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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管道通用规范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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焊接连接时,接口处材料性能不应低于管道材料的相应性能值;管道接口为机械连接时,接口处的强度和密封性能不应低于管道材料的相应性能值。:必须根据不同连接形式选用专用的连接机具,不得采用螺纹连接或粘接;连接时严禁采用明火加热;:..施工前应进行实验,判定实验连接质量合格后,方可进行电熔连接。,接口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管道接口处变形性能应满足管材接口允许变形值;管道接口处密封性能应满足管道严密性要求。、管道附件、构(配)件和主要原材料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进行进场验收。进场验收时应检查每批产品的订购合同、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对于焊缝质量不满足检测标准的人员必须停止操作,并对已完成焊缝全部检测。,应进行强度检验和严密性实验。,应进行清洁或消毒,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严禁带压处理。消除缺陷后,应重新进行实验。,必须对周围既有工程进行风险评估,采取保护措施。:..,安全等级为一、二级的沟槽或基坑工程,应实施基坑工程监测。,沟槽或基坑工程的沿线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在管顶处设置警示标识设施。,开槽敷设管道的沟槽应填筑压实,管道周围不同部位回填土的压实系数应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应将地下水位降至管底以下不小于处,并应采取措施,防止其他水源进入管道施工现场。,洞土方在未完成相应层的隧道结构前,不得继续开挖下层土方。,备好抢险物资,并在现场堆码整齐。。照明线路电压在施工区域不得大于。。工程施工完成运行时,管道结构上方土层、各相邻既有工程不得发生沉降、倾斜、塌陷。:..,管道支架、支墩的施工应满足相应结构技术规的规定。,与铁路、道路及其他管道交叉的垂直净距应满足交通和运行维护的要求,并应采取防止车辆冲撞等外力损害的有效防护措施。:..,应建立定期巡视、检查、维护和更新管道的制度,并应严格执行。,以结构性状况为目的的普查周期不应大于年;以功能性状况为目的的普查周期不应大于年。,应定期检测保持完好。采用阴极保护时,阴极保护在正常运行时不应间断。,应对其进行安全使用评估,满足国家规规定方可继续使用。,必须采取确保安全的措施。,应及时更新、改造、修复或者停止使用。。,应依据管道运行状态和评估结果分析,确定工程容和目标。规定。,其工程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不得低于原工程剩余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燃气管道和设施灾情抢修时,应保证人身安全,满足下列要求:发生火灾时,应采取切断气源或降低压力等方法控制火势;应防止管道产生负压;发生爆炸后,应迅速控制气源和火种,防止发生次生灾害;2灾情消除后,应对事故围管道和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燃气管道和设施修复与改造后,应对夹层、窖井、烟囱、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等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必须经管道产权单位批准。,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对周围环境的安全性。:..附:起草说明一、起草单位和人员(一)起草单位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排序不分先后)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市煤气热力工程、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市政工程建设集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中国地质大学()、同济大学、建筑大学(二)起草人员(排序不分先后)宋奇叵、力、王薇薇、健、周质炎、春鞠、阎海鹏、王长祥、高立新、继蓓、安关峰、河修、马保松、胡群芳、翠敏、博、吕永鹏、嫣、林文卓、炯、德跃、王淮、舒玉芬、明、熊怡思、孟庆龙、余家兴、王飞、王俊岭二、术语管道用以输送液体、气(汽)体、细颗粒固体等介质或用以安装输水、输气(汽)、供热等管道、电缆等设施的任意长度的封闭通道的统称。给水管道输送原水或成品水管道的统称。排水管道:..输送城镇雨污水或农田排水的管道的统称。供热管道由热电厂、锅炉房等热原向用户输送供热介质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统称。燃气管道由生产储存等供气设施向用户输送天然气煤气等燃气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统称。埋地管道地下管道敷设在天然或人工回填地面以下或周围覆盖有一定厚度土体的管道。架空管道指架设在地面以上的管道,由跨越结构和支承结构(支架、托架等)两部分组成。无压管道指输送的液体是在其自重重力作用下运行的管道且其管液体的最高运行液面不超过管道截面顶。压力管道指输送的液体气体等介质是在加压的状态下运行的管道的统称。一般以大气压力表示,根据不同介质及其相应的工作压力的要求,可分为低压、中压、高压等不同压力等级的管道。管道附属构筑物管道系统上设置的安装各种控制输送介质的设施和检查维护用:..的构筑物的统称。如各种类型的检查井、阀门井、进出水口等,是管道工程的组成部分。管道支架支承架空管道用的排架或框架结构一般由支承柱、帽梁和横梁等杆件组成。管道支礅支承架空管道用的实体承重结构。一般用砖、块石或混凝土等制筑。止推墩、固定墩阻止压力管道上由压或温度作用等产生的轴向力引起的管道在水平向和垂直向移动的设施。一般用混凝土浅筑,俗称管道支墩。管道防腐减缓或防止钢管、铸铁管等管道在外介质的化学、电化学作用下或由于微生物的代活动而被侵蚀或变质的措施。管道隔热、管道保温为减少供热管道的散热损失或管外介质温度变化对管介质的影响,在管外壁设置的构造措施。现场水压实验对已敷设的管段用管满水后加压的方法来检验其在规定的压力值时是否符合规定的允许压降标准的实验。用于输送液体的压力管道。严密性实验:..对已敷设的管道用液体或气体检查管道渗漏情况的实验的统称。气密性实验对已敷设的管段用充气的方法来检验其在规定的压力值时是否符合规定的泄漏量的实验,用于输送气体和易燃、易爆或有毒介质的管道。三、与国外对比(一)中欧标准体系对比关于市政管道的技术法规的特征分析,从国家一级的法规层次看,中国和欧盟涉及到的不同层次的法规体系大体相同,即最高层次的建筑法和第二层次的建筑条例。在第三层次,我国被称为部门规章,而欧盟则是各个成员国的国家标准。我国的法规体系的另一个显著特点是地方法规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包括地方法规与地方部门规章,而欧盟主要在成员国得到标准化层次。再下一个层次是技术标准层次,在这层次上是一致的。欧盟有专门的管道安全法和管道安全改进法,来对管道工程进行要求。有特定的部门来进行管道安全的立法以及监管工作。另外,欧盟在管道有关的法律和条例上有行政管理和技术要求两个层次,则欧盟的管道法律和条例包含了这两方面的容,而我国管道法律和管道条例则缺少管道技术要求,而现行的管道建设质量管理条例只涉及到行政管理的容。由于中欧体制的不同,最高层次的法律的编制和审批部门,以及国家条例的审批部门不同。例如,我国的管道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制定并审批通过,而欧盟建筑法是由成员国投票得出。我国的条例是由国家建设主管部门草拟,国务院审批通过,而欧盟的管道检核条例也是由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草拟,由相关机构审批通过。在第三层次上,即我国的部门规章和欧盟的技术准则或指南,其编制和审批部门相同,均由国家政府主管部门负责。而欧盟的管道技术准则则由欧盟交通运输部组织制定并发布。在第四层次上,即标准层次上,我国与欧盟在标准的编制上具有较大的区别。欧盟对于标准的编制主要是社会行为,而不是政府行为。当然,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而委托社会机构来编制标准,并根据需要在法规中被引用。而在我国,目前市政管道建设标准的编制的报备审批仍然有国家建设部负责,但目前有逐渐向社会机构过渡的趋势。从法律层次上看,中欧管道法律其总体目标基本相同,都涉及要求确保管道工程建设的健康与安全,以及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但在容上差别较大,欧盟的管道安全法有极强的针对性,很多容是在规定与相关管道条例的制订、实施监督等有关的容,给出了一个管道工程建设管理的总的方向和宗旨。相对而言,欧盟的管道法律显得在管理与规的目标上更加集中一致。值得注意的是,欧盟建筑法中在这方面提出了较详细的技术要求。从欧盟的管道法律结构层次上看,欧盟的管道法律比较突出的一个特征是首先对管道条例的权利、管理围、配套的技术准则,以及对条例的管理等作了详细的规定,这就在法律层次上确保了管道条例的权威性和编制、实施和管理的责任分工明确性。:..我国较为落后,建议制定管道完整性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管道完整性管理指对所有影响管道完整性的因素进行综合的、一体化的管理。管道公司通过对管道运营中面临的安全因素的识别和评价,制定相应的安全风险控制对策,不断改善识别到的不利影响因素,从而将管道运营的安全风险水平控制在合理的、可接受的围,达到减少管道事故发生、经济合理地保证管道安全运行管理技术的目的。因此通过消化、吸收国际上管道完整性管理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并结合国管道运营的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和规,制定管道完整性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管道完整性管理的相关容,借此达到保证管道运行管理技术的目的。虽然我国目前还没有法令规定市政管道必须实施完整性管理,但面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贯彻以人为本原则的前提下,必须提高我国市政管道的安全管理水平。为此,有必要制定长期规划及近期计划,以点带面地分阶段地实施市政管道的完整性管理。(二)中美标准体系对比关于市政管道的技术法规的特征分析,从国家一级的法规层次看,中美两国涉及到的不同层次的法规体系大体相同,即最高层次的建筑法和第二层次的建筑条例。在第三层次,我国被称为部门规章,而美国被称为技术准则或指南。我国的法规体系的另一个显著特点是地方法规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包括地方法规与地方部门规章,而美国主要在国家层次以及州层次。再下一个层次是技术标准层次,两国在这层次上是一致的。:..要求。有特定的部门来进行管道安全的立法以及监管工作。另外,美国在管道有关的法律和条例上有行政管理和技术要求两个层次,则美国的管道法律和条例包含了这两方面的容,而我国管道法律和管道条例则缺少管道技术要求,而现行的管道建设质量管理条例只涉及到行政管理的容。中英两国体制的不同,最高层次的法律的编制和审批部门,以及国家条例的审批部门不同。例如,我国的管道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制定并审批通过,而美国建筑法是由国会组织制定并审批通过。我国的条例是由国家建设主管部门草拟,国务院审批通过,而美国的管道检核条例也是由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草拟,由相关机构审批通过。在第三层次上,即我国的部门规章和美国的技术准则或指南,其编制和审批部门相同,均由国家政府主管部门负责。而美国的管道技术准则由美国交通运输部组织制定并发布。在第四层次上,即标准层次上,我国与美国在标准的编制上具有较大的区别。美国对于标准的编制主要是社会行为,而不是政府行为。当然,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而委托社会机构来编制标准,并根据需要在法规中被引用。而在我国,目前市政管道建设标准的编制的报备审批仍然有国家建设部负责,但目前有逐渐向社会机构过渡的趋势。从相关法规的重要性程度看,两国在法律和条例上层次上的重要性程度是一致的,均为强制执行。从管道法律层次到管道标准层次,在各层次的详细程度上美国的比较明显,详细程度从上层到下层是由:..均很强,下一层次是上一层次的补充和完善,而上一层次是下一层次的指导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