具体化和明确化。无论在国内交易中,还是在国际交易中都已形成了许多交易****惯,这些交易****惯可以用来补充当事人合同的内容。(3)法定补充原则法定补充原则,又称合同的补缺规则,是指法律规定的,适用主要条款欠缺或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但并不影响其效力的合同,以弥补当事人所欠缺或未明确表示的意思,使合同内容合理、确定,便于履行的法律条款。法定补充原则是在长期经济活动中形成的法律原则,也是对商业惯例和经济活动一般准则的确认。《合同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①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存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②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③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④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⑤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⑥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出履行义务一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