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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法院涉疫情商事合同纠纷典型案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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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法院涉疫情商事合同纠纷典型案例.pdf

上传人:1781111**** 2024/5/11 文件大小:1.34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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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按约提货并全额支付了货款。设备在调试过程中,发现网布跑偏、机头漏料、温控不稳、模具不合格等问题,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设备中的模具部分,返还相应的价款20万元。后更换模具再次调试,乙公司认为调试成功,设备能正常生产合格的熔喷布产品,并将检测数据传输给其公司。甲公司认为设备仍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正常生产,要求进一步调试改善。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退还合同标的物并返还货款100万元。审理中,经鉴定,涉案两台熔喷布机器设备配置及产能虽不符合FZ/T93074-2011《熔喷法非织造布生产联合机》的要求,但能生产出合格的熔喷布产品。【裁判情况】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交付的涉案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构成违约,但一定程度上能够实现合同目的,未构成根本性违约,不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鉴于乙公司的违约情形,结合涉案标的物的配置及产能等实际问题,酌情判令乙公司承担减少价款50万元的违约责任。【典型意义】防疫物资是战胜疫情的重要保障,在审理涉疫情民事案件过程中,应充分考量案件实际情况,准确适用法律,平衡双方利益,保护每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综合考虑合同签订的背景、合同目的、合同整体的履行情况以及案涉设备的性:..设备虽不符合国家标准,但也能生产合格产品的情况下,严格审查合同解除法定条件,合理适用减价原则,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案例七合同部分配件不合格但能正常生产的不符合解除条件——甲公司与乙公司关于熔喷机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部分配件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指标,但不影响正常生产熔喷布的,应当认定合同目的能够实现,买受人据此要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基本案情】2020年4月,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两台BY-1600熔喷机,价款合计1680万元,乙公司按约交货并进行了安装调试。两台熔喷机于5月中旬开始出布。后甲公司向乙公司提出设备出现网帘布跑偏、切割成卷机无法使用、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等质量问题,乙公司派人进行了检查和维修。5月底,两台熔喷机停止生产,期间共生产熔喷布9吨左右。7月,甲公司诉至法院,认为乙公司交付的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法生产出符合约定的熔喷布,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要求解除买卖合同,返还货款1680万元。审理中,经鉴定,两台熔喷机工艺流程满足合同约定,具备正常生产熔喷布的功能,且熔喷布的日产量、过滤效率、克重、均匀度等指标均符合合同约定,但成网驱动电机、收卷电机、成网引风电机的功率配置与合同约定不符。:..【裁判情况】法院经审理认为,经鉴定,乙公司交付的两台熔喷机能自动完成各项工序,各传动机构运转平稳,具备正常生产熔喷布的功能,且生产熔喷布的速度、日产量、克重、均匀度、过滤效率均符合合同约定。虽然存在部分配件与合同约定不符,但整机运行平稳,可以生产出符合约定的熔喷布,能够实现甲公司购买熔喷机的合同目的,故对甲公司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返还货款的请求,不予支持。甲公司可以另行向乙公司主张维修、更换,甚至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典型意义】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买受人主张解除买卖合同需要同时满足“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两个构成要件。熔喷机的主要功能是生产熔喷布,这是买受人购买熔喷机的目的。熔喷机是由多个不同配件组装而成,即使部分配件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但生产的熔喷布符合双方的约定,即表明出卖人交付的熔喷机具备正常生产的条件,合同目的可以实现。至于熔喷机部分配件不符合约定,属于瑕疵履行,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修理、更换或减少价款等。案例八现货交易的二手设备除有特别约定外以现状交付为质量标准——谢某与沈某、华某、唐某关于二手喷丝板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买受人通过现场查看或试生产后以现货交易的方式向出卖人购买二手设备或零部件的,往往系买受人出于价格、市场机会等综合因素做出的商业决策,除当事人:..买受人承担。【基本案情】2020年4月26日,沈某将原属于华某、唐某的一块喷丝板以6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谢某,谢某按照沈某的指示分别向华某、唐某支付30万元。当日谢某到现场查看后,双方进行了现场交接,谢某收到产品时发现喷丝板上有多打的孔被堵掉的痕迹,沈某称没关系。谢某将案涉喷丝板组装到整机后用于生产熔喷布,因设备无法正常生产出合格的熔喷布,谢某多次找到沈某协商解决。沈某称双方约定谢某自己安装和调试,喷丝板肯定没有质量问题,如果谢某坚持可以更换一块。谢某不同意,遂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案涉合同,由沈某偿还货款60万元并支付利息,华某、唐某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裁判情况】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喷丝板系二手非标产品,谢某勘察过实物后决定购买,属现货交易。谢某未在合理的检验期内提出质量异议,应当推定设备在交付时符合约定质量标准。退而言之,沈某曾明确表示如谢某坚持认为交付喷丝板存在质量问题,可以更换。因此,即便喷丝板存在质量问题,沈某亦有权以退换、维修等方式弥补瑕疵履行,案涉合同尚未达到解除条件,遂判决驳回谢某的诉讼请求。【典型意义】二手交易是指出卖人将购买后使用一段时间,或未使用过的标的物,作为一种新的商品进行交易流通出卖给买受人的行为。该交易模式下,除买卖双方有明确约定或特别约定外,以现状交付为原则,一般不宜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双方当事人明:..序,其底层的逻辑为要求所有的二手标的物持有者均要承担类生产者的质保义务,这显然与二手交易规则相悖,也不利于市场要素的流动。案例九仅就退货退款顺序产生争议的不影响合同解除效力——黄某诉凌某、某口罩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当事人虽无书面解除协议,但微信聊天记录中双方已同意退货退款的,合同经协商一致解除。双方因退货退款的顺序产生争议,不影响合同解除的效力。【基本案情】2020年4月21日,黄某通过微信向凌某购买1台口罩机,价格为70万元。当日,黄某向凌某支付了货款,凌某通知厂家交付了设备。次日始至4月30日,黄某通过微信向凌某反映“超声波声音太大,片子粘到辊刀上”,以及超声波经常开不出来,速度一快生产的口罩就出现质量问题,没有办法完成客户订单。期间凌某又让该厂家送了1台口罩机到黄某处,出现的问题与第1台相同。凌某反复修理未能修好,同意退货退款。但履行时,双方就先退货还是先退款产生争议。5月4日黄某向公安部门报案,5月15日在工商部门在场的情况下,将案涉2台口罩机直接送到生产厂家,并经生产厂家法定代表人签收。黄某遂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凌某、厂家共同返还70万元货款。【裁判情况】:..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通过微信聊天就合同解除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在关于退货退款事宜实际履行过程,就退货和退款的先后次序存在争议,不影响合同已经解除的事实。本案中,因设备已经退回,凌某应当退款。生产厂家不是合同相对方,无需担责。【典型意义】合同法重要的理念是鼓励交易,维护交易安全和秩序。但鼓励交易并不意味着合同不能依法终止。如果合同继续履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合同就应当依法解除。本案中,黄某从收到口罩机的次日始,即不断向凌某提出质量异议,凌某通过不断调试,甚至另外调换1台口罩机,仍然未能调试出合格的口罩机,导致黄某购买口罩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最后双方同意退货退款。由此可以认定双方已就解除合同达成了一致意见,退货和退款的次序争议并不影响合同已经协商解除的事实。即使双方未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因凌某不能提供合格的设备,本案也符合法定解除条件。案例十未按约供货致合同解除应当承担替代履行差价损失——甲公司与乙公司关于聚丙烯原材料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涉疫情物资市场价格波动大,合同约定的履行周期较短。对于因卖方无法及时供货,买方另行替代购置其他同类货物产生的市场差价损失,应由卖方足额赔偿。【基本案情】:..2020年4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150吨“高熔指pp含驻极母粒”,单价15600元/吨,总额234万元,分期交货。乙公司全额支付了货款。因甲公司交货屡有延迟,乙公司多次催要货物,但自4月6日至5月23日期间甲公司陆续发货仅计42吨。4月至5月上旬期间,市场同类原料暴涨,甲公司与其他公司签订了更高价格的订单并供货,而乙公司在4月下旬已与多家公司签约需交付非织造熔喷布,生产原料包括案涉原材料,因甲公司未能及时足量供货,乙公司遂向其他公司以41000元/吨的单价购买了不含驻极母粒的“高熔指聚丙烯”材料以及以226000元/吨的单价购买了驻极母粒用于生产。5月22日,乙公司以甲公司未按时交付货物通知解除合同。甲公司则于5月28日要求乙公司提货,而5月下旬熔喷布市场价格暴跌。双方产生争议诉至法院,乙公司要求确认合同解除并赔偿损失,甲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裁判情况】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未能按约定时间履行供货义务,乙公司多次催促供货,但甲公司截至5月22日仅供货42吨,远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供货数量,使乙公司无法完成生产任务,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乙公司于5月22日主张解除合同有效,未供货部分的货款1684800元甲公司应予退还,并应承担逾期退款利息。因甲公司违约未按时按量供货,乙公司为履行对外其他合同义务,另行以更高市场价格采购同类原料,产生了实际损失,甲公司在未向乙公司供货的同时,却以更高价格向其他客户供货,增加了利润。故对于乙公司主张的另行采购比原约定货物价格更低的不含驻极母粒的产品差价25400元/吨,按108吨总计234万元的损失主张,予以支持。【典型意义】:..涉疫情物资市场价格波动幅度大,短时间内暴涨暴跌,超出了买卖双方预期。在价格暴涨、供不应求时,有些卖方违背诚信,故意毁约,另向出价高者供货,以赚取市场高额利润,在价格暴跌时,又回来要求买方按原合同约定收货。本案明确了商家逐利应遵守契约精神,诚信履约。如背信毁约,需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守约方的履行利益,即赔偿买方替代购买标的物支出的一切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