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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贸案例评析参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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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方便向A银行提前借单提货。【案例6-3】出口公司应继续将单据交当地银行议付,然后开证行再对议付行进行偿付。因为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信用证一经开立,开证行就应对信用证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不管申请人是否有付款能力,只要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全套单据,开证行就应保证付款。【案例6-4】开证行这样做是合理的。因为信用证是一种独立于合同的自足文件,在信用证业务中,实际货物是否与合同一致,与银行无关。银行处理信用证业务时,只凭单据,不问货物,只要构成相符交单,银行必须履行付款责任。该案例中,我方只是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不符,并未提出单据方面的不符点,因此银行应该付款。【案例6-5】我方应要求保兑行履行付款责任。因为保兑行与开证行具有相同的地位,都要独立承担对相符交单的付款责任。【案例7-1】我方不负责赔偿责任。(1)A商在我方货物抵达香港后,虽发现货物包装存在问题,但并未向我方提出,也未请有关部门对到货进行复验,即放弃了检验权,从而丧失了拒收货物可编辑:..(2)A商将货物转运英国,属于另一个合同,与我方无关,我方不需负责。【案例7-2】卖方拒赔是有合理的。因为:合同规定商品检验以装船地商检报告为准,这决定了卖方交货品质的最后依据是装船地商检报告书。在此情况下,买方在目的港收到货物后,可以再行进行检验,但原则上无权提出异议。【案例7-3】美国法院有可能判定合同中规定的违约金为罚金,并宣布对合同中规定的1200万美元的违约规定不予承认。因为英美法系把违约金区分为“罚金”和“预约赔偿金”,前者是无效的,不可强制执行;后者是有效的,可以强制执行。该案例中,合同金额为50万美元,而违约金数额为80万美元,应该认为是罚金性质。【案例7-4】如果在合同中同时签订了定金和违约金,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不能与定金并用。不能并用是指不能要求违约方既承担违约金责任,又承担定金罚则。不过,受损害方有权选择适用二者之一,要求对方承担。在本案中,A公司可以选择向B公司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即2万美元,但不能要求B公司再承担违约金。【案例7-5】A公司的要求不合理。因为该案例中交易的商品是普通小麦,并未指定特定产地,小麦收购地发生水灾,出口商完全可以从其它产地调集来履行交货义务。尽管水灾是人力无法抗拒的,但该事件是可以克服的,因此不属于不可抗力事件,A公司不能要求免除交货义务。【案例7-6】可编辑:..因为该禁令虽然是在合同签订之后发生的,但是该禁令自公布之日起15日后才生效,即要到9月30日后才生效,而合同规定在9月份交货。即禁令并不影响合同的履行,所以美商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案例7-7】我方不应该应诉,应向法院出示仲裁条款。因为只要双方订立了仲裁条款或其他形式的仲裁协议,就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不能把有关争议案件提交法院审理。如果任何一方违反协议,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对方可根据仲裁协议要求法院停止司法诉讼程序,把有关争议案发还仲裁庭审理。在本案中,由于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已经明确规定了仲裁条款,因此,外商在其所在地法院起诉我公司是不成立的。【案例8-1】国外客户6月23日的答复中对付款条件进行修改,构成还盘,原发盘即失效。如果我方未表示同意,交易没有达成。反之若我方接受客户6月24日的条件,则新的交易达成,但此时双方的地位发生变化。【案例8-2】按照《公约》的规定,对于非实质性修改,除发盘人在不过分延迟的时间内表示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一般视为有效接受,而且合同的条件以该发盘和接受中所提出的某些更改为准。本案中,B商提出提供产地证的要求属于对原发盘的非实质性修改,而A商未表示反对,说明B商的接受属于有效接受,合同即成立,A商应提供产地证,否则属于违约。【案例8-3】中国与法国均系《公约》缔约国,双方当事人均应受《公约》约束。按《公约》规定:可编辑:..而法商当时未立即表示同意,因此法商下午的接受无效。我方鉴于市场有趋涨迹象,可以予以拒绝或提高售价继续洽谈。【案例9-1】开证行拒付有道理。因为信用证规定的到期地点在意大利,到期地点就是交单地点,单据须于交单期内交至意大利银行。我方公司于2月10日装船,单据于3月7日才到达意大利银行,虽然没有超过信用证规定的到期日,但已超过信用证规定的21天的交单期。出口商吸取的教训是:如果出口商收到的信用证规定到期地点在进口商所在国,最好提出改证申请。【案例9-2】(1)银行有权拒付货款。因为:按照《UCP600》的规定,信用证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及受益人的同意是不能修改或撤销的。该案例中,买卖双方达成修改信用证的协议并未通知银行并得到银行同意,即合同条款虽然改变了,但信用证条款并未改变;而且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之外自足的文件。因此银行只受原信用证条款约束,而不受买卖双方之间合同的约束。现在装运期和有效期都不符合信用证规定,因此,银行有权拒付。(2)作为卖方,当银行拒付时,可依修改后的合同条款,直接要求买方通过其他支付方式履行付款义务。【案例9-3】这不算不符点。根据UCP600的规定,商业发票的货物描述,必须符合信用证中的描述,而其他单据中,货物的描述可使用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中货物的描述有抵触。因为CannedPeaches是指桃罐头,CannedGoods是罐头,前者是具体名称,后者是统称,可编辑:..且提单是商业发票以外的其他单据,允许使用统称,故不能算作单证不符和单单不符。【案例9-4】开证行在收到船公司的证明以后拒绝付款是正确的。因为信用证方式下,银行只审核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只要有不符点,银行就有权拒付。出口商提交的提单漏注正本份数属于不符点,虽然现在船公司提供了证明,证明提单的正本份数是三份,但是船公司的证明不是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即使提交了证明,银行也可以不审核。【案例9-5】本案的两个卖方即B公司和C公司都有违约行为。B公司交货的时间虽然只比合同规定的晚了15天,但却使这批火鸡赶不上节日市场供应,将使买方订立合同时所期待的利益全部丧失。因此,B公司的违约构成了根本违约,A公司有权拒收货物并要求撤销合同。相反,C公司供应的是普通冻***,这是常年供应的商品,A公司因C公司延迟交货而造成的损失不大,不构成根本违约。因此,A公司只能要求损害赔偿,却不能拒收货物,也不能要求撤销合同。【案例10-1】经销商无权提出此要求。因为经销方式下,供货人和经销商之间是买卖关系,经销商承担经营风险,货物未销售出去的风险应由经销商自己承担。【案例10-2】A公司没有这种权利。因为我国B公司作为这种产品在中国的独家代理,对这种产品享有独家经营权,A公司在中国内,无权再委托其他代理人代理同类产品。该案中尽管A可编辑:..A公司无权指定中国C公司作该改进产品的独家代理。【案例10-3】以上费用应由寄售人A公司承担。因为寄售方式下,寄售人和代销人之间是委托与受托的关系,货物没有售出之前的所有权属于寄售人,有关的经营风险和费用也是由寄售人承担。【案例10-4】拍卖行的拒绝不合理。因为尽管拍卖是一种现货交易,竞买人事先看货,之后才成交。一般拍卖后买方对商品没有复验权,但是凭一般检验手段无法发现的商品的内在质量问题,拍卖行应该允许买方提出索赔要求。该案例中,瓷器的品质缺陷需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显现出来,现在既然发现了瓷器的品质问题,买方有权提出索赔要求。【案例10-5】这是一宗侵犯商标权的案件。日本A商冒充日本B商已注册的商标构成侵权行为,应该承担侵权责任。我国内地接受定牌生产的企业应严格审查定牌的商标是否属于当事人合法所有,并在定牌生产协议中明确规定“如商标涉及工业产权侵权,应由对方负责”。【案例10-6】这些条件我方不能接受。因为补偿贸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即对方要向我们提供信贷,同时要承诺回购我方的产品或劳务。本案例中,对方提出向我方提供信贷,并为我方代销产品,实际并没有承诺购买我们的产品,只是作为被委托人代我方推销产品,也就是说不承担回购义务,所以我方不能接受。可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