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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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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上传人:青山代下 2024/5/14 文件大小:57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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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单位按合同要求对项目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项目承建单位的质量保障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第三十八条对于实施年限超过2年的项目,业主单位可自行进行阶段性验收,将阶段性验收成果报经信部门备案。第八章绩效评估和成果管理第三十九条经信部门将实行项目绩效评价和相关责任问责制度,每年将对:..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绩效评估结果作为该部门(系统)今后信息化建设经费的依据之一。第四十条信息化建设项目完成后形成的项目成果指按照项目合同完成的,与研究开发目标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权、非专利技术使用权、著作权、版权、发明权及其他成果权)。项目成果归业主单位所有,经信部门有权在其他行政机关或相关行业推广使用项目成果。使用单位不得将项目成果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业主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信、财政等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或整改不到位的,可提请行政监察部门对业主单位及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内容的。(三)未按规定实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四)建设过程中没有执行资质审查或者资质审查弄虚作假的。(五)未按规定验收合格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六)造成重大损失的。第四十二条经信部门依据服务忠诚度、价格合理性、维护市场规范等方面对咨询设计、软件开发、集成实施、运行维护、工程监理、测评等信息化服务单位:..办法另行制定。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三条对于涉及市、县(市、区)两级应用项目,按“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等原则,建立市、县(市、区)共建共管的协同规划建设机制,实现全市资源共享和有效利用。第四十四条为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透明度,建设信息化项目管理平台,实现网上申报、审批和信息发布等。第四十五条各县(市、区)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4年温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温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办〔2004〕1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