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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办学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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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办学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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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内容,可以使用淘豆网的站内搜索功能,选择自己适合的文档,以下文字是截取该文章内的部分文字,如需要获得完整电子版,请下载此文档到您的设备,方便您编辑和打印。:..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办学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鹤政发[2009]2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办学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鹤政发〔2009〕2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办学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进一步做好民办教育工作,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民办学校管理和加快发展民办教育的重要意义和责任(一)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公益事业,与公办教育享有同等的地位。加快发展民办教育,是推动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落实民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应该把民办教育作为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予以重视与推动。(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的统筹管理与综合协调,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发展政策、发展规划;:..依法办理民办学校的审批、备案;落实发展民办教育的各项奖励、扶持政策;及时办理民办学校的审批、申报事项;组织实施对民办学校的办学评估、财务监管、年度检查;总结推广办学经验,表彰、奖励对发展民办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做好民办学校的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三)各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协调民办学校的规范管理工作,民政、财政、物价、公安、工商、城管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民办教育的有关工作。(四)民办学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二、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审批管理(一)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应条件。申请举办民办学校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审批机关应当认真审核申办者资格、资金来源,考察办学条件是否符合设学标准,严格把关,按程序审批。对办学条件达不到要求,办学资金没有保障的不予审批。(二)根据黑政发〔2005〕25号文件的规定,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抄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三)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遵照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设立新的民办学校,应符合合理的教育结构与布局要求。民办学校的设立条件、设置标准应当依据黑教法〔2005〕11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施行。对不具备办学条件的、不适宜开展办学活动的以及弄虚作假的不予审批。(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分级审批、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对:..民办学校进行审批、管理。设立民办学校按照下列权限审批:、初级中学、小学、职业高级中学、中初等职业学校、各类文化教育培训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其中,高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及中等职业学校的审批应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除承担学前三年教育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实施三年学前教育的幼儿园暂由市教育局审批。,举办实施学历教育的必须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五)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六)民办学校的场所、层次、法人代表等重要事项的变更必须报审批部门审批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七)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八)对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对非法办学机构要及时通过媒体曝光,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九)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凭《办学许可证》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非企业法人登记、单位代码、收费许可、校长核准和其他备案手续。三、依法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管理(一)广告经营部门刊发民办学校招生广告或简章时,必须经审批机关对广告内容核准备案后方可予以刊登或发布,工商行政部门对广告经营部门予以监督。因民办学校招生广告(简章)未经审批机关备案由广告经营部门刊登或发布的,所造成的影响和产生的纠纷由广告经营部门承担,并由工商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二)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方可招生。民办学校招生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未经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备案),不得擅自超出专业门类和招生范围招生。严禁委托招生和代理招生。如有违反的,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给予警告,并责令立即改正。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且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办学资格。(三)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要自觉维护招生环境,不得擅自扩大招生范围、提高办学层次以及通过不正当手段争抢生源。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招生工作,招收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招生计划,按照国家和省招生规定及程序招收学生。民办学校需要扩大招生计划,须在招生结束前一个月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招生。如有擅自扩大招生计划和范围的,给予警告,达到两次警告的学校视为年检不合格,同时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或停止招生的处分。对办学者给予警告处分,学校取消晋级、评优资格。(四)民办学校的招生广告(简章)发布(散发)前,按管辖范围报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招生广告(简章)必须客观、真实、准确,不得肆意编造作虚假宣传。对存在严重违规招生行为、招生广告(简章)未备案或擅自改变招生广告(简章)内容、作虚假宣传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学校提出批评,对办学者给予警告处分。同时,教育行政部门将处理结果通过网站和媒体向社会公布。对拒不按要求改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并取消其办学资格。(五)凡实行跨省招生的学校,须经学校所在省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进行。如有违反,依法取缔其招生行为并没收其违法所得。(六)民办学校不得采取支付生源组织费的形式组织生源,生源学校和教师不得向民办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组织费(好处费、提成费)。如有违反,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3条的规定视为行贿、受贿,审批机关会同司法部门进行:..查处,依法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七)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退费政策。民办中小学学校应严格遵守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黑教联〔2003〕20号文件的规定,对学生进行收费和退费管理。如出现违反规定的,教育行政部门对举办者和学校给予警告,并立即按规定退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相应的处罚。(八)民办中小学要严格遵守黑政办发〔2006〕67号文件的规定,严禁提前招生。民办学校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任何形式的招生选拔面试或笔试,严格执行由学生与家长自愿提出入学申请、填写登记表、提交相应资料和学校审核录取的招生工作程序,规范招生。对擅自提前招生和组织招生考试的,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并立即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教育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民办学校减少招生计划,对学校给予取消评优、晋级资格,对校长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限期整改并取消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处理结果通过网站和媒体向社会公布。(九)民办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制度,新生入学按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新生入校后将学生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家庭住址、录取成绩等学生信息报管理部门备案。民办学校不办理学生学籍和不如实填写学生信息的,给学生造成的不良后果由学校自行负责。四、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教师与教学管理,提高民办学校办学质量(一)民办学校要高度重视教师队伍建设,努力建造一支专职和兼职相结合,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专职教师比例不低于教师总量三分之一,教师年龄结构相对合理。(二)民办学校聘用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学校与聘用:..的教师要签订聘用合同,保障教师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对不按有关规定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学校聘用的管理、教辅、工勤人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履行相应责任。聘请外籍教师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聘教师。学校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外籍教师。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教师的个人档案,做好教师的各项考核工作。民办学校教师的人事档案由人才服务机构负责统一管理。(三)民办学校要经常组织教师开展教育教学和科研活动,支持符合条件的教师申报职称晋升和科研项目,表彰、奖励在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人员,充分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要通过在职学****脱产进修等形式,有计划地对教师进行培训,不断提高教师的教学和科研水平。民办学校应当保障教师岗位培训经费的使用。(四)民办学校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教师无重大过错不得随意解聘。对出现重大过错不再适合担任教师工作的人员,应履行相应的解聘手续。对擅自解聘教师的民办学校给予学校和举办者警告处分。对无故自行解除合同的教师三年内不得到其他民办校任职,并将违约情况记录个人档案。(五)民办学校教职工在资格认定、业务培训、人事档案、社会统筹、职称评定、教龄和工龄计算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的权利。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相关规定,应足额发放教师工资,不得克扣。为教师全身心投入教育教学活动创造良好的条件。(六)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要参照当地同类公办学校的要求安排学校的:..教学活动,开足相应的课程,合理安排节、假日。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节日、假日时间;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课时,遵守规定的作息时间。学校应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实施教学,保证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验和实****课),禁止随意缺课、漏课、删减课时,对于任意减少课时或延长授课时间的,对学校和举办者予以警告,并要求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学校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取消学校晋级和评优资格。(七)民办学校要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要求对学生实施管理,加强学生德育工作,严格校风校纪,严格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和考风考纪,准确、完整记录、管理学生的学****成绩,及时为学生办理毕(结)业手续。(八)民办中小学无权开除学生。对擅自开除学生的民办学校,教育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学校警告处分;对举办者提出警告批评并责令学校予以改正,拒不改正的,取消学校晋级和评优资格。五、建立健全民办学校行政管理机制,切实加强民办学校行政管理(一)民办学校要建立行政管理机构,健全行政管理制度,高度重视安全保卫和行政管理工作,做到机构落实、人员落实、制度落实、工作落实。学校是人员密集的地方,也是事故高发区,必须以保障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为目标,切实加强学生管理、校园管理、卫生管理、饮食安全管理、房舍器材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等各项管理工作,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保障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学校要对教工、学生经常进行交通、卫生、疾病预防、消防知识、防震防灾、专业实验实****安全等方面的教育,加强对水源、食堂、供电设施、锅炉房、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冬季要保证学生、教工按时取暖。要建立安全和行政管理工作目标责任制,学校的法人代表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和行政管理工作负总责。学校发生重大人身伤害和其他事故,要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对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学校要建立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按有关要求配齐并及时更换安全设备、设施,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工作。(二)民办学校应加强党、团组织建设。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须建立党组织。共青团组织的建设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要求进行。学校党、团组织要认真做好教工、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结合学校的工作实际,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以学****贯彻党的方针政策、爱国主义为主要内容的组织活动,积极培养和发展教工、学生中的优秀分子加入党、团组织,不断壮大党、团组织力量,为促进学校发展贡献力量。举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建立教职工工会组织,开展工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积极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的党、团、教职工工会组织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三)民办学校应依照其办学章程加强自我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相应的董事会或理事会,确定人员,健全决策制度,加强民办学校行业自律和掌握监督的建设,促进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四)民办学校应加强对行政人员的教育管理,建立约束与激励机制,不断提高人员素质,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保障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工作的正常开展。六、加强民办学校财务管理,保障民办学校健康发展(一)民办学校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民办学校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必须到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登记,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在学校显著位置设置收费公示栏,便于公众查询。(二)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相关会计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三)民办学校收费应使用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正式发票,并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年度审验。严禁乱收费。:..(四)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行确定后,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审批机关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办学校不得向学生和学生家长进行集资。(五)民办学校实行财务年报表制。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如实报告财务收支、资产变动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报送审批机关备案。(六)民办学校存续期间,其举办者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抽逃出资或挪用办学经费。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财务、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管理混乱、乱收费、抽逃办学资金的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七)民办学校的资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转移或侵占;对民办学校设立虚假财务、“账外账”和提供虚假资产报告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和学校举办者的法律责任。(八)民办学校的盈余可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分配和校外投资,也不得以民办学校的名义或资产为举办者或其他法人、个人、组织提供债务担保。(九)民办学校要严格遵守黑政发〔2005〕25号文件的规定,应足额缴纳风险保证金和预留发展基金,缴纳风险保证金和预留发展基金的比例按黑政发〔2005〕2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十)民办学校合并与解散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并妥善安置学生。经核准解散的民办学校,其财产应当首先清退学生的款项,支付所欠教职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等费用。:..七、依法管理,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一)依法实行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依照相关规定民办学校应自觉接受审批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民办方向、办学条件、师资力量、财务管理、教育教学、学校安全及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市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成立民办学校年检检查组,同时聘任专职人员对民办学校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查。民办学校办学过程中累计出现两次以上警告的视为年检不合格,对年度检查不合格的民办学校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仍达不到要求的,教育行政部门将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或停止招生直至取消办学资格的处罚。对年度检查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教育行政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同时教育行政部门对年检检查结果实行公示制度。(二)建立鹤岗市民办教育网,对民办学校实行网上公示。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情况、财务情况、受奖惩等情况进行公示。实行民办学校办学诚信度公示制度,民办学校起始诚信度均为5星,在办学过程中有违法违规的逐级降低诚信度指数,对民办学校予以警示。网上设立合法民校查询窗口,设立非法办学黑名单的公示窗口,提供公众查询。(三)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为民办学校的合法办学凭证,办学单位应把办学许可证挂放在显著的位置,不得出借、出租、转让或转承包。对擅自出借、出租、转借或转承包办学许可证的,教育行政部门将吊销其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四)民办学校不得自行设立分支机构,需异地办学或设立办学点的要按照相应层次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重新申办。更换办学法人的民办学校要依法履行相应手续。如有违反的,取消其分支机构,对办学者予以警告,对拒不改正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将处理结果公布社会。(五)加强国有民办学校的管理。对已经批准的国有民办学校坚持实行“四独:..法律规定严肃处理。同时依法取消各种形式的“校中校”。公办学校校长不得兼任民办学校校长。(六)提交虚假证明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不按时向教育行政部门上报法定报表材料的,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学校和学校负责人警告并要求立即改正,同时降低学校的办学诚信度指数;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七)妨碍和阻挠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人员依法检查的,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和负责人给予警告,要求立即改正,降低学校的办学诚信度指数,并将处理结果在新闻媒体和民办教育网上予以公布;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条例》、《黑龙江省民办教育条例》规定,按相关法规给予相应处分。二○○九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