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9
文档名称:

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使用权出让若干规定.pdf

格式:pdf   大小:378KB   页数:9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PDF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使用权出让若干规定.pdf

上传人:青山代下 2024/5/14 文件大小:378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使用权出让若干规定.pdf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该【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使用权出让若干规定 】是由【青山代下】上传分享,文档一共【9】页,该文档可以免费在线阅读,需要了解更多关于【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使用权出让若干规定 】的内容,可以使用淘豆网的站内搜索功能,选择自己适合的文档,以下文字是截取该文章内的部分文字,如需要获得完整电子版,请下载此文档到您的设备,方便您编辑和打印。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使用权出让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7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75号)《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使用权出让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四届七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市长许宗衡二○○七年十月十六日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使用权出让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使用权出让制度,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发展循环经济,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出让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出让,法律、法规和其他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出让工业、物流、仓储用地使用权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用地,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非政府财政投资的文化、体育、卫生、教育、科研等用地使用权,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确实不能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的,应当报市政府批准。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使用权的,以下统称为招拍挂出让用地。第四条招拍挂出让用地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地尽其用的原则。第五条招拍挂出让用地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为依据,并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第六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成立招拍挂出让用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土地、发改、规划、工业、环保、监察、法制等部门的行政首长组成,由主管土地的副市长任组长。招拍挂出让用地的具体工作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第七条领导小组主要承担下列职责:(一)审议出让方案;(二)招拍挂出让用地中止或者终止;(三)招拍挂委员会未能形成决议的事项;(四)招拍挂委员会主任认为必须报领导小组审定的重大事项;(五)招拍挂委员会决议报领导小组审定的其他事项。出让方案涉及重大事项的,由领导小组指令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审定。第八条招拍挂出让用地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在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公开进行。第九条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每年六月一日起,会同市发改、工业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规划、工业发展规划、工业布局规划和产业导向目录以及重点、重大建设项目目录,组织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应当与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相衔接,明确下一年度工业用地及其他产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总量、出让地块区域分布概况和出让时序安排等内容。产业导向目录中禁止、限制发展的产业不得供地。第十条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政府批准的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对拟出让的工业用地及其他产业用地进行选址。规划选址原则上应当在储备土地中进行,并符合经市政府批准的产业规划。市重大或者重点建设项目的选址确需调整规划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调整后再进行选址。第十一条市规划主管部门选址时应当书面向市发改、土地、环保、工业、高新技术产业带(园区)管理机构或者其他产业主管部门以及相关区人民政府征求意见。自收到市规划主管部门的书面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市发改部门应当提供相关产业政策意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相关土地审查意见;市环保部门应当确定项目的环境评价准入条件;市工业、高新技术产业带(园区)管理机构或其他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征求相关的保税区、大工业区、光明新区等管理机构的意见后提出拟出让地块的企业、项目准入条件。第十二条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汇总相关管理部门的书面意见,连同选址意见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条件一并提交领导小组审议。领导小组或者市政府审定出让方案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发布前成立招拍挂委员会。第十三条招拍挂委员会由市土地、规划、发改、工业、环保、法制部门的代表作为常设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可根据每次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用途、区域等因素确定高新技术产业带(园区)管理机构、大工业区、光明新区、保税区等非常设成员单位组成。招拍挂委员会主任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首长。第十四条招拍挂委员会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审议下列事项:(一)出让方式;(二)投标、竞买条件;(三)投标、竞买保证金的数额;(四)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五)底价或者保留价。第十五条招拍挂委员会因下列情形终止:(一)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全部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时间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三)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公告发布后在规定期限内无人申请投标或者竞买的;(四)无符合公告条件的投标或者竞买申请人的;(五)无人中标或者竞得的;(六)该地块用地终止招拍挂出让的。第十六条招拍挂委员会会议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订招拍挂委员会会议的议事规则,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七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招标、拍卖开始日前45天或者挂牌截止日前45天,公开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二)出让地块位置、地块现状、面积、用途、年期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条件;(三)投标、竞买条件和资格及取得资格的办法;(四)索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五)投标、竞买的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与地点、投标或竞价的方式等;(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以及资格审查事项;(七)投标、竞买保证金的数额及缴纳方法、处置方式;(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邀请招标的,应当在招标截止日前30日向被邀请投标人发出招标邀请书。第十八条申请投标或者竞买的,应当根据公告要求向资格审查部门提出投标或者竞买资格审查申请;申请人尚有闲置土地或者未缴清所欠地价款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资格审查部门不再受理其投标或者竞买申请。工业用地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带(园区)范围内非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投标或者竞买申请由市工业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高新技术产业带(园区)范围内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投标或者竞买申请由高新技术产业带(园区)管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涉及大工业区、光明新区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由高新技术产业带(园区)管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并征求大工业区、光明新区管理机构的意见。物流、仓储及非政府投资的文化、体育、卫生、教育、科研或者其他产业用地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资格审查。第十九条市工业主管部门或者高新技术产业带(园区)管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时,可以对具体的企业、项目是否符合准入条件从统一设立的专家库中抽取相关领域的专家组织评估。资格审查部门应在收到投标或者竞买资格审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投标或者竞买申请人的投标或者竞买资格进行审核。资格审查部门不得设置公告内容以外的其他任何条件,并在完成资格审查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招拍挂出让用地的准入条件及资格审查结果报市工业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条取得投标或者竞买资格后,申请人凭资格审查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到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投标或者竞买手续并缴纳保证金。第二十一条以招标或者拍卖方式出让用地,符合资格并缴纳保证金的投标人或者竞买人少于三人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新组织招标、拍卖或者转为挂牌方式出让。重新组织招标、拍卖或者转为挂牌方式出让的,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发布公告。以挂牌方式出让用地,在挂牌期限内仅有一个符合资格的竞买人报价的,挂牌成交,但报价低于底价(保留价)的除外。第二十二条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过程中,全部投标人的投标价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底价(保留价)时,应当终止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底价(保留价)不得低于国土资源部公布的最低地价标准。第二十三条以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用地,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以招标方式出让用地,按照综合评分最高者得或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第二十四条以招标或者挂牌方式出让用地,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通过现场竞价确定中标人、竞得人:(一)在按照综合评分最高者得原则确定中标人的招标中,出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均满足标底要求的投标人的综合评价结果同为最高且报价相同的;(二)在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招标中,出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均满足标底要求的投标人报价相同且均为最高报价的;(三)以挂牌方式出让,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符合挂牌条件的竞买人的。第二十五条依法确定竞得人或者中标人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竞得人、中标人现场签订成交确认书。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成交确认书和其他有关规定,于成交当日与竞得人、中标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成交当日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有困难的,应当在成交后的第1个工作日签订。自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人应当向土地主管部门缴清地价款。第二十六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出让地块的宗地号、位置、面积、成交价、土地使用权受让人、规划建设项目等出让结果在交易中心及有关媒体上公示,并将成交结果通报给市规划、发改、工业、环保等部门,以及地块所在区人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和管理机构。通报时应当附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供各职能部门备案。第二十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受让人应当按规定向市发改、规划、建设、工业、环保等相关部门分别申请办理立项、规划许可、报建及其他审批手续。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进行后续监督和管理。第二十八条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用以经营的产业被列为禁止或者限制发展产业的,该地块土地使用权不予续期。第二十九条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严格按照土地用途使用,不得擅自转让、出租。转让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使用权或者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拍卖或者变卖的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使用权的,次受让人应当符合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限定的受让人资格条件,次受让人用以经营的产业必须符合相关的产业政策。确需转让或者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又无符合受让条件的次受让人的,可以由政府优先回购,回购价格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另有约定外,工业用地及其他产业用地应当整体转让。第三十条转让或者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拍卖或者变卖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使用权的,竞买人应当经相应资格审查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取得符合受让条件的证明文件后方可参与竞买。次受让人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应当凭相应资格审查部门出具的符合受让条件的证明文件。第三十一条受让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擅自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第三十二条投标或者竞买申请人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取得投标或者竞买资格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投标或者竞买资格并予以公告;已被确定为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受让资格,确认中标或者竞得结果无效,保证金不予退还;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并依法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第三十三条中标人或者竞得人不按规定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中标或者竞得资格,保证金不予退还。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不能按时缴清地价款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四条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业或者其他产业用地过程中,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泄露底价(保留价)、投标人或者竞买人情况等应予保密内容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五条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依照《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本规定实施以前市政府文件有关招拍挂出让用地工作程序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