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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 税收筹划期末复习试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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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 税收筹划期末复习试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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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额不予抵扣。5、某年1月4日,普利安达税务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李刚接受江淮卷烟厂委托,对其上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风险评估。李刚对该企业的生产经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比较全面的检查。发现:1、上年1月1日企业库存外购烟丝的进价成本为48600000元,先后从黄河烟叶加工厂购入烟丝10批,价款为2000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税额为3400000元;从东源实业供销公司购进烟丝8批,价款为3000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为5100000元。上年12月31日企业账面库存外购烟丝的进价成本为49200000元。上年度销售卷烟取得销售收入17800万元,销售数量7120标准箱。公司上年度申报并实际缴纳消费税66348000元(适用税率56%)。请问:江淮卷烟厂的税务处理方法存在什么问题?2、检查中还发现:江淮卷烟厂还有从其他烟丝加工厂购进的少量烟丝,支付价税合计100000元(普通发票),江淮卷烟厂的财务人员将这些发票混入管理费用中列支了。李刚告诉该厂的财务负责人,这些发票中所含的消费税同样也可以抵扣,财务人员不解地问,普通-5-发票也可以抵扣消费税吗?李刚告诉他,不仅可以抵扣,而且比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抵扣的税款更多呢。这么一说,就使该厂的财务人员更不理解了。请你告诉他这是为什么?答案:1、对于该企业,其正确的做法是:用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可以从应纳税消费税税额中扣除购进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仅指从生产企业购进的烟丝。所以江淮卷烟厂对于外购已税消费品,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为: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48600000+20000000—49200000=19400000(元)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19400000?30%=5820000(元)按当期销售收入计算的应纳消费税额为:应纳消费税额=178000000X56%+7120X150=100748000(元)则企业当期实际应纳消费税税款为:当期实际=按当期销售收入—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纳税款计算的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100748000—5820000=94928000(元)而实际上,该企业将从东源实业供销公司购进的8批价款为30000000元的烟丝,也作了抵扣,从而造成少缴消费税28580000元。对此,如果以后税务由机关稽查发现,则属于偷税行为。作为税务代理则属于自查,企业可以自我更正。江淮卷烟厂2003年少缴消费税28580000元,应该补提消费税。2、为了帮助该厂的财务人员理解其中的奥妙,李刚就以100000元的烟丝为例做了一个计算和分析。对于价款为100000元的普通发票,那么允许抵扣的消费税为:100000÷%=(元)若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允许抵扣的消费税为:100000÷%=(元)对于同样是100000元的烟丝,取得普通发票比取得专用发票多抵扣消费税:—=(元)该笔业务,无论是开具的普通发票,还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要其应税消费品是从生产企业购进的,都可以计算抵扣消费税。至于增值税,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对销售方来说,无论是开具何种发票,其应纳增值税和消费税是不变的,对购买方来说,要看具体情况,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于由小规模纳税人不享受增值税抵扣,所以并不增加税收负担。很显然,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购买者来说,在这里普通发票的“身价”超过了专用发票。可是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讲,于由普通发票不能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额,虽然增加了消费税的抵扣数额,但是减少了增值税的抵扣数额,因此,要对其做具体的分析和计算,最终作出具体权衡。江淮卷烟厂当期实际应纳消费税额=94928000—=(元)8、将农牧产品的生产部门分设为一个企业对一些以农牧产品为原料的生产企业,如果从生产原料到加工出售均由一个企业完成,企业使用自产的农牧产品原料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负担较重。此时,可以将农牧产品原料的生产部门独立出去,以减轻税负。例如,乳品厂通常都自设有牧场和乳品加工厂。牧场喂养奶牛,提供原奶;乳品加工厂将原奶加工成各种乳制品出售。根据现行税收制度规定,这种乳品厂属于工业企业,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全额按17%税率计算销项税额,而该企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主要有饲养奶牛所消耗的饲料,饲料包括草料和精饲料。草料大部分为向农民收购或牧场自产,但-6-只有向农民收购的草料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才可按收购额的13%扣除进项税额;精饲料由于前道环节(生产、经营饲料单位)是免税(增值税)的,而本环节又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然不能抵扣。这样企业可以抵扣的项目仅为外购草料的13%,以及一小部分辅助生产用品,这样,企业的实际增值税税负是很高的。假定乳品厂每天销售额为46800元(含税),平均每天外购的草料价值为500元,每天的生产成本及开支的其他期间费用假定为w。则该厂每天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为:46800÷(1+17%)X17%-500X13%=6800-65=6735(元)每天的经营利润为:46800÷(1+17%)-(500-500Xl3%)-W=39565-W(元)分析一下该企业税负偏重的原因,在于牧场生产原奶却不能享受增值税对农业生产免者税的待遇,乳品加工厂使用原奶却不能享受收购农产品依购买价的13%计算进项税额的优惠政策。为此,该企业将牧场和乳品加工厂分为两个独立的企业法人,分设后,牧场自产自销未经加工的鲜奶属于农业生产销售者自产农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免税待遇;乳品加工厂从牧场购进鲜奶,属于收购农产品,可按收购额计提l3%的进项税额,其税负将大为减轻。如上例,该厂分设后假定每天牧场向乳品加工厂提供鲜奶价值20000元,乳品加工厂将鲜奶加工后仍然以46800元(含税)的价格对外销售。其他的费用开支同前面一样。对于牧场而言,由于享受增值税免税待遇,其每天向农民外购的草料不能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也不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即不承担增值税负担。对于乳品加工厂而言,其每天向牧场购进的20000元鲜奶依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草料不在乳品加工厂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则乳品加工厂每天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为:46800÷(1+17%)X17%-20000x13%=4200(元)两个厂总体每天的增值税负担为4200元,总体每天的经营利润为:46800÷(1+17%)-(20000-20000Xl3%)+20000-500-W=42100-W(元)与分设前相比,两个厂每天总体缴纳的增值税减轻了2535元,总体经营利润增加了2535元。在本例中,如果牧场将提供给乳品加工厂的鲜奶价格提高,总体的增值税负担还会减轻。假定每天牧场向乳品加工厂提供的鲜奶量同以前一样,只是价格提高到25000元。其他条件仍同前面一样。此时牧场照样不承担增值税负担,而乳品加工厂每天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变为:46800÷(1+17%)X17%-25000x13%=3550(元)两个厂总体每天的增值税负担为3550元,总体每天的经营利润为:46800÷(1+17%)-(25000-25000x13%)+25000-500-W=42750-W(元)与提高鲜奶价格前相比,两个厂每天总体增值税负担降低了650元。之所以将牧场提供的鲜奶价格提高会带来增值税总体负担的降低,是因为对于乳品加工厂而言,鲜奶的价值可以依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对于牧场而言,鲜奶的价值不用计征增值税。那么鲜奶的价值越高,两个厂总体缴纳的增值税负担就越轻。-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