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5
文档名称:

市政城镇夜景照明管理规定.pdf

格式:pdf   大小:439KB   页数:5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PDF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市政城镇夜景照明管理规定.pdf

上传人:青山代下 2024/5/13 文件大小:439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市政城镇夜景照明管理规定.pdf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该【市政城镇夜景照明管理规定 】是由【青山代下】上传分享,文档一共【5】页,该文档可以免费在线阅读,需要了解更多关于【市政城镇夜景照明管理规定 】的内容,可以使用淘豆网的站内搜索功能,选择自己适合的文档,以下文字是截取该文章内的部分文字,如需要获得完整电子版,请下载此文档到您的设备,方便您编辑和打印。市政城镇夜景照明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夜景照明设置和管理,促进节能,方便市民生活,美化城市夜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和《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夜景照明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夜景照明,是指道路、桥梁、隧道等的功能照明。使用路灯、步道灯或其他光源;利用霓虹灯、轮廓灯、泛光灯等光源对建(构)筑物、广场、桥梁、绿地、商业橱窗、商店招牌等景观照明进行美化和装饰。第四条城市夜景照明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经适用、济节能环保、美化环境的原则,严格控制公共设施和大型建筑装饰景观照明的能耗。第五条市城市管理局是全市城市区域夜景照明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夜景照明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对城市区域夜景照明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并委托夜景照明专业管理机构负责道路功能照明和公共设施景观照明的运营管理。各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城管部门负责根据全市夜景照明建设规划,组织、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业主实施景观照明建设和管理。规划、建设、xx、园林、电力、旅游、公安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积极支持和配合夜景照明的建设和管理。第二章夜景照明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城市夜景照明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同步建设、xx引领、社会参与的原则,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夜景照明建设。应采用Xx技术、xx工艺、xx材料、xx光源设置夜景照明设施,不断提高夜景照明建设和管理水平。第七条夜景照明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规划、建设、园林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夜景照明专项规划,报xx批准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八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含各区、经济开发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年度计划,报本级xx批准后实施。1第九条在xx建设或改建城市照明设施时,各类区域照明的亮度和能耗标准应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并应符合xx的相关标准和规范。第十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夜景照明专项规划,制定城市照明节能规划和技术措施,优先发展和建设功能照明,严格控制景观照明的范围、亮度和能耗密度,按照xx有关规定限期淘汰所有低效照明产品。第十一条严禁使用高能灯具,积极采用xx光源及照明灯具、节能镇流器及控制电器和先进的照明控制方法,优先选用通过认证的xx节能产品。任何单位不得在城市景观照明中进行超标照明和其他超标能耗行为。第十二条城市夜景照明应当设计、施工并投入使用(6)其他应按规划设置城市夜景照明的区域或建筑物。第十四条夜景照明必须按照批准的位置、形式、光源颜色和安装期限进行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止、改变、移动或者拆除夜景照明设施。设置城市夜景照明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造成光污染,影响居民生活和身体健康;(二)灯光的强度、颜色、形状不得与特殊用途的灯光相似或冲突;(三)不得影响建筑物、城市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和植物的正常生长;(四)不得妨碍市容市貌和城市整体形象;(5)内容合法健康,文字规范,图案形状美观、鲜明清晰;比例、造型、色调、灯光效果体现艺术性,与建筑及周围环境相协调。(6)xx市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的建设和改造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设计、施工、安装,并遵守xx市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采取相应的防火、防雷、防漏电等安全措施。第十五条城市功能照明和市政公共设施景观照明建设资金应当统一纳入主体建设配套项目计划;属于经营性产权单位的,建设基金由经营性产权单位筹集。第十六条夜景照明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和规划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免征道路占用费和绿地占用费。如需临时挖掘道路(规划绿地),应经相关部门审批后实施。照明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自行恢复,恢复应当经审批部门批准。第十七条夜景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夜景照明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未经验收2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竣工验收后,供电部门应当及时办理供电手续。第三章夜景照明的管理和维护第十八条夜景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夜景照明设施的监管,确保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第十九条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第二十条xx投资建设的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其设施的维护、管理和运营由城市夜景照明主管部门委托专业管理机构(单位)负责,费用由夜景照明主管部门纳入城市道路照明年度经费计划,报xx批准后由xx支付。经营单位投资建设管理的,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第二十一条夜景照明应当建立集中控制系统,提倡简约节能,积极采用xx节能装置。用电行实分路控制,分表计量。暑期、重大节假日景观亮化重要时段用电可根据实际需要并入路灯控制系统,其它时间段由产权单位自行负担。分表计量确有困难的,可由供电部门核定夜景照明耗电量,按核定电量收费。第二十二条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单位应当认真履行维护和管理职责,保障照明设施完好、整洁、运行正常,并按照主管部门规定的亮灯时间开启,亮灯率达到95%以上。夜景照明的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以及设施损坏的,应及时维护、更换,维护更换完好前应当关闭。第二十三条城市景观照明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启闭:(一)常年启闭时间。1、5月1日至8月31日启闭时间:每晚20∶00开启,关闭时间不早于22:30。其中暑期(7月10日至8月20日)启闭时间:每晚20∶00开启,关闭时间不早于23:30。2、9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启闭时间:每晚18∶30开启,关闭时间不早于22:00。法定节日的启闭时间如有变动,按照主管部门通知时间执行。(二)xx及本市重大活动需启闭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按市xx或照明主管部门通知执行。本规定时间段以前或以后仍需开启的,由业主自行决定。3第二十四条进行市政建设或其他地下施工工程,可能防碍夜景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须经夜景照明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建设城市夜景照明设施而未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夜景照明主管部门组织建设,所需费用由业主或使用人承担。第二十六条城市道路照明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城市夜景照明主管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夜景照明主管部门强制改造或委托道路照明专业管理机构进行改造,改造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二十七条根据本办法规定,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当维护、更换夜景照明设施设备而拒不维护、更换的,由夜景照明主管部门组织维护、更换,费用由维护管理责任单位承担。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夜景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对单位处以款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造款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第二十九条市、区城市夜景照明主管部门,要加强夜景照明设施的监督管理,发现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污浊、损毁、不整洁、影响市容观瞻的,根据实际情况,责令维护管理责任单位限期修复,无法修复的,限期拆除。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涉及其它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4xx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二条偷盗、故意损毁夜景照明设施,或者阻挠、妨碍夜景照明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夜景照明主管部门的管理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各县参照执行。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