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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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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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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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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内容,可以使用淘豆网的站内搜索功能,选择自己适合的文档,以下文字是截取该文章内的部分文字,如需要获得完整电子版,请下载此文档到您的设备,方便您编辑和打印。:..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字号】温政办〔2017〕10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工资福利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17〕10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我市是外来劳动力人口流入大市,依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与社会和谐。近年来,全市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系列重要决策部署,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举措,注重预警防范,解决企业拖欠工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部分行业领域、部分企业拖欠工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治理任务依然繁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进一步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和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和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切实保护农民工劳有所得,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覆盖城乡、责任落实、监管高效的综合治理格局,力争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治理,努力实现工资基本无拖欠。二、健全工资支付预防和保障制度(一)完善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于连续3年信誉良好的企业,可以减少或免缴工资保证金;对于严重失信企业或者3年内发生2次以上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应适当提高保证金金额或缴存比例。对自缴纳工资保证金之日起3年内未发生严重拖欠工资行为(指拖欠工资时间达到或者超过2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一次拖欠10人及以上工资或拖欠工资总额5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已缴纳的工资保证金予以返还。探索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提高工资保证金使用效率,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要鼓励其优先使用保证金支付工资。鼓励各地在租用场地经营企业等领域探索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二)落实政府应急周转金制度。各地要结合实际,按市、县(市、区)不少于200万元,企业在职职工总数1万人以上的乡镇(街道)不少于50万元的标准安排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解决紧急情况下的欠薪问题和农民工临时生活困难,酌情垫付农民工工资或临时生活费、路途费等。欠薪案件高发地区要适当提高标准。各地要根据《温州市欠薪应急周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办〔2013〕109号)规定,规范应急周转金使用,明确资金额度、动用条件、批准程序和追回责任,在充分发挥应急兜底保障作用的同时,确保政府财政资金安全。(三)推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款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施工总承包企业(含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人力社保部门和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四)实行建设领域劳务实名管理制度。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全员实名管理。在各工程项目部建立施工现场所有施工人员花名册、考勤记录、岗位(工种)技能证书、进出场登记、工资支付等管理台帐,书面记录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安全培训、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相关部门要加大智能化管理系统开发力度,加快实施信息化实名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各工程项目设立劳资专管员,加强对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实时掌握施工现场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不得以包代管。要确保工资由农民工本人签字领取,严禁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工资支付记录和劳动考勤记录要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对未按规定落实实名制管理的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其情节轻重,采取通报、限期整改等方式予以惩戒,并将其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与信用评价、评优评先、市场准入、招投标等挂钩。:..(五)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各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要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加快实现银行代发工资全覆盖。在工程建设领域,用人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做到工资支付月结月清。对工期不足1个月的短期或临时性用工,可以现金方式支付,并做好书面记录,在工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结清。对不落实银行按月代发农民工工资规定的企业,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要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督促企业依法支付工资。(六)完善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开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工资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和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日期、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工资维权信息。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要相互配合,共同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实现所有施工场地全覆盖。三、改进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七)加强工程款支付管理。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要严格审查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八)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严格规范初步设计变更审核、项目概算调整、工程合同价调整等制度,严格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报批。实行以实际完成工程量(包括因设计变更而增减的工程量):..为基数,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支付比例支付工程进度款制度。完善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审计)制度,强化事前、事中监管,实行跟踪审核(审计),分阶段、分部位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工程价款未经审核(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强化政府信息公开,项目建设单位应落实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中标价、竣工结算价的信息公开制度。(九)改革工程建设领域用工方式。加快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推进农民工组织化进程。鼓励施工企业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将一部分技能水平高的农民工招用为自有工人,不断扩大自有工人队伍。引导具备条件的劳务作业班组向专业企业发展,大力发展木工、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等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以专业企业为建筑工人的主要载体,逐步实现建筑工人公司化、专业化管理。鼓励现有专业企业进一步做专做精,增强竞争力,推动形成一批以作业为主的建筑业专业企业。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着力稳定和扩大建筑业农民工就业创业。四、依法处理拖欠工资违法行为(十)严厉查处拖欠工资案件。加强工资支付执法检查,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审查覆盖范围,加大欠薪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力度。全力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处理平台建设,逐步实现拖欠工资案件“一地投诉、全网处理”。完善多部门联合治理机制,加强人力社保、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间的协作,采取专项检查、联合办案、联合督查等方式,提高案件查办效能。健全跨地区执法协作机制,促进跨区域案件快速办结。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及时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健全人力社保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间的案情通报制度,推动完善检察院立案监督和法院及时财产保全、追索劳动报酬先予执行等制度,有效打击和震慑恶意欠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犯罪行为。:..(十一)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等组织的作用,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要开辟工资争议案件绿色通道,对能够协调处理的,尽量做到庭前调解结案,协调企业立即支付;对符合终局裁决条件的要一裁终局,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要裁决先予执行,并移送法院执行,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及时办理工资争议调解协议书仲裁审查确认或法院确认手续。对重大集体工资争议或涉案金额较大工资争议案件,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挂牌督办,同时报上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高工资争议案件裁审效率和执行效率,畅通人民法院支付令申请渠道和执行绿色通道。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工会组织、法律援助中心等要主动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十二)妥善处置欠薪重大事件。进一步完善欠薪重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部门职责,规范响应级别,优化处置流程。发生欠薪重大事件,当地政府要迅速处置,必要时动用政府应急周转金解决紧急情况下的欠薪问题和农民工临时生活困难,酌情垫付农民工工资或临时生活费、路途费等,防止事态蔓延扩大。要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对以讨薪为名冲击党政机关、讨要工程款以及虚报冒领工资等违法行为,要依法妥善处理,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十三)联合惩戒欠薪失信行为。各地要深入实施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情况作为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重要依据。全面落实《温州市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黑名单管理办法》,将恶意欠薪的失信企业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温州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温州市信用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属工程建设领域施工企业的,同时相应纳入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交通运输部门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和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发改、人力社保、住建、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金融、税务等部门应互认共享信用信息,并与公共服务机构共同制定联合惩戒备忘:..录,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公共服务机构可依据《温州市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办法》采取惩戒性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惩治格局,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健全企业守信激励机制,全面落实“诚信示范企业红名单”公布制度,有关部门对诚信示范企业联合进行激励,引导企业“扬红弃黑”,自觉规范用工行为。五、严格落实保障工资支付相关责任(十四)落实企业工资支付和清偿主体责任。各类企业要依法向劳动者本人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发生拖欠工资问题承担清偿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建设单位要加强对所发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或转包、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依法承担清偿责任。(十五)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各地要完善目标责任制度,制定实施办法,将治理企业拖欠工资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地区及重大违法案件进行重点督查。健全问责制度,对因政府领导责任不落实,部门主体监管责任不履行、工作不到位,以及相关部门工作不配合,引发欠薪重大事件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追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十六)落实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各级政府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责任分工和部门职责,分工协作、履职尽责、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形成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合力。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市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加强组织协调、指导推动和督促检查,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34号)精神,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考绩部门负责将贯彻“浙江无欠薪”行动工作的考核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实施考核评价。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各地建立、规范、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劳动保障监察员或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信访部门负责到市行政中心、市人民来访接待中心反映拖欠农民工工资信访问题的接待登记、转交办工作,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接访,并牵头协调市有关部门做好越级上访的劝导劝返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加强对市财政性建设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对没有充足资金保障的项目,一律不予通过;对恶意欠薪失信企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予以惩戒。经信部门负责指导各种经济成分的工业信息化企业规范企业行为规则,组织实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素质提升工程,督促企业规范劳动用工、依法支付工资;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享相关经济运行信息;加强对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内企业拖欠工资问题的检查,督促企业解决拖欠工资问题。公安部门负责协同市人力社保等有关部门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立案侦办等工作;及时妥善处理因拖欠工资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对以讨薪为名冲击党政机关、讨要工程款以及虚报冒领工资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司法部门负责法律宣传以及为农民工追讨欠薪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拖欠工资的企业与劳动者签订还款协议,并由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建立完善、便捷、高效的维权机制。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全过程资金监管,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资金拨付和资金监管工作。住建、交通运输和水利部门负责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市场秩序,加强工资支付保证金的管理,督促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落实劳务实名管理制度、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开制度,做好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督办本领域内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推进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改进本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协同有关部门全面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对恶意欠薪失信企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商务部门依法管理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维护外派劳务人员正当的合法权益;配合人力社保部门依法开展拖欠工资违法案件的查处,结合商务领域信用建设,对恶意欠薪失信企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审计部门负责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强企业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企业主的宣传教育工作;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将拖欠工资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对恶意欠薪失信企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依法查处无需许可的无照经营行为。国资部门负责指导监管国有企业加强用工管理,协助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落实企业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和工程总承包企业职责,督促所监管企业解决拖欠工资问题。工会负责充分发挥劳动保障法律监督作用,加强工会组建,深化企业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建设,逐步提高基层工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能力;指导企业工会与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解决拖欠工资问题;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对恶意欠薪失信企业,在职权范围:..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配合完善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等;配合有关部门完善银行代发工资制度、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等;对恶意欠薪失信企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其他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和分工,积极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六、加强组织保障和机构建设(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领导,成立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对本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做好组织协调、监督考核等工作。各地、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各自职能和分工,努力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对工作中存在失职失责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问责处理。(十八)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要强化欠薪源头防范管理,实行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建设全覆盖。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设置,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根据监管职责和任务需要,合理配备劳动保障监察员或者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实施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监管;各地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窗口建设,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指挥平台、投诉举报窗口、接待室和标准化询问室,配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装备和执法用车,统一执法标识,满足日常监管和应急处置需要,为开展执法维权服务提供必要支撑。(十九)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充分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等现代传媒手段,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大力开展“工资不拖欠、维权要理性”主题宣传,及时曝光一批严重欠薪违法案件信息,营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本意见自2018年2月15日起施行。:..附件: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重点任务分工表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