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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个典型工程结算争议问答(附工程结算争议问题问答汇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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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个典型工程结算争议问答(附工程结算争议问题问答汇编).pdf

上传人:1781111**** 2024/5/11 文件大小:1.24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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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内容,可以使用淘豆网的站内搜索功能,选择自己适合的文档,以下文字是截取该文章内的部分文字,如需要获得完整电子版,请下载此文档到您的设备,方便您编辑和打印。:..1结算计价方式引发的分歧工程完工后,乙方依据后来变化的施工图做了结算,结算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结算价是1200万元,另外还有200万元的洽商变更(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少材料和作法变更也无签字)。咨询公司在对此工程审计时依据乙方结算报价与合同价格不符,且结算的综合单价和作法与投标也不尽一致,另外施工图与投标时图纸变化很大,已经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了。因此决定以定额计价结算的方式进行审计,将结算施工图全部重算,措施费用也重新计算。得出的审定价格大大低于乙方的结算价。而乙方以有清单中标价为由,坚持以清单方式结算,不同意调整综合单价费用和措施费。双方争执不下,谈判陷入僵局。这种分歧应如何判定?答:首先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符合结算条件,应在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后再明确结算的方式,根据双方签订承包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本工程壶标时按照清单报价的方式招标,并且甲乙双方合同约定按照清单单价进行结算,合同约定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在工程结算时就应该遵守双方合同的约定,咨询公司作为中介机构是无权改变工程的结算计价方式的。材料和作法变更无签字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应该以事实为依据:如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验批、影像资料、双方的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等资料文件。如果乙方又不能提供这些事实依据,甲方有权拒结相应项目的变更费用。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时,甲乙双方应该及时办理相应手续,避免工程以后给结算时带来的扯皮。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合同中应该有约定出现变更时变更部分工程价款的调整方式和办法:如采用定额计价方式、参考近似的清单单价、双方现场综合单价签证等。再是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有一张表格《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在出现变更时,可以参照这个表格看一下清单综合单价的组成,相应的增减变更的分项工程子目,重新组价,组成工程变更后新的清单单价,但管理费率和利润率不能修改。案例2核算实际工程量时,依据什么我公司中标一工程,采用清单计价,报价时未仔细计算工程量,合同规定工程量超出3%时允许调整。请问结算时是不是需要根据图纸和清单计算规则重新计算?答:结算时要根据图纸和清单计算规则计算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的,当超出3%时可以调整,反之不可调整,最终确定工程结算值。案例3合同与招标文件有矛盾,以谁为准?某工程用清单投标报价时,措施费为0。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结算时,此项目不进行调整,即不能再计取措施费。但合同约定如有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时,可套定额计取。那么工程结算时,套定额的这部分措施费也不能计取吗?答: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有矛盾。合同约定是甲乙双方真实意图的表达,具有法律效率,在解释顺序上居第一位。既然合同双方约定:如有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时,可套定额计取,那么,工程结算时,套定额的这部分措施费是应该计取的。案例4工程量增加超出清单量一半时,超出部分不允许计取管理费是否合理?我结算的工程实际工程量超出清单工程量,清单工程量由业主提供。结算时调整工程量时业主提出该项工程量重新分析单价,并且由于工程量增加超出清单量一半,分析单价时超出部分工程量不允许计取管理费。是否合理?答:主要看合同约定,合同如对此情况有明确说明,按合同执行,如果没有那么业主这种做法不合理。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原则就是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量变综合:..主以实际工程量增加超出清单量一半,分析单价时管理费超出部分工程量不允许计取管理费和重新分析单价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案例5原定定额材料变更,该怎么处理?一工程为清单结算,材料由施工单位采购,现在甲方要求将电气配管中镀锌钢管改为KBG电线管,合同规格是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原来投标时已按镀锌钢管报价并已确定。现在作为施工单位请问:1、KBG管是否请甲方批价,待结算时光调整主材价格,这样可否?2、KBG管定额与镀锌钢管定额不一样了,是否要同甲方先重新确定该部分综合单价?答:KBG管的市场购置价必须经过甲方审批,另外加上运费和采购保管费组成KBG管的预算价。镀锌钢管改为KBG电线管因为清单项目的项目特征改变,况且两种材料施工的施工工艺也有区别,需要与甲方一同参照原组价费率重新确定该部分综合单价。结算时,扣减镀锌钢管的分项合价,增加KBG管的分项合价。案例6甲供材料超欠供怎么处理?我们在一个工程合同中签订所有材料为甲方供应,在结算中我们是否按甲方供应材料的原始凭证(材料领用单)数量进行退甲供材料?答:需要按照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处理。原则上这样处理是合理的,但也会出现不合理的情况,就是材料实际消耗量与供应量出现差别时会纠缠不清。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材料超欠供”的问题。举例说明:钢筋材料,工程预算IOO吨,乙方领了200吨,如果甲方供应价低于市场价,在退材料款时仍按原始凭证(材料领用单)数量进行退甲供材料,那么甲方在经济上就会遭受损失。如果甲方供应价比市场价高,乙方就会遭受损失了。再比如木材,预算用量需要50立方,施工单位通过加强管理,采取了其他可行的措施,增强了模板的周转次数,实际领用了10立方,如果仍按原始凭证(材料领用单)数量进行退甲供材料的话,那施工单位可就吃大亏了。现在有一个办法来处理这个问题:那就是甲方按定额预算数量供应材料,按照预算价扣材料款。甲供材超出预算量的部分,甲方就按照市场价格高价扣回。甲供材不足预算量的部分,仍按预算数量计算材料费,按实际供应的数量扣材料款,结余归施工单位。案例7因图纸变更产生的分项如何套用定额?因图纸变更,原先硅浇筑时预留的管洞取消,现需要将预留洞封堵,并作防水处理,预留和洞口封堵及防水处理应如何套用定额?答:洞口封堵可套现浇零星碎定额子目。但有一个问题,一般预留的管洞体积都很小,按定额的计算规则来计算工程量的话,计算出来的价格会很少,施工单位都会亏损,甚至连基本的材料费都不够。在施工现场,出现这种情况时,一般是和甲方协商,签订一个市场价格,一个管洞连封堵带防水多少钱,既简单又不会亏算。案例8总价合同结算的工程量是否需要重算?隐蔽工程是否需要签证?在结算时,对于总价合同中的清单工程量是否要重新计算?总价合同清单工程中的隐蔽工程是否要签证?招标范围内的隐蔽工程没有按设计要求施工是否需要调整?1、总价合同我的理解是固定总价合同,也就说是一次包死的工程。这种合同一般适用于工程量小,构造简单,工期短,对在施工期内的材料价格和地质情况有充分的预见性,或者在一定:..总价合同。对于总价合同中的清单工程量在签订合同前是已经计算了的,没必要重新计算;2、总价合同清单工程中的隐蔽工程一定要做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的,至于是否要做签证,要看是否有变更;3、招标范围内的隐蔽工程没有按设计要求施工,是属于变更的内容,需要调整(除非合同约定不调整)。案例9实际施工运距与投标时不一致,该不该调综合单价?一施工单位在投标时,其中一项清单项目按运距10公里计算的综合单价,但实际施工时运距达到了20公里,请问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该不该调整?答:如果建设单位在招标清单明确了运距为10公理,则可调整,如果招标清单未明确,而投标单位自行按10公理计算,则不可调整。案例10图纸会审或设计联系单明确的工程量调整在结算时应怎么认定?工程量清单招标,规定中标单位在中标一个月内和编制清单的单位核对工程量,对造价影响在1%以上的,工程量予以调整。施工单位核对后,没有超过1%,也就是没有调整。现在工程结算了,有如下问题:图纸画出但是不明确的地方在图纸会审或者设计联系单中明确了,这部分应该计算吗?比如图纸明确画出了某部位的梁,但是没有标明梁号,后来明确梁号;标明了梁号可是根本没有这个梁的详图,这样的情况,梁的工程量是否给予增加?还有钢筋呢?答:在图纸会审或者设计联系单中明确了的这部分应该计算。重新核对工程量的差异,核对差异时是以中标后核实的工程量+构件明确做法后调整的工程量之和与招标文件的工程量作对比。如果增加的工程量其对工程造价的影响超过1%,则需要调整,否则不调整。梁的变化要根据实际情况是否为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如果不是,原则上不应调整,属于前期工程量审对不准确的原因。如果是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按合同针对设计变更条款要求进行结算。原则上前期审核工程量与设计变更不应累加。案例U人工已包含于台班费用,现场却多签了,怎么处理?某工程在施工中,甲乙双方就地基排水签好了一张现场签证,大概内容就是管径为IOO的污水泵台班150个台班,人工为150个工日(这个工日指的是水泵排水所发生的人工工日)。按理说,在这种情况下,在结算的时候按签好字的签证计算就是了,但是,我的问题是:污水泵的台班里面是包含了所需的人工,也就是说,这张签证是多签了,现场施工人员不懂瞎签字。那么我在结算的时候能否将150工日的费用不予以计算,我的这种做法是否正确?答:要分析污水泵台班单价的构成,如果台班工日与签证工日的工种一样,则这150工日的费用不予以计算。如果台班工日与签证工日的工种不完全一样,则要计取两者差异,而不是再计取150个工日的费用。按照一般的理解,水泵台班的人工包含机上司机、司炉及其他操作人员的工作日以及上述人员在机械规定的年工作台班以外的费用,本签证的人工工日包含了为了排水工作的配合工作(例如开沟槽、维护沟槽等),所以只需计取不同工种引起的费用差异即可。案例12因设计要求引起的新增材料单价如何认定?某清单计价招标工程,竣工结算时发现,设计要求采用平铺砖垫层,报价时却按铺碎砖垫层报价,因工程量很小,影响工程造价不大。但在施工过程中采用碎砖进行了地基处理,且地基处理工程量较大。结算时施工单位要求按报价时的碎砖价格计算地基处理工程的综合单价,因原碎:..件中不会出现碎砖单价,该单价无效。施工单位认为既然我们已中标,原碎砖单价应该有效。请问该怎么处理?答:对于垫层部分,施工单位已中标,说明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的报价,应按施工单位的投标报价结算。但地基处理是新增项,其结算方式需另行考虑。如果结算条款中明确规定,发生设计变更和签证的工程量清单,原中标清单中有相同项按原清单执行,有相近项时参照执行,这时此案例应该执行,建设方不应调价。如果没有此规定双方可以商定结算办法。案例13工程结算协调会议记录的法律效力有一项工程,合同价款约定”工程结算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和标书中规定的定额及定额信息办理,材料价须经甲方认可,实际价格与定额价格相抵触的,以实际价格为准,结算经当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现国家审计机关对该项目进行审计,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在办理结算时结算单价高于标书中规定的定额及定额信息。会计师事务所向国家审计机关出示了工程结算协调会议纪录,会议确认的意见主要是:(1)主材价格由建施双方提供。(2)主材不调价差直接进入基价。问题:1、工程结算会议记录能否视为合同约定?2、会计师事务所的作法合理吗?3、国家审计对该问题如何定性?如何处理?1、经双方确认的工程结算会议记录可视为合同约定。2、主材价格由建施双方提供,并有确认的原始签证,则会计师事务所的作法合理。3、国家审计对该问题主要核实原始签证,确定其真实性而商定该问题的性质。案例14约定包干项目进入直接费参与取费,是否合理?一工程,铝合金等部分项目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做包干项目处理。结算时,施工单位又将包干项目进入直接费,参与取费,请问大家,这样做合理吗?答:这样做不合理。铝合金项目双方合同既然已经约定按包干项目处理,这个项目应该为完成合格产品的全部费用,因此不能再进行取费计取其它费用。案例15投标计取的部分费用,是否应按实结算?一清单计价工程,固定单价合同,在我们投标时计取了夜间施工增加费和零星工作费,但是实际没有发生,结算是否按实结算。答:零星工作费的量是暂估,结算时必须按实结算,不发生不计取。夜间施工增加费要根据合同条款进行确定,如果是包干费用,不调整按实结算,无论发生与否都要计取。如果合同约定是按实结算,则发生了计取,不发生不计取。案例16施工单位和商品混凝土厂家怎么结算?施工单位和商品混凝土厂家是怎么结算的,是按图纸计算税用量还是按罐车的容量计量?答:原则上按双方签订的合同执行,一般情况由于基础的损耗量不易控制,因此基础按小票(罐车容量)结算,主体结构按实体工程量结算。工程结算争议问题10个与工程价款纠纷有关的问题梳理依据2209篇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文书,并参考部分地方司法指导性文件,就工程价款纠纷专题,笔者目前分五期共计梳理了141个工程价款问题;第一期至第四期分别为年5月7日的《69个与工程价款纠纷有关的问题梳理》、年8月5日的《约定:..18个与工程价款纠纷有关的问题梳理)、年9月24日的《20个工程价款纠纷有关的问题梳理》、年10月26日的《24个与工程价款有关的问题梳理》;第五期为今日分享的《10个与工程价款纠纷有关的问题梳理》。本期分享如下,供参考。“同意此决算,但此结算不作为本公司的支付依据,本公司的支付依据以云南机场集团项目转让协议中的已完工工程应付未付款金额为准是否可以认定发包人认可结算金额。答:可以。O最高法民申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星星公司作为委托人之一,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昆公司)就建投四公司已完工工程的造价进行审核,华昆公司的审定价为元。建投四公司、华昆公司、监理单位均于年11月在《定案表》上盖章确认,但星星公司年1月25日才在《定案表》上盖章确认,同时注明:“同意此决算,但此结算不作为本公司的支付依据,本公司的支付依据以云南机场集团项目转让协议中的已完工工程应付未付款金额为准J从星星公司注明的内容来看,其对审定的造价金额并无异议,虽然其有所注明,但建投四公司并非案涉项目转让协议的当事人,相关款项支付协议对建投四公司没有约束力。机场公司并非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其是否在该《定案表》上签字,并不影响案涉工程造价的确定。由此,原审判决认定《定案表》作为案涉工程的结算依据,并无不当。,无法确认实际履行的合同的,数份合同的差价如何认定?答:法院综合考量后合理分配该差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年第期案例)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法民终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无法确认双方当事人真实合意并实际履行的合同时,应当结合缔约过错、已完工程质量、利益平衡等因素,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由各方当事人按过错程度分担因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中无法确定真实合意履行的两份合同之间的差价作为损失,基于公司作为依法组织进行招投标的发包人,一建作为对于招投标法等法律相关规定也应熟知的具有特级资质的专业施工单位的过错,结合本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事实,由公司与一建按6:4比例分担损失并无不当。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高法()44号)第7条第2款规定,无法确定当事人真实意思并实际履行的合同的,可以结合缔约过错、已完工程质量、利益平衡等因素合理分配当事人之间数份合同的差价确定工程价款。,除另有约定外,实际工程量增减是否影响合同总价?答:原则上不影响合同总价。O最高法民申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材料反映,双方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属于固定总价合同,包干价格原则不变,但在符合双方约定的“变更签证”和“奖罚”条件下,可以对工程造价进行调整。固定总价合同在订立时即约定明确的包干总价,此时可以参照招标图定价,而不具备以竣工图为依据定价的条件。如果最终工程造价仍以竣工图为依据结算,则有悖订立固定总价合同的本意。在双方未就变更工程量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承包人因实际工程量增减而对工程造价盈亏在一定程度上承担风险或者享有利益,亦符合固定总价合同目的。因此,本案鉴定机构按照双方约定的固定总价合同计算方式,参照招标图鉴定工程造价,二审判决予以采信,并无不当;二审在鉴定价格的基础上,扣除实际未发生的工程量金额,确定最终工程造价,亦无不当。,如何认定工程款?答: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认定工程款。O最高法民申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院认为,公司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是案涉工程竣工后报主管机关备案的资料,该备案表的证明力明显高于《工程款支付审批单》,二审判决据此认定幼儿园工程造价466万元并无不当。同时,二审判决根据公司单方委托鉴定报告中记载的材料调差,已经扣减了元,符合客观实际,公司该项主张不能成立。:...案涉工程需要整改的事项属于维修范围的,是否影响案涉工程竣工验收?答:不影响。O最高法民申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年1月城投公司才委托第三方对3#商住楼建设项目工程进行了审计,,并确定有部分事项需要整改。但根据审计报告载明的整改内容可知,案涉工程需要整改的事项“散水工程、电梯间窗户不锈钢栏杆未施工,安全出口灯18套、疏散指示灯4套、应急灯49套、灭火器118具、消防报警主机均未按设计安装”均属于可以维修的范围,不影响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因此,原判决按照合同约定,并结合年11月7日再就业公司提交3#商住楼竣工报告前案涉工程己经三方初验并整改完毕的事实,认定年11月7日为案涉工程竣工日即应付款之日,并不缺乏证据证明。,暂停施工?答:可以。O最高法民终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双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以及二建是否应当赔偿朝阳中贸损失问题。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诚信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被上诉人二建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了合同约定之外的工程,施工范围发生变化。二建提供的监理单位出具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单能够说明工程质量得到监理单位的确认,朝阳中贸提供的报警记录等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不同意合同外施工的主张。双方当事人未就1、2号楼及部分地下停车场施工问题及时签订书面合同,在具体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参照已签订的施工合同诚信履行义务。由于1、2号楼从3层至顶层主体施工完成,4-13层砌筑完成,朝阳中贸应及时支付相应工程款。但朝阳中贸除返还二建600万元保证金外,未支付任何工程款。二建有理由认为朝阳中贸可能丧失给付工程款能力或者可能拒不给付工程款。在二建起诉后,朝阳中贸仍未支付相应工程款或提供适当担保。二建依法停止施工系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应认为违约。类似案例:(2013),工程未完工,承包人退场的,发包人是否应当支付结算款?答:应支付结算款。O最高法民终688号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合同未解除,工程未完工,承包人已退场的,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法院予以支持。,约定垫资回报为工程款的12%,是否可以参照执行?答:可以。O最高法民终727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光明公司与成大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合同编号:字第号)专用条款第23条:合同价款的计算及调整方法约定”工程造价按上述①至⑤计算完毕后上浮12%,该部分作为乙方垫资部分的资金回报额”、“本工程无工程预付款。承包方按本合同工期节点规定且经发包方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承包方须完成硅主体结构形象工程断水,发包方开始支付工程进度款二上述约定明确案涉工程没有工程预付款,承包方垫资施工至校主体结构形象工程断水,发包方开始支付工程进度款,对承包方的垫资部分按工程造价上浮12%作为垫资回报。根据查明的事实,申长松已对案涉工程垫资施工至碎主体结构形象工程断水,并交付给光明公司,光明公司已经接收该工程并投入使用。依照《建设工程案件解释》第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可视为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申长松有权依照合同约定请求光明公司支付工程款,并按照确定工程款数额上浮12%享有垫资回报。“人工费按照96元/工日进入工程结算,并进入工程结算取费”,人工费差价除计取税金外,还可以计取其他费用吗?答:不可以。O最高法民终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工程造价计价原则为:“、工程变更洽商、现场签证进行结算。所有工程依据年《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标准执行。《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省施工机械台班计价定额》()、《省园林古建工程计价定额》()。:主材由甲乙双方签认的:..其他材料按施工期《省市造价处颁布的造价信息》为准。,并进入工程结算取费。如有政策性调价文件,按比例同时上调」风情园公司与万佳公司在本院庭审中明确表示,对该约定确定的人工费价格没有争议,仅就是否把人工费的价差作为计取所有费用的基数有争议。风情园公司主张,涉案工程造价均应执行“人工费价差只计取税金”的基本取费规定。而万佳公司主张应采纳鉴定机构第三种鉴定意见,即人工费上调到96元/工日取代定额中的人工费且价差部分计取所有费用。由于当事人有关约定中没有明确人工费价差如何取费,且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属于约定不明。本院庭审中,风情园公司提出,万佳公司提交的2013年、2015年结算报告对人工费价差部分只计取了税金,没有计取全费。万佳公司称其系按照风情园公司的要求来报,其虽提交了结算书,但风情园公司没有进行审核,所以没有形成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一百二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之规定精神,合同价款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结合合同有关条款、双方交易****惯、当地市场价格、政府定价或者指导价等因素确定。考虑到本案双方当事人约定涉案工程一般应当执行年定额,按行业规定人工费调整部分只计取税金,同时,考虑到当事人约定的人工费标准已经高于定额标准,为公平处理纠纷,本案宜采用鉴定机构根据2011年施工协议及行业规定确认的造价金额。,该综合单价能否作为认定工程造价的依据?答:不能。()最高法民申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原审查明,县人民医院制定的招标控制价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记载:保温隔热墙材料为60mm厚聚苯烯板,,综合单价为元,合价元。中建局制定的投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记载:保温隔热墙材料为60mm厚聚苯烯板,,,合价元。原审期间,一审法院咨询四方公司参与鉴定人员,其称60mm厚聚苯烯板与30mm加厚挤塑板两种材料价格差别不大。一审法院到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站调查,亦发现60mm厚聚苯烯板与30mm厚挤塑板材料价格相差不大,其时施工市场综合单价均为每平方米80元左右。原审法院由此认定中建局相应部分工程中标价与市场价格相差过于悬殊,不应作为工程造价计付依据,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在无其他证据充分佐证的情况下,中建局以外墙保温造价占工程总造价比例较大为由主张采用不平衡报价法中标,难以令人信服。工程结算争议问题,工程竣工结算中常见问题的原因有哪些?竣工结算审核有哪些要点?结算扯皮是甲乙双方最经常发生合同纠纷的原因。那么,工程竣工结算中常见问题的原因有哪些?竣工结算审核有哪些要点呢?一、结算中常见问题的原因分析结算争议多,导致编审不及时甚至严重拖期。首先在于项目定位模糊,设计随意变更,造成合同总价或单价难以覆盖并锁定。其次,招标图纸深度不够。一方面,设计院不提供材料及设备的技术规格要求,造成技术要求模糊,合同界面不清,风险界定不明,招标单位无法编制出完整的工程量清单,清单项目或描述不清或多漏项,招标单位无法精准报价,价格的竞争型受限,开发商或建设施工单位难以合理评定标价;另一方面,由于设计图深度不够等问题不得不延至施工阶段解决,建设施工单位不得不采用开口合同,致使合同严密性差,争议和现场签证多,成本难以锁定,而建设施工单位也不得不花费大量时间和人力加以协调。再次,合同分拆过细。一方面,建设施工方将大量材设采用甲供合同或甲定乙供合同予以分拆,合同数量少则几十多则上百,为此不得不安排大量人力负责材设的确认、采购、协调、管理及收验货;另一方面,合同分拆导致项目合同关系更为复杂,建设施工方不得不承担直接管理责任及总承包方应承担的部分责任,在工程进展及结算中常发生互相推诿扯皮的现象,从而造成无效成本,乃至进度拖延。最后,承包商不及时编制施工图预算,部积极与投资监理核对预结算,其原因就在于总包填资(至结构封顶)施工、合同暂估价或利润水平较高,或其内部管理混乱。:..10大要点1、做好结算审核的准备工作首先,应要求承包商或指定分包或供应商在递交结算供审核时,附上结算价款不再调整的承诺。其次,应详细审核项目或分项的合同文本,了解合同范围、与其他承包商之间的界面划分和计价模式等。再次,应检查竣工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特别是设计变更内容是否完整体现在竣工图纸上。最后,应及时与工程管理部、现场监理联系、交流,以充分了解项目或分项工程的现场情况,利于结算审核工作的完整性。此外,计划编制也很重要,成本控制部门根据总工室施工图的出图时间制定各项目的预算编制计戈Ij;成本控制部门根据工程管理部门提供结算资料时间编制项目结算审核计划;成本控制部门按承包商上报结算时间编制工程结算审核计划。2、审核建筑面积一方面,应关注设计变更可能引起的建筑面积调整,提醒造价咨询公司注意施工图纸与实际的建筑面积差异,必要时与建筑师或造价咨询公司或承包商计算的面积逐层进行对比。另一方面,若建筑面积与结算不同,要求各方就面积差异取得一致;如建筑面积有调整,应及时检查机电专业结算相关数据。3、审核结算资料结算资料除了通用要求外,还有个性化要求:(1)土方工程结算上,须提供经过甲方现场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及施工单位四方共同确认的交付场地标高图和完成面标高图。标高图中必须有明确的边界线/放坡/工作面等实际情况(合同中约定不计放坡/工作面的除外,须划分详细的方格网计算图(IOXlO)及相关的计算书;(2)桩基工程结算上,桩基工程打桩原始现场记录,包括桩号/桩规格/现状土标高/桩顶设计标高/送桩长度等,须有甲方现场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及施工单位四方共同的签字确认;(3)部品工程结算上,施工单位必须做出详细的竣工图纸供工程管理部门现场工程师、总工室设计师核对后确认,并提交招标图纸及变更签证作为结算依据,以便对照。(4)园建/绿化工程类结算上,结算资料在报送甲方工程管理部门工程师之前须经过园建/绿化相关工程师的确认,并由园建/绿化工程师签注结算核实意见(5)样板房工程上,样板房工程由工程管理部门工程师接管相应的结算资料交接工作;需提供通过验收意见的样板房现状说明书及其附表;在招标时主材价为暂定的,须由成本控制部门按设计要求确认相应的主材价格。(6)材料设备类结算上,须提供经供货方/监理(无监理的情况除外)/总包/甲方四方签字核实的《材料设备验收单》和配套的《材料设备价格清单》原件作为结算依据。结算资料核对要点包括:资料是否齐全,是否有复印件价结算的情况;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中内容填写是否完整,特别注意验收报告中完工日期,建筑面积等一应说明是否填写完整;工程结算工作交接单中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是否签署;特别留意交接单中有关竣工图纸,指令变更的描述以及往来款项的说明。4、检查多计项所以,在具体检查结算前,应仔细阅读承包合同(或按常规假定标段划分)和工程量计算规:..于设计或竣工图纸所表述的内容超过标段或承包合同范围;或是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与常规的认识不同。常见的多计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6种:一是已约定需含在钢筋单价或措施项目中的大底板架立筋;二是已约定需含在土方开挖单价中的1m?内的碎块料;三是墙地面内粉刷、洗手间防水层等,这是土建总包与二次装修分包工作界面;四是电气排管排线、开关插座、空调风口、冷热给水排管、弱电排管排线等,这是机电与二次装修分包工作界面;五是穿管、预埋件、设备基础,这是土建总包与机电分包的配合界面;六是土建总包与幕墙分包的配合界面的预埋件。5、做好价格复核首先,审核竣工结算所列各分项工程单价是否符合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