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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内容,可以使用淘豆网的站内搜索功能,选择自己适合的文档,以下文字是截取该文章内的部分文字,如需要获得完整电子版,请下载此文档到您的设备,方便您编辑和打印。:..DB重庆市地方标准DBJ50-054-2012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odeforfireprotectiondesignoflarge-mercialbuildings(送审稿-1207)2012-xx-xx发布2012-xx-xx实施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发布:..重庆市地方标准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odeforfireprotectiondesignoflarge-mercialbuildingsDBJ50-054-2012主编单位:***第三设计研究院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批准部门: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施行时间:2012年xx月xx日2012重庆1:..前言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各地相继出现了很多大型的商业建筑或购物中心,其与传统的商业建筑相比,在功能和形式上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它们不仅功能齐全,而且形式多样,部分大型商业建筑集餐饮、娱乐、旅游、文化、艺术等功能于一体,有些甚至可同时容纳“主力店”、主题娱乐休闲设施和多样化商品步行街等各种商业形态。大型商业建筑具有规模大、功能复杂、装修和商品的可燃物多、发生火灾后火灾蔓延迅速、人员疏散困难、扑救难度及财产损失大等特点。其在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方面也都具有不同于一般商业建筑的独特性,而现行国家标准对大型商业建筑防火设计所采取的措施针对性不足。为此,经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批准,2006年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和***第三设计研究院联合编制了《重庆市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几年来,由于社会的不断发展,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原规范已不适宜发展的需要。为满足目前大型商业建筑消防要求,根据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0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渝建2010(265)号】的相关要求,特由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和***第三设计研究院对《重庆市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进行修订。本规范共7章,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大型商业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一般规定、防火与防烟分区、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本规范由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补充和修改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送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人和镇汪家桥新村119号)。本规范主、协编单位及起草人:主编单位:***第三设计研究院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协编单位:华润置地(重庆)有限公司重庆东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第三设计研究院:詹真余吉辉朱举东艾为学黄萍李光成邹兰军刘翔朱厚国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傅纪成周崇敏吴华李伟民刘梅梅李玉强谢添廖曙江张剑军李明号郭盛友任畅2:..、、排烟和通风、:..格式说明:,包括条文及条文说明【原条文】,作为一个对照,特排列在正文之后【本条情况说明】红色字体部分针对不同条文的实际情况分为“原条文”、“修改条文”、“新增条文”等类型。一、修改内容(新增内容)二、修改理由(新增理由),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并结合我市的地形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特制定本规范。【本条情况说明】本条为原条文。,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大型商业建筑各种业态发展和商场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本条情况说明】本条为原条文。、扩建、改建的大型商业建筑。在同一建筑内的商业部分,不能分楼层或分轴线局部采用本规范。【原条文】、扩建、改建的大型商业建筑。【本条情况说明】本条为修改条文。一、修改内容1、增加“在同一建筑内的商业部分,不能分楼层或分轴线局部采用本规范”。二、修改理由1、在本规范的执行过程中,部分项目设计中出现类似情况,即在一栋商业建筑内,部分范围采用大型商业规范,而相邻区域却不执行大型商业规范的相关规定,特增加本条予以明确。,本规范未涉及部分还应符合现行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规定。【原条文】,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规定。4:..【本条情况说明】本条为修改条文。一、修改内容1、将原条文中“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规定”修改为“可选择采用本规范进行防火设计,本规范未涉及部分还应符合现行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规定”。二、修改理由1、原条文中要求除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和重庆的标准规范,此规定有一定歧义,特修改为本规范未涉及部分还应符合现行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规定。2、本次修改明确了强制使用程度为“可选择采用”,,一旦采用则应为同一建筑的商业部分整体采用。························································································【本章废除条文】【原条文】、新技术应用带来的有关消防安全的新问题,应由重庆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组织专家论证,专家论证意见作为消防设计、审核的依据。·························································································-mercialbuilding用于商业经营活动的任一楼层建筑面积≥5000m2或总建筑面积≥15000m2的建筑。【本条情况说明】本条为原条文。。【本条情况说明】本条为原条文。-typeshoppingarea商业营业厅内无固定隔断,采用柜台、货架等展示商品的布置方式,进行交易的区域。【原条文】-typeshoppingarea商业营业厅内无固定隔断,采用柜台、货架等展示商品的布置方式,人员能够到达,进行交易的区域。【本条情况说明】本条为修改条文。一、修改内容5:..1、删除“人员能够到达”的描述。二、修改理由1、原条文特意强调人员能够到达,在术语的条文中显得冗长和不精炼,故删除。-typeshoppingarea商业营业厅内采用隔断将营业空间分成各个独立商铺,进行交易的区域。【原条文】-typeshoppingarea商业营业厅内采用隔断将营业空间分成各个独立商铺,人员能够到达,进行交易的区域。【本条情况说明】本条为修改条文。一、修改内容1、删除“人员能够到达”的描述。二、修改理由1、原条文特意强调人员能够到达,在术语的条文中显得冗长和不精炼,故删除。(坡地大型商业建筑的平顶层和底层)楼梯(间)到室外出口的通道。【本条情况说明】本条为原条文。(间)或直通室外安全区域的出口。【本条情况说明】本条为原条文。(间)或直通室外安全区域的出口的净宽度。其中,防烟楼梯间的安全出口宽度按楼梯间梯段净宽度、前室门的净宽度和楼梯间门的净宽度中的最小者取值,楼梯间梯段净宽度为墙面至扶手内边缘或扶手内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本条情况说明】本条为原条文。、集散区域。【本条情况说明】本条为原条文。。【原条文】。【本条情况说明】本条为修改条文。6:..一、修改内容1、将“疏散出口”修改为“疏散门”。2、将“疏散出某一区域”修改为“直通疏散通道”。二、修改理由1、避免“疏散出口”“安全出口”混淆概念。2、强调其为直通疏散通道的门,且为房间的门,避免与区域的概念混淆。。【本条情况说明】本条为原条文。。【本条情况说明】本条为原条文。。【本条情况说明】本条为原条文。、采用防火措施防止火灾蔓延、无延烧物、用于人员紧急疏散的区域。【原条文】,商场的两个防火分区之间或两个商场之间所设置的开敞式或封闭式防火隔离区域。【本条情况说明】本条为修改条文。一、修改内容1、增加“为了相互分隔所设置的、采用防火措施防止火灾蔓延、无延烧物、用于人员紧急疏散”等功能界定性描述。二、修改理由1、修改原文中利用“防火隔离区域”解释“防火隔离区”的不适宜语言。。【本条情况说明】本条为新增条文。一、新增内容7:..1、增加“室内商业街”的业态描述。二、新增理由1、在本规范的执行过程中,出现较多新的业态模式。其中之一即是室内商业街,为了与传统意义的城市步行街及室内中庭相区分,特单独标示术语“室内商业街”。、两侧开敞、仅供人员通行的交通联系通道。【本条情况说明】本条为新增条文。一、新增内容1、增加“天桥”的业态描述。二、新增理由1、避免在实际工程中利用交通联系通道进行商业经营活动的不规范行为。2、界定交通联系通道的具体做法,规范其在建筑中的形态。8:..。、歌舞厅、卡拉0K厅(含具有卡拉0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AA1类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类2、儿童活动场所A2类1、电影院、多功能厅、观众厅等1、百货、服装等纺织制品、粮油食品、生活日用品、木制类建材、家具、灯具、医药、图书音像、电B类脑数码产品、家用电器、金融证券交易厅等2、餐饮、健身、休闲场所C类1、机电产品、陶瓷、钢材、石材类建材、蔬菜、水果、水产品等注:对于同时含有两类及以上类别场所的大型商业建筑,除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按建筑自身类别设计外,其余各项应按高类别防火要求进行防火设计。【原条文】。、服装等纺织制品、粮油食品、生活日用品、木制类建材、家具、灯具、医药、图书音像、电A类脑数码产品、家用电器、餐饮、金融证券交易厅等。B类机电产品、陶瓷、钢材、石材类建材、蔬菜、水果、水产品等。注:对于同时含有A类和B类场所的大型商业建筑的分类应按A类进行防火设计。【本条情况说明】本条为修改条文。一、修改内容1、增加A1类“歌舞厅、卡拉0K厅(含具有卡拉0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及儿童活动场所”和A2类“电影院、多功能厅、观众厅等”分类业态。2、将“健身、休闲场所”与餐饮并列,扩大了B类的业态范围。3、重新调整大型商业建筑类别,将新增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及儿童活动场所设定为A1类,电影院、多功能厅、观众厅等设定为A2类,原A类调整为B类,原B类调整为C类。二、修改理由9:..1为三类建筑,并根据火灾危险等级的区别定义为A、B、C三类。大型商业建筑的耐火等级分为一级和二级,除单层大型商业建筑的耐火等级可采用二级外,其余均应采用一级耐火等级。。(h)、楼梯间、、、疏散楼梯、:单层大型商业建筑采用钢结构时,。【本条情况说明】本条为原条文。,应采取措施对钢结构构件进行保护,使其耐火极限达到相应构件的要求。【本条情况说明】本条为原条文。10:..【本条情况说明】本条为原条文。。当确有困难时,可与其它功能的建筑合建,但应满足以下要求:1大型商业建筑的疏散楼梯必须与所在建筑居住功能的疏散楼梯分开设置;2大型商业建筑首层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应与所在建筑居住功能的建筑出入口分开设置,宜与其它功能的建筑出入口分开设置,且商业建筑的出入口应面临不同方向的室外道路、广场等易于人员疏散的室外场地,并设置明显的疏散标志;3大型商业建筑与其它功能的建筑水平贴邻建造时,必须采用防火墙隔开,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上下组合建造时,,并在分界处下层门、,,,。【原条文】。当确有困难时,可与其它功能的建筑合建,但应满足以下要求:1大型商业建筑的疏散楼梯必须与居住建筑的疏散楼梯分开设置;2大型商业建筑首层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应与居住建筑出入口分开设置,宜与其它功能的建筑出入口分开设置,且商业建筑的出入口应面临不同方向的室外道路、广场等易于人员疏散的室外场地,并设置明显的疏散标志;3大型商业建筑与其它功能的建筑水平贴邻建造时,必须采用防火墙隔开,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上下组合建造时,,并在分界处下层门、,,,。【本条情况说明】本条为修改条文。一、修改内容1、将“与居住建筑的”修改为“与所在建筑居住功能”。二、修改理由1、居住建筑的说法不够准确,应调整为所在建筑的居住功能。11:..(含具有卡拉0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且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2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3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本条情况说明】本条为新增条文。一、新增内容1、增加“A1类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场所的平面布置相关规定。二、新增理由1、与新《建规》保持统一。、半地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2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3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本条情况说明】本条为新增条文。一、新增内容1、增加“A1类儿童活动场所”场所的平面布置相关规定。二、新增理由1、与新《建规》保持统一。、多功能厅、观众厅等至少应设置1个独立的出入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且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2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2;3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地下时,每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4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本条情况说明】本条为新增条文。一、新增内容1、增加“A2类电影院、多功能厅、观众厅等”场所的平面布置相关规定。二、新增理由1、与新《建规》保持统一。、C类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以下,且地下二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2m。【原条文】,且地下二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2m。【本条情况说明】本条为修改条文。一、修改内容1、将“大型商业建筑”修改为“B、C类场所”。二、修改理由1、维持原条文规定,与本规范的设计分类统一。。2设置在首层及坡地建筑的底层、平顶层的室内商业街应设直通室外的人行疏散通道,其间距不大于80m。首层及坡地建筑的底层、平顶层的室内商业街宜通行消防车。3当室内商业街采用自然通风时,应满足下列规定:1)每段封闭顶棚长度不应超过60m;2);3)顶棚开敞面积不小于室内商业街面积的25%.;4当室内商业街采用钢结构采光顶棚时,顶棚应采用不燃材料,,。【本条情况说明】本条为新增条文。一、新增内容1、增加“室内商业街”的相关规定。二、新增理由1、在本规范的执行过程中,出现较多新的业态模式。其中之一即是室内商业街,为了与传统意义的城市步行街及室内中庭相区分,特增加“室内商业街”的限定条件和设计规定。13:..2顶棚设计应立足于自然通风,,此处参考新《建规》,参考下沉广场(开敞式防火隔离区)关于顶棚开敞的要求。。当确有困难时,应保证两个长边或不小于1/2周长范围形成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转弯半径应满足大型消防车的要求。【本条情况说明】。,或不少于一个长边长度的消防扑救面,在其范围内应满足以下要求:1当建筑高度大于24m时,;2不应设置有妨碍消防扑救的固定广告牌、装饰构架、架空线缆、高大树木以及室外停车场等障碍物;3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间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入口;4当建筑设有消防电梯时,扑救面范围内应布置有消防电梯间出入口;5外立面三层及以上各层均应设置不少于两个可开启的、用于消防救援的外窗(阳台),且窗口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40m,×,;6消防扑救面、消防救援的外窗(阳台)应有明显标识。【原条文】,或不少于一个长边长度的消防扑救面,在其范围内应满足以下要求:1当建筑高度大于24m时,、;2不应布置有任何架空线缆、高大树木以及室外停车场等妨碍消防扑救的障碍物;3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间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入口;4当建筑设有消防电梯时,扑救面范围内应布置有消防电梯间出入口;5外立面三层及以上各层均应设置不少于两个可开启的外窗,且窗口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40m,×,。【本条情况说明】本条为修改条文。一、修改内容1、删除“”的裙房的限定。14:..2、增加“不应设置有妨碍消防扑救的固定广告牌、装饰构架”的对于障碍物的描述。3、增加“用于消防救援的外窗(阳台)”及窗口“可开启净尺寸”的限定。4、增加“消防扑救面、消防救援的外窗(阳台)应有明显标识”。二、修改理由1、删除“”的裙房限定,是便于大型商业建筑在建筑造型等方便更利于执行。2、增加“固定广告牌、装饰构架”是为了补充原文中对障碍物描述不完整的缺失,同时要求必须不应“妨碍消防扑救”也是为了明确非消防扑救面的可作为。3、明确了外墙的可开启外窗(阳台)是用于“消防救援”,并允许以外窗及阳台两种方式布置。4、明显标识的要求对于消防施救有重大现实意义,特此明确。,消防扑救场地的宽度与消防扑救面相同,进深从建筑外墙突出物边缘起算,并符合以下规定:1当建筑高度大于24m时,进深不应小于18m;2当建筑高度为24m及以下时,进深不应小于15m。3消防扑救面应连续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分段设置,其最短扑救面长度不应小于18m。。【原条文】,消防扑救场地的宽度与消防扑救面相同,进深从建筑外墙突出物边缘起算,并符合以下规定:1当建筑高度大于24m时,不应小于18m;2当建筑高度为24m及以下时,不应小于15m。【本条情况说明】本条为修改条文。一、修改内容1、增加“进深”的明确限定。2、增加“分段设置”的要求。二、修改理由1、明确扑救场地为建筑物进深方向。2、在实际工程中,扑救面连续设置确有困难,可按要求分段设置。明确了分段设置的各个扑救场地的各项规定等同于连续设置,这条规定是为了加强扑救场地的安全性和救援的方便性。、消防扑救场地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载重量,消防扑救场地的坡度不应大于5%。【本条情况说明】。,应设在首层或负一层,并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本条情况说明】。15:..。【原条文】《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本条情况说明】本条为修改条文。一、修改内容1、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修改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高层民用建筑与其它建筑的相关规定”。二、修改理由1、明确大型商业建筑在与其它建筑退让时,应将大型商业建筑等同于高层民用建筑,以此进行建筑退让。2、因新《建规》颁布在即,所以修改原文中“《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为现行国家标准,保证时效性。。(m)建筑高度建筑高度>24m≤>≤24m注:当通过天桥将两栋及以上的大型商业建筑连为一体,各部分之间的间距大于本表的规定时,其各部分可按独立的商业建筑进行防火设计。【原条文】。(m)建筑高度建筑高度建筑高度建筑高度>24m≤24m>24m≤>≤>≤24m注:当通过天桥将两栋及以上的大型商业建筑连为一体,各部分之间的间距大于本表的规定时,其各部分可按独立的商业建筑进行防火设计。【本条情况说明】本条为修改条文。一、修改内容16:..1、将防火间距的划分由根据“建筑类别”和“建筑高度”共同决定简化为由“建筑高度”一项指标决定。二、修改理由1、在实际工程中,不乏设计功能或类别与实际运营不符的情况,为规避此类情况,统一按照建筑高度为防火间距设计原则,能够为大型商业建筑的远期经营提供安全保证。,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本条情况说明】。,。、B类AAB1B1B1B1B1B1C类AB1B1B1B2B1B1B2注:1、大型商业建筑(A2、B类)墙面装修材料采用A级确有困难时,除疏散走道两侧外,未敷设电线、电缆等可燃物,且面积不超过20%的墙面可采用B1级材料。2、建筑室内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不得降低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原条文】,。【本条情况说明】本条为修改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