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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邹城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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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邹城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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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邹城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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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内容,可以使用淘豆网的站内搜索功能,选择自己适合的文档,以下文字是截取该文章内的部分文字,如需要获得完整电子版,请下载此文档到您的设备,方便您编辑和打印。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邹城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字号】邹政办字〔2017〕8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邹城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邹政办字〔2017〕8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邹城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15日邹城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1号文件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41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15〕24号)、济宁市住建局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济建〔2015〕39号)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从事房屋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不包括施工企业职工、项目部管理人员与后勤人员等)。第三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住建局牵头负责全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等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新型农村社区、招商引资及纳入属地税收管理的开发项目等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孟子湖新区管委会负责督导协调所管理建筑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相关牵头部门、单位负责定向开发、政府投资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第四条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一)市住建局具体负责督促、协调、指导镇街及相关部门受理建筑业农民工投诉事件的调查、核实、处置工作,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企业及个人,下达限期支付令,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移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处理;负责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长效机制;负责开具项目招投标、分阶段验收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材料(截至到开标之日前,未发现中标企业存在拖欠行为,开具招投标无拖欠证明材料;项目申请分阶段验收前,未发现施工单位存在拖欠行为,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开具分阶段验收无拖欠证明材料);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建设项目质量、安全分阶段验收前,负责审查申请验收单位无拖欠证明材料,对未取得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材料的项目,要暂缓验收,待解决拖欠后再予以验收。(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加强工资支付监察执法,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查处力度,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作用,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三)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资金拨付工作,根据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牵头建设单位的申请,核定进度,及时做好工程款拨付,督促牵头建设单位将拨付的工程款优先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四)市信访局负责协调责任部门做好农民工来访接待工作。(五)市公安局负责依法受理欠薪逃匿、恶意讨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犯罪案件;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围堵党政机关、扰乱公共秩序等社会治安事件。(六)市司法局负责做好农民工维权的普法宣传工作,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与法律援助,引导农民工采取合法途径依法维权。(七)市房管局负责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使用工作,对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已应急使用劳务工资保证金未按时补齐的建设单位,在拨付商品房预售资金时,优先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和补齐劳务工资保证金。(八)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邹城市分中心负责审核招标文件中是否有将市住建局对投标单位的考核、评价结果纳入评标办法的条款;对未取得市住建局出具的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的中标单位,不予合同备案;严格审查招标文件、备案合同,确保招标文件、工程承包合同中不含带资承包建设的条款。第五条实行联合办公制度。由市级领导牵头,从市住建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信访局、公安局、司法局、房管局等部门抽调人员成立专门办公室,在中秋节、春节等农民工讨薪多发时段到指定地点集中办公,共同处理拖欠、讨薪事件。第六条规范工程款支付、结算行为。建设单位因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对长期不进行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项目不予阶段验收、竣工验收、竣工备案,并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新项目。第七条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专业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对不能及时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企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直至停业整顿。第八条强化建筑劳务管理。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培育使用自有劳务企业,鼓励与诚信度高、实力强的建筑劳务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推动建筑业劳务企业转型,大力发展木工、水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等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作为建筑工人的主要载体,逐步实现建筑工人公司化、专业化管理。第九条严格合同管理,明确违约责任。(一)建设单位必须与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企业在施工前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凡未按规定执行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二)施工总承包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程质量、工期、工程量核算、中途退场、工程决算等关键条款纠纷的解决途径和办法;建设单位供应材料的,合同中不得有工程进度款按拨款比例计算而100%扣除建设单位供应材料费用的条款;合同中还应明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必须按照约定的时限完成工程决算的条款。(三)劳务分包合同中必须明确劳务价格、计量方式、支付方式及节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条款,合同中不得包含材料供应、机械设备租赁等非劳务内容;合同签字人应当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持有企业法人授权书的委托代理人,并加盖企业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四)直接与农民工发生用工关系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资标准、支付日期、违约责任、处理方式等内容。第十条加强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征收管理工作。对新开工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指总承包企业和与建设单位直接发生合同关系的专业承包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在工程开工前均按工程合同总造价1%的基准比例分别缴纳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实行差别化管理。上一年度从未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从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单位、建筑市场信用考核优秀的企业,可免予缴存保证金;上一年度严重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建筑市场信用考核较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2%的比例缴存保证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建设单位的工程款拨付情况、施工单位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及欠薪事件处置情况,对其保证金缴存比例进行调整。动态管理名单、缴存比例调整及依据,须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一条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完善劳务用工管理制度和加强相关管理,建立能动态反映施工现场一线作业人员实际情况的花名册、考勤册和工资册等实名管理台帐,做到施工现场人员底数清、基本情况清、出勤记录清、工资发放记录清、进出项目时间清。(一)施工企业必须在项目部配备专职劳资员,负责农民工维权告知牌、农民工工资发放公示牌的设立及“三册两公开”制度的完善更新工作,负责各班组劳务用工情况的统计、汇总、工资数额核对等工作。(二)施工企业必须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用工实名制管理,建立用工电子档案。档案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详细地址、联系电话、工种、所在班组、合同签订、进场时间、工资约定、离场时间、考勤情况、工资结算等内容。各项目部、劳务分包单位、劳务班组要安排专人收集整理每个农民工的基本信息。每月10日前,由施工企业汇总,把各项目部农民工纸质档案及电子版,按照项目类别分别报相应监管单位(部门、镇街)备案,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建局备查。(三)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设置门禁管理系统。所有进出施工工地的农民工必须刷卡,刷卡记录作为农民工考勤及发放工资的重要依据;社会闲杂人员、无卡人员进出施工工地需经项目负责人批准。第十二条加强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分账管理,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制度。农民工工资预储金(以下简称预储金),是指建筑领域项目开工前,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预储金账户),账户名称为单位名称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或“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字样后缀,由建设单位在该账户交存专项用于施工总承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资金。预储金是建设资金的组成部分,按施工合同总造价的25%确定,交存数额计入到位建设资金。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工期安排,每月10日前,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划转到预储金账户。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数额以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总额(按施工合同总造价的25%确定)除以合同工期(月)确定。因故造成工期延续的工程项目,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出具证明材料后,重新调整合同工期。建设单位不按规定按时足额交存预储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列入诚信评价黑名单;对拒不整改的,责令停工整改。因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建设、施工单位和相关人员依法严肃处理。第十三条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实名制银行卡发放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为每个农民工办理银行卡,每月将人工工资足额打入银行卡,严禁发放给班组长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的组织或个人,确保农民工工资“月支付、月结清”。第十四条对施工企业实行百分制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与招投标评分挂钩。第十五条实行月通报和上报制度。对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存在用工混乱、恶意欠薪、恶意讨薪等问题的企业及个人在全市通报;造成恶劣影响、严重后果的,即时上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采取通报批评、限制投标资格、列入黑名单、吊销企业资质证书等措施进行处罚。第十六条对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实行“黄牌、红牌、黑名单”警示制度。(一)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企业给予黄牌警告,半年内不开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证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解决逾期未解决或拒不执行的。(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企业给予红牌警告,一年内不开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证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解决逾期未解决或拒不执行的;,造成较大影响的。(三)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企业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两年内不开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证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解决逾期未解决或拒不执行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四)对给予“黄牌、红牌、黑名单”处罚的施工企业,凡是在处罚期间限期整改解决拖欠问题且未出现新的拖欠行为,能够按照规定落实相关管理措施的,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公示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予以缩短处罚时间。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依法责令停工整顿,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扣分、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档案、限制投标资格等处罚:(一)未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的;(二)未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三)花名册、考勤册和工资册等实名制管理台账不健全的;(四)未设立农民工维权告知牌、农民工工资发放公示牌或未按规定公示的;(五)未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实名制银行卡发放的。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加强施工质量过程控制,在出现质量缺陷事故需对施工单位、班组或个人予以处罚时,须有书面检查记录、检查标准、相关数据等资料,应即时书面告知被处罚人并经被处罚人签字认可后生效;若存在争议,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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