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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工整顿,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扣分、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档案、限制投标资格等处罚:(一)未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的;(二)未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三)花名册、考勤册和工资册等实名制管理台账不健全的;(四)未设立农民工维权告知牌、农民工工资发放公示牌或未按规定公示的;(五)未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实名制银行卡发放的。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加强施工质量过程控制,在出现质量缺陷事故需对施工单位、班组或个人予以处罚时,须有书面检查记录、检查标准、相关数据等资料,应即时书面告知被处罚人并经被处罚人签字认可后生效;若存在争议,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