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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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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组织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采取日常监管、技术监测、网格巡查、专项排查、核实举报等方式,做好金融风险群防群控工作。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发现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线索的,及时向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和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启动金融风险应急响应建议。第二十九条发生重大地方金融风险事件,影响区域金融稳定或者社会秩序的,相关单位和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做好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所在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的信息共享和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金融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牵头做好案件性质认定、移送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二)公安机关负责查处涉嫌金融犯罪活动,依法采取相关措施;(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违规开展金融业务的,暂停办理登记和备案相关事项;对违法违规金融类广告,责令停止发布,并依法予以查处;(四)网信、通信管理等部门对涉嫌违法违规开展金融业务的,依法采取暂停相关业务以及关闭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等处置措施;(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第三十条地方金融组织对经营活动中的风险事件承担主体责任。地方金融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相关监督管理及岗位职责要求,忠实勤勉尽责,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地方金融组织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违规转移地方金融组织的资产,不得滥用股东有限责任和实际控制权损害地方金融组织、其他股东、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一条地方金融组织发生风险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向所在地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地方金融组织发生流动性困难、重大待决诉讼或者仲裁、重大负面舆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刑事立案侦查、接受监察调查以及群体性事件等重大风险事件的,应当在事件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在地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地方金融组织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前款规定的重大风险事件,地方金融组织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在地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三十二条地方金融组织及其业务活动可能形成重大金融风险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开展风险研判、评估,经省人民政:..(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开办新业务,暂停增设分支机构,停止批准分立;(二)责令调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经营管理权限;(三)限制重大资产转让;(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能控制风险扩大、可能严重影响区域金融稳定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该地方金融组织依法采取安排其他同类地方金融组织实施业务托管等措施,并联合有关部门进行风险处置。第三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确认重大金融风险隐患已经消除的,应当自确认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解除风险处置措施,并告知地方金融组织。第五章地方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本行政区域金融发展的相关政策,鼓励、引导金融资源投向重点领域、重点产业和重点项目,建立健全政府、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与企业的协调、对接机制,强化金融服务功能,健全适应实体经济发展需求的金融支持体系,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地方金融组织应当立足服务当地实体经济,为中小微企业和农业经营主体服务。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完善普惠金融发展配套措施,通过财政贴息等方式,引导地方金融组织加强对中小微企业及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金融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建立合作和担保责任风险分担机制。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为中小企业提供培育规范、改制挂牌、股权融资等服务。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为地方金融组织开展相关抵(质)押融资业务提供便利,及时为其办理抵(质)押登记。鼓励为地方金融组织开展金融业务活动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等支持,金融机构依法为地方金融组织提供资金托管、存管和结算等业务支持。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绿色金融标准,引导地方金融组织为支持应对气候变化、环境改善、资源节约高效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等经济活动提供金融服务。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地方金融组织与产业链供应链核心企业、第三方专业机构等加强信息共享,构建上下游一体化、数字化、智能化信息系统和信用评估、风险管理体系,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金融服务水平。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地方金融组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金融业务的,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擅自在名称或者经营范围中使用显示金融业务特征的字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对相关事项未按照规定报经审批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对相关事项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地方金融组织未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实施禁止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关审批文件。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地方金融组织违反规定进行关联交易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地方金融组织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材料、统计信息或者报告重大风险事件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地方金融组织拒绝、阻挠现场检查或者采取的风险处置措施,妨害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第四十六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地方金融组织处以罚款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采取一定期:..第四十七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划分具体实施。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九条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的风险防范与处置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条本条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