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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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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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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资料备查:1、《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工地试验室设立登记申请表》;2、母体检测单位资质证书、本省计量认证证书及授权书;3、母体检测单位或分支机构与工程项目相关单位签订的检测协议;4、工地试验室申请开展检测项目及参数配备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5、工地试验室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从业资格证明文件;工地试验室检测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聘用合同;6、工地试验室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7、委托方对工地实验室的质量控制措施及工地试验室验收证明材料。以上资料均应以扫描件的形式在检测信息化管理平台登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六条中检测单位审批材料及我省审批要求。第二十条工地试验室只能开展委托合同项目的检测工作,不得对外承揽检测业务。:..分支机构和工地试验室应使用检测信息化管理平台开展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第四章检测活动实施第二十二条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委托具有相应水利工程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二十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签证。第二十三条检测单位应依据国家、,优先选用水利行业标准,其次是国家标准、其他行业标准、、行业等标准,可以由检测单位提出检测方案,经委托方确认后实施.:..《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SL734—2016)条文说明1。0。3“在质量检测和评价中,当有多个技术标准可选用时,优先选用水利行业标准,其次是国家标准、其他行业标准、经设计审批单位认可的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当设计指标与技术标准不一致时,优先选用设计标准。”《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质量检测活动;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由检测单位提出方案,、监理平行检测、项目法人委托检测的检测项目及检测频次应当符合水利行业标准、。省级监督机构对本级监督工程应按监督工程数量的100%比例进行监督检测。市、县级监督机构按不低于50%.【注】《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监督检测)“,不得另行收取。”第二十六条除施工自检外,检测单位不得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施工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承担施工自检的检测单位,不得同时承担同一个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平行检测或项目法人委托检测.【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检测机构不得与行:..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委托方应与检测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其内容应包括检测的内容、执行标准、双方责任、义务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检测单位不得转包质量检测业务;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分包质量检测业务。【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检测单位不得转包质量检测业务;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分包质量检测业务。第二十八条同一检测项目应当由不少于两名的持证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操作。【注】《水利质量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SL309—2013)5。“所有从事抽样、检测和/或校准、签发检测/校准报告以及操作设备等工作的人员,应按要求根据相应的教育、培训、经验和/或可证明的技能进行资格确认并持证上岗。每个检测项目/参数应有两名及以上检测人员承担。”第二十九条对涉及水利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施工自检应实行见证取样。取样员应当按照技术标准,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原材料、中间产品抽取或者制作检测试样,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封志。见证员应由工程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派员担任,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并经过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登记记录如需送样至检测单位的,必须由经过登记的取样员和见证员进行送样,取样员和见证员应对所送的样品负责。检测现场取样、送样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要求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第三十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试样抽取、制作时,监理单位或者项目法人的见证员应当对检测试样固定或者嵌入唯一性识别标识。唯一性识别标识由行业协会统一发放并记录管理,任何人不得损坏唯一性识别标识。检测单位接收检测试样时,应当通过检测信息化管理平台进行唯一性识别标识的信息比对,比对信息不一致的,检测单位应当拒绝接收检测试样。唯一性标识损坏的试样检测结果无效。第三十一条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第三十二条检测单位、分支机构以及工地试验室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要求和规定的程序,通过检测信息化管理平台及时出具检测报告,并保证其中数据和结果准确、客观、真实。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后,由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单位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及CMA标志章。:..明见证单位和取样单位的名称,以及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的姓名、从业资格证书编号等信息。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合同和有关标准及时、准确地向委托方提交质量检测报告并对质量检测报告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的质量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质量检测报告.《水利质量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质检机构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要求和规定的程序,及时出具检测和/或校准数据和结果,并保证其中数据和结果准确、客观、真实”《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4。5。20“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应至少包括下列信息:……标注资质认定标志,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唯一性标识(如系列号)和每一页上的标识……检验检测检报告或证书的批准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合同和有关标准及时、准确地向委托方提交质量检测报告并对质量检测报告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质量检测报告。第三十三条检测单位应将涉及形成质量隐患、影响工程质量、安全或正常运行的重要部位、关键工程的不合格报告及时报告委托方,同时还应及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及项目质量监督机构报告。【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检测单位应当将:..可能形成质量隐患或者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检测结果以及检测过程中发现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报告委托方和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质量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须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在提交检测报告后,应将原始记录、计算过程与检测报告进行归档。,有样品的应保存样品,并及时登记检测不合格台账并将结果及时告知委托方.【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检测单位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质量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检测单位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第三十五条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结果存在争议时,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委托双方认可的检测单位进行仲裁检测;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项目法人或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检测单位。【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检测信息化管理第三十六条本省统一采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化管理平台对全省水利工程检测单位、人员及水利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进行动态管理。第三十七条从事本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单位(含分支机构、工地试验室等)应在检测信息化管理平台进行注册登记。第三十八条检测单位、分支机构、工地实验室等检测机构应在开展检测活动之前,完成软、硬件和仪器设备等的改造工作,以便在平台上进行数据录入、过程计算、成果判别和检测报告生成等工作。第三十九条检测报告应当按照检测信息化管理平台设定的方法进行计算与生成,,,加强对检测单位的监督检查。【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第四十二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日常监督检查采用“双随机”:(一)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超出计量认证的项目参数出具试验检测报告的行为。:..(二)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行为(三)是否存在转包、违规分包。(四)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检测单位和人员试验检测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真实性。(五)是否按照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试验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六)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七)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及有关质量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二)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行为;(三)是否存在转包、违规分包;(四)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五)是否按照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质量检测报告是否真实;(六)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检测单位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检测单位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单位的检测能力;(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检测单位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检测单位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单位的检测能力;(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第四十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涉及违法违规的,依法查处,并在15个工作日内报告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单位已不符合资质证书条件的,及时报告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整改合格前,检测单位不得开展检测业务。【注】《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验机构已不符合计量认证条件的,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受其委托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整改。整改合格前,检验机构不得从事检验服务活动。”《浙江省水行政管理“双随机”抽查监管办法(试行)》第十五条“检查人员在现场抽查过程中,发现抽查对象存在问题或有违法违规行为时,能当场提出整改意见的,当场提出整改意见,制作《责令整改通知书》;情况复杂,一时难以提出整改意见的,经集体研究并报部门领导同意后提出;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检测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质量检测工作中存在超越资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据《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列入省级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规定,建议资质审批单位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或明示或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表(盖章)申请专业:填表日期:浙江省水利厅制填表须知一、本表应使用计算机打印。二、本表第一至第九部分由申请单位如实逐项填写,如遇没有的项目请填写“无”。三、本表一律用中文填写,、本表在填写时如需加页,可自行添加A4型纸。:..本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郑重声明,本单位填报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表》,本单位和本人愿意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检测单位法定代表人:(单位公章)(签名)年月日二、检测单位基本情况: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