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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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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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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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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打乱、堵塞、填毁原有的水系或者废除原有防洪围堤。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所占水域面积、容量及其对水域功能的不利影响,由建设单位兴建等效替代水域工程。第十六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危害水利工程安全和影响防洪抢险的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各类建筑物,在险工险段或严重影响防洪安全的地段,应限期拆除;其他地段,应结合城镇规划、河道整治和土地开发利用规划,分期、分批予以拆除。第十七条行洪、除涝、引水河道中阻碍行水的圈堤、坝埂、矿渣、芦苇、木排等障碍物,应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防旱指挥部责令设障者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防旱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承担全部费用。:..未按防洪抗旱标准设计、严重壅水、阻水的码头、桥梁等建筑物和跨河工程设施,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提出处理意见,责令原建设、使用单位或个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标准重新改建或拆除,严重影响防洪安全的,必须服从防汛防旱指挥部的紧急处理决定。第十八条防汛期间,在超过警戒水位的河道、湖泊内行驶的船舶和在堤防上行驶的车辆及生产、施工作业等活动,必须服从防汛部门的统一指挥。汛情紧急时期,防汛防旱指挥部有权调用防汛抢险急需物资、设备、器材、交通运输工具和劳动力。第十九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应当安排专项资金,对公益性水利工程进行维修、养护、加固或者更新。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公用经费、人员经费等应纳入同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市、辖市(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政策、资金等支持措施,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确保工程设施完好,保障农田灌溉和防洪排涝的需要。第二十条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技术标准和规范维修养护水利工程,建立监测、巡查制度,依法制止侵占、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建立健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档案,保证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发挥。第二十一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三条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所辖水利工程管理的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镇江市实施〈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细则》(镇政发﹝1999﹞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