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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唐山市临时用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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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唐山市临时用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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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内容,可以使用淘豆网的站内搜索功能,选择自己适合的文档,以下文字是截取该文章内的部分文字,如需要获得完整电子版,请下载此文档到您的设备,方便您编辑和打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唐山市临时用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局相关处室:根据省自然资源厅印发《河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定了《唐山市临时用地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附件:1.《唐山市临时用地管理实施细则》(市、区)临时用地初审意见审批表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2年7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严格临时用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保障我市临时用地管理有序开展,根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河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范围内临时用地的管理和使用。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临时用地,是指本市范围内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经依法审批,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和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第四条临时用地应当遵循“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严格土地复垦、依法合理补偿、规范控制用途的原则。第二章临时用地使用范围、选址要求和期限第五条临时用地使用范围包括:(一)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二)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三)《自然资源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1)41号)规定的考古和文物保护工地建设临时性文物保护设施、工地安全设施、后勤设施使用的土地。(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第六条申请临时用地应当科学选址,坚持“用多少、批多少、占多少、恢复多少",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可利用劣质耕地的,不占用优质耕地。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国家、省、市批准立项的交通、能源、水利、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涉及的临时用地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施工确需占用的,必须履行论证程序,严格控制,使用后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符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中的申请条件、土壤剥离、复垦验收等有关规定。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建设用地方式或者临时占用未利用地方式使用土地。油气资源探釆合一开发涉及的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可先以临时用地方式批准使用,勘探结束转入生产使用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转入生产的,油气企业应当完成土地复垦,按期归还。临时用地不得影响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损坏水利等公共设施,不得造成安全隐患,不得破坏周边生态环境和景观。:..第七条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城镇开发边界内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期限应当与临时用地期限相衔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从批准之日起算。第八条临时用地使用人不得改变批准用途使用临时用地,不得以转让、出租、抵押、出借临时用地或者地上建(构)筑物等形式给他人使用。第三章临时用地审查审批第九条临时用地审批由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范围的临时用地,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审批;市辖区范围的临时用地,除市政府已委托区政府(管委会)行使县级土地审批管理权限的区域外,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审批。其他临时用地由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审批。不得委托相关部门行使临时用地审批权。第十条市辖区范围内临时用地的选址,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审核。其他临时用地范围的选址,由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审核。临时用地选址,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当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交勘测定界图和电子坐标文件。使用临时用地应科学选址,应当进行实地踏勘。临时用地选址时,对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应进行多方案比选,并对比选方案进行论证,确实无法避让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范围的,应进行必要性和合理性说明,减少压占和破坏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临时用地应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自然生态空间以及重要生态廊道,确实无法避让的,须进行优化选址,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没有用地标准或超用地标准的,应进行节地论证,最大限度地压缩用地规:..时用地范围。第十一条临时用地申请人原则上是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工程项目主体单位。使用临时用地应当向临时用地所在地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申请。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批的临时用地,应当由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初审意见。第十二条下列用地不再履行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一)临时占用林地、草地的,由负责行使林地、草地审批、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审批、监管。(二)对已经办理正式供地手续的国有建设用地或其他具有合法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建设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与临时用地申请人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并自行监管。(三)存在未批先建等违法用地行为的,不得按照临时用地进行审批。第十三条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急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并告知临时用地的权利人;属于临时用地的,用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不晩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六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第十四条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批的临时用地,由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进行初审,并提交以下资料:(一)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和临时用地申请书;(二)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公益勘查项目设计批复或者探矿权许可证等;(四)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或报告书、审查意见书、临时使用土地复垦费缴存:..;(五)临时使用承包土地和其它方式经营的国有农用地的,提交征得承包权人、经营权人同意的材料;(六)勘测定界材料(勘测定界报告、勘测定界图及电子坐标文件等);(七)土地权属材料;(八)无违法用地证明、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现状照片,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情况(上述图件资料彩色打印并经属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盖章确认);(九)临时用地选址意见;(十)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提供多方案比选、论证资料,占用必要性和合理性说明,相关意见;(十一)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初审意见审批表;(十二)其他必要的材料。临时使用水利工程控制范围内土地的,需提交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一并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提供临时用地使用方案等(总平面图等);项目供地手续办理具有不确定性的,需提供相关主体项目的供地手续等。第十五条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由临时用地申请人与提供临时用地的权利人签订。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向提供临时用地的权利人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用。(一)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申请人与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涉及承包土地(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应当征得承包权或经营权人同意;涉及其他方式经营国有农用地的,应当征得经营权人同意;(二)临时使用已批准农转用征收手续并支付征地补偿费但未办理清场交地手续的国有土地的,由申请人与临时用地所在地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三)临时使用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由申请人与临时用地所在地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签订;(四)临时使用已纳入土地储备库的国有建设用地的,由申请人与土地储备机构签订;(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第十六条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应当载明临时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与现状地类,以及临时使用土地的用途、使用期限,土地复垦标准、措施,补偿费用金额、支付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第十七条临时用地申请人作为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依据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同意的选址范围,自行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或报告书。土地复垦义务人向负责临时用地审批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方案评审申请。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收到方案评审申请后,在30日内会同有关部门对土地复垦方案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或报告书的编制及论证、审查,应当依据有关土地复垦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申请使用的临时用地位于项目建设用地报批时已批准土地复垦方案范围内的,不再重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或报告书。第十八条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在土地复垦方案审查通过后30日内,将土地复垦方案报送临时用地所在地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备案。土地复垦方案未通过审查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土地复垦义务人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十九条土地复垦方案经批准后,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与临时用地所在地:..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规定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专门账户”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市级临时用地审批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相关业务处室及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职责共同完成。(一)主办处室职责:负责受理、承办市级审批范围的临时用地审批事项,审查临时用地申请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件是否齐全,分送相关处室审核、汇总各处室审核意见,向各县(市、区)局(分局)下达补正通知,起草承办意见报局领导审批,核发批准文件。(二)协办处室职责:;;3土地复垦方案及相关资料审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审查;(市、区)、镇(乡)、村庄规划的实施审查;;;、永久基本农田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论证与审查;;;;。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建立统一的受理与审批管理流程,依据内部机构职责分工确定主办及协办业务科(股)室,明确主办和协办科(股)室职责,保证管理工作程序优化、各项工作紧密衔接、方便快捷。第二十一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批的临时用地审批程序如下:(一)申请:临时用地申请人凭立项、核准、备案等文件,及相关材料向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交临时用地申请。(二)实地踏勘:建设项目符合临时用地申请条件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于收到申请后及时对临时用地选址进行现场踏勘,涉及有关部门的,:..(三)组织前期资料:临时用地申请人提出临时用地申请后,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一次性告知所需相关资料,通知临时用地申请人等对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选址进行多方案比选并论证。压占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的须符合相关规定。对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选址意见,临时用地申请人根据选址意见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批的临时用地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审查论证。(四)县(市、区)受理初审:临时用地申请人按照组卷清单,将临时用地申报材料一次性报送项目所在地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进行初审,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审查申报资料是否齐全;项目选址是否合理;是否影响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及近期县(市、区)、镇(乡)、村庄规划的实施;地类是否准确;权属是否清晰;临时建设的工程设计方案是否符合规定;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是否符合规定;占用自然保护地及生态保护红线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存在违法用地;土地复垦费是否足额缴存到位;是否符合临时用地使用政策。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属于市局审批的通过“省自然资源政务系统”报送市局。对临时用地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临时用地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五)市级审批: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临时用地初审意见以及相关资料通过“省自然资源政务系统”报送市局,主办处室3个工作日内审查是否符合临时用地使用政策,申报资料要件是否齐全,资料齐全的受理,将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临时用地初审意见以及相关资料,通过“省自然资源政务系统”行文分送协办处室会审,协办处室按照相应职责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主办处室根据会审意见,2个工作日内通知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临:..领导、主要领导审批。上述临时用地审批程序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可参照执行。第二十二条临时用地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可一并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临时用地审批,具备条件的还可以同时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并出具相关批准文件。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期限应与临时用地的期限相衔接。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或者因城乡规划建设需要,原批准机关通知提前终止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届满之日或者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并清理场地、并进行复垦。第四章临时用地复垦第二十三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在土地复垦方案审批后、实施土地复垦工程前,应当依据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土地复垦规划设计,将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报送有批准权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备案。第二十四条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于临时用地期限满前20日内告知临时用地使用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及土地复垦规划设计履行复垦义务。临时用地期满后,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使用耕地的复垦为耕地,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使用耕地以外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恢复为农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对于符合条件的鼓励复垦为耕地;占用其他土地,应当恢复原状。临时用地使用人依照本细则取得临时用地批准后,对耕地应当进行表土剥离,分层存放,分层回填,用于被损毁土地的复垦。第二十五条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和规划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复垦期限,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对于符合办理延期复垦条件的临时用地,在临时使用土地面积不扩大、位置不调整、用途不改变、土地复垦要求无变化的,可以简化审批要件和程序。延期复垦,应当在复垦期限到期之前三个月内提出申请。第二十六条临时用地使用人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组织自查,向所在地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临时用地复垦、验收标准和程序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土地复垦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批的临时用地,由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验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批的临时用地,应先由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进行初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进行最终验收。土地复垦验收完成后,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在项目所在地公告,听取相关权利人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公告期结束未收到相关权利人对验收结果提出异议的,负责验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方可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验收不合格的,出具书面整改意见,明确整改完成期限,由土地复垦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经整改验收仍不合格的及土地复垦义务人拒不履行复垦义务的,按照《土地复垦条例》规定,由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使用预存的土地复垦费代为组织复垦,按原验收程序重新组织验收。临时用地使用人在申请新的临时用地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得批准。第二十七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耕地等农用地复垦恢复为原用途的,凭验收合格确认书向所在地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退还耕地占用税意见的申请。经审核属实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在15日内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意见。土地复垦义务人凭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意见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退还耕地占用税手续。:..第二十八条复垦验收合格后,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及时将临时用地归还提供临时用地的权利人。重大项目临时用地分期复垦的,负责复垦验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对完成复垦地块及时验收、及时交还土地权利人耕种,不得形成土地资源闲置浪费。第五章临时用地监管第二十九条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加强临时用地监管,在临时用地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合同以及四至坐标、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影像资料信息等,传至自然资源部建立的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完成系统配号,并向社会公开临时用地批准信息。负责监督临时用地使用人依法使用临时用地和履行复垦义务,按照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或报告书开展土地复垦工作,并根据复垦进展情况,及时更新系统信息。第三十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加强“一张图”管理,在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卫片执法检查中,结合临时用地信息系统中的批准文件、合同、影像资料、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或者报告书等,核实临时用地的批准、复垦情况。第三十一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加强临时用地使用情况抽查,定期对复垦情况进行核查,对不符合临时用地要求和未完成复垦任务的,予以公开通报。第三十二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每季度统计全市范围内临时用地复垦情况,对超期半年以上未完成土地复垦规模达到应复垦规模20%以上的地区,暂停除重大项目外的临时用地审批;对全年统计结果仍未达到应复垦规模20%以上的,暂停新的临时用地审批,根据整改情况恢复审批。对临时占用的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到期后1年内未复垦或验收不合格的,按临时占用耕地的具体地类、质量、等别相应冻结所在地县(市、区)补充耕地指标库的补充耕地三项指标。:..第三十三条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开展日常巡查,掌握土地损毁和复垦情况,督促土地复垦义务人履行复垦义务。对违法违规使用临时用地,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等行为,应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违法违规使用临时用地,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四条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依法监督临时用地使用人履行复垦义务,对逾期不恢复原种条件,拒不履行复垦义务的,责令临时用地使用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利用预存土地复垦费代为开展复垦工作,可以处以罚款,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复垦费用不足的予以追缴,临时用地使用人拒不缴纳不足部分及罚款的应当通过行政、司法形式依法追缴。第三十五条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按照税务相关规定,在对占用耕地的临时用地核发批准文件后,及时将临时用地信息推送至同级税务部门。第三十六条对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工作人员在临时用地审批和监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和街道的,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放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事项的通知》执行。第三十八条法律法规临时用地的审批、复垦、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九条本细则适用于2022年5月1日以后审批的临时用地管理。2022:..5月1日之前审批的临时用地,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落实复垦、验收等相关责任。本细则由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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