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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河道管理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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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三十一条【渔业养殖污染防治】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河道功能需要,经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本区域内河道设立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除休闲垂钓以外的一切渔业捕捞行为,涵养河道生态。已经开展渔业养殖的河道应当逐步退由渔业养殖,由区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由河道退由养殖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禁止在河道内炸鱼、毒鱼、电鱼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捕鱼。第三十二条【船舶污染防治】通航河道内的船舶管理及水上活动,由海事、交通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安全监管。其他河道内的船舶管理及水上活动,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专门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安全监管。在河道内从事水上生产运营的船舶,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应当负责及时清理。禁止船舶向河道倾倒排放残油、废油、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第三十三条【其他污染防治】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旅游、观光、文体等开发利用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确保河道行洪安全和水工程安全,设置垃圾回收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清理经营河段河面的漂浮物,不得污染水质、破坏生态环境。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法律责任适用】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五条【非法倾倒建筑渣土泥浆行为的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河道管理范围非法倾倒、排放建筑渣土泥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从事相关废弃物清运的经营服务企业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向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排放建筑渣土泥浆,造成河道设施破坏或者河道淤积堵塞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将违法信息予以公告后纳入各级政府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第三十六条【非法捕鱼的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捕鱼,在河道内炸鱼、毒鱼、电鱼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捕鱼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责任追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其他依法履行河道管理职责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三)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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