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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青海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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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青海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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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青海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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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安全;积极协助当地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秩序,确保震区社会稳定;根据当地地方党委、政府的指示,担负对重要金融单:..十二、消防省公安厅、省消防局:要协助灾区严密监视、预防火灾的发生,火灾发生后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火势扩大蔓延,并迅速消除火灾。十三、次生灾害防御省水利厅、省电力公司、省石油管理局、省建设厅:对本系统处在灾区的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和设施加强监视、控制,必要时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防止灾害扩展。十四、呼吁与接受外援省经贸委、省民政厅、省外事办公室、省政府新闻办公室:按国家有关规定,必要时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震情、灾情,呼吁国际社会和国内提供援助,提出急需救灾物资种类、数量及援助捐款总金额;省民政厅负责接受和安排国际和国内提供的紧急援助;省减灾委员会、省“红十字会”要积极争取国际社会救灾援助,向国内对口组织发出提供救灾援助的呼吁;接受和安排国际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援助。十五、救灾资金和理赔资金发放省财政厅及时筹集和下拨应急救灾资金;省民政厅及时为灾区发放救济款;省保险公司组织灾区所在保险公司尽快为已投保的受灾单位和居民理赔。十六、宣传报道新闻部门根据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的情况,按照规定及时向公众发布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并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十七、涉外事务经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同意后,外国专家、救灾人员及新闻记者方可到现场进行考查、救灾和新闻采访。上述人员来青后接待工作,由对口单位负责安排。:..允许运送救灾物资的外国专机直接飞往灾区就近的对外开放机场降落。应省有关部门邀请来青的外宾、外商及海外人士,由邀请接待单位负责安置;外国来青旅游者和港澳台旅游者,由接待部门负责安置;省公安厅负责将外籍灾民转移到安全地区。在以上工作中,省外事办、省侨办、省公安厅、省安全厅、省地震局、省旅游局根据各自职能范围,负责作好相关工作。第十五条省外所有前往灾区参加救援、科学考察、新闻报道的单位、团体、个人,必须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申请,服从统一安排。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预案制定的应急措施,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一般地区;对西宁地区、特大工程和重要军事设施地区,则根据本预案的原则和实际情况特殊处理。第十七条本预案自二000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原《青海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即青政〔19970〕47号停止执行。d25148--010607cj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