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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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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处分。(一)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三)未按规定实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四)未按规定验收合格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五)不遵循统筹规划和整合共享,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浪费的。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的,市数字办可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的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项目建设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截留、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应按照财政管理有关规定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五条软件开发总投资额低于15万元人民币,或系统集成总投资额低于30万元人民币的信息化项目建设报送市数字办备案。:..第三十六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财政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的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附件:、项目概述(一)项目名称(二)项目建设单位(三)工程背景(四)建设规模(五)投资概算二、项目的意义与必要性三、现状及需求分析四、建设内容、方案、规模五、系统功能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六、建设工期及时间安排七、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法人及协作单位概况八、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九、效益分析附件2数字福州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编写提纲一、项目概述(一)项目名称(二)项目建设单位(三)工程背景(四)建设规模(五)投资概算(六)设计依据(七)设计范围(八)、现状与需求分析(详细描述项目现有软硬件、人才基础情况和业务需求、数据量大小)(一)项目的意义和建设必要性(二)现状分析(描述现有的信息化建设情况)(三)需求分析(描述业务需求和数据量大小)三、总体设计(一)建设目标(描述从用户角度看到的系统所实现的全貌):..(二)建设内容(详细程度达到可以作为验收的依据)(三)(四)信息的分类编码体系(五)质量保证体系(列出系统设计所遵循的标准)四、建设方案(一)网络(通过分析和比较,推荐2至3种系统建设方案)(描述与国家系统、数字福州基础设施、下级系统、横向系统、互联网以及内部网的关系;描述系统采用的各种接入方式)(系统内所有信息点的网络设计,包括结构、类型及采用的技术)(包括与国家系统、数字福州以及下级系统的地址规范)(描述网管系统的类型、功能、管理范围以及操作规程)(二)主机及存储系统(通过分析和比较,推荐2至3种系统建设方案;包括小型机、PC服务器和存储设备的业务应用范围、功能指标、以及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三)系统软件(通过分析和比较,推荐2至3种系统软件的类型、购买数量、版本及应用范围):..(四)(细化到模块)(五)其他系统(通过分析和比较,推荐2至3种系统建设方案)(根据系统的安全密级要求设计,包括防火墙、防病毒、入侵检测、漏洞扫描、身份认证、数字签名、信息加密、系统安全、制度建设等)(根据系统的安全等级要求设计机房装修和硬件设备,包括电源系统、保密措施、空调、防雷、地线等)(各系统之间的连接设计)(六)关键技术(七)标准化工作(八)数据采集(数据采集的来源、方式、主体等)五、设备配置及安装(包括逻辑设计中出现的所有设备,每个设备均包括型号及性能指标参数)(一)网络设备(二)存储设备(三)主机设备:..(四)安全设备(五)外部设备(六)布线方案(七)机房设计(八)应用软件运行环境六、培训及维护(一)应用培训(详细列出培训计划)(二)运行测试设计(列出测试方案)(三)系统维护机制与定员(提出系统运行所需的人员配备等必要条件及管理机制)七、项目实施(一)项目管理(二)项目建设工期及进度计划(项目进展跟踪,为分期验收提供依据)(三)施工注意事项八、概算编制(一)(二)概算表格九、项目招标方式十、图纸:..十一、设计单位资质证书附件3数字福州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大纲第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应自行组织初步验收,并试运行三个月后,向市数字办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如不能按建设计划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市数字办提出延迟竣工验收申请,说明推迟竣工验收的理由。第二条项目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时应提供下列验收文件、资料。;;;(第三方测试,重要系统含安全测试);;;;;;;(市数字办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的批复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招标文件、承建方的中标方案即投标文件、项目合同、项目监理情况报告等)。第三条项目竣工验收以市数字办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建设内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中标方案、中标合同的内容和确:..和社会效益等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形成项目竣工验收意见。第四条对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按验收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及时整改,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第五条对整改后仍未通过竣工验收或逾期一年仍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予以通报批评并停止拨付项目剩余的财政性投入资金。第六条项目竣工验收意见将作为拨付项目运行维护经费的主要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