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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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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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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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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批管理系统在核发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提醒供水部门提供技术服务,并推送有关材料;建设单位及时通过系统提交相应申请表及其相关附件,勾选相应的临时用水和正式用水服务事项及供水部门。(三)建设单位在设计方案阶段同步完成施工排水方案和项目排水方案,通过审批管理系统提交相应申请表及其相关附件,勾选相应阶段的排水许可申请及排水主管部门。(四)建设单位获取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应及时通过审批管理系统提交相应申请表及其相关附件,勾选相应的燃气、通信、有线电视服务事项申请及相关部门单位。(五)在相应环节,相关市政公用部门在材料齐全后,须尽快与建设单位对接,完成报装手续,告知受理至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等环节的有关事宜,并上传至审批管理系统。:..第二十四条明确服务时限。全过程审批实现时限监控和预警机制,市政公用部门要加快自身工作流程,压缩各环节办理时间,并明确时限和服务收费标准,对外公开承诺。(一)报装接入有关资料审核须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二)报装接入受理后,市政公用部门需在承诺的合理时限内,与建设单位明确外线工程(包括道路开挖等)工作责任和签订有关费用合同等。(三)市政公用部门需在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前完成临时用水、施工用电、施工期间的排水许可(符合排水许可条件的)等相关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后具备用水、用电、排水等施工条件。(四)市政公用部门需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全部市政公用服务相关工作,确保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完成市政公用设施报装接入,并具备使用条件。第二十五条明确服务标准。与各审批阶段合并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承诺)材料”。(一)创新信息化服务手段,在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管理系统建设基础上,实行网上受理、集成服务、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市政公用设施报装服务体系,实现办事指南和标准规范集中公开,实现资料和信息全过程电子化流转共享和重复利用。(二)实行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规范服务收费,最大程度减轻项目单位负担。建设单位应对所填写的信息和提交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做相应承诺。(三)对住宅类项目,实行市政公用设施批量报装,统一由建设单位申请。第五章创新服务制度:..第二十六条探索试行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提前服务。实行负面清单分类管理,负面清单外的项目,在通过决策咨询服务后,鼓励意向项目主体按照项目建设标准先行开展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并由规划主管部门提前介入、跟踪进展,及时完成技术审查,能在获取项目代码(备案或核准立项)环节报相关审批部门备案,能为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及早开展施工图设计创造条件。第二十七条加大力度推行“标准地”+“承诺制”实施模式。项目新增用地带上“标准”一起出让、用“承诺制”代替“审批制”,有效减少项目审批环节、加速项目开工建设,并有效约束企业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等行为,通过颠覆供地模式和服务模式,助力构建新型操作模式和良好的营商环境。第二十八条规范工程建设项目代办服务。全面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市政务服务和数据资源管理办公室+属地政府”代办机制,建立专业、专职、高效的政府代办队伍。第六章事中事后监督第二十九条积极探索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监管体系,增加监管部门责任,减少审批单位责任,明确监管内容和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形成“部门联合、随机抽查、按标监管”的“一次到位”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第三十条加强建筑施工许可批后监管工作。施工许可批准后,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组织项目各方主体进行质量、安全监督交底,检查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并加强日常巡查,加大抽查频次与力度,如发现有违反承诺或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及现场安全文明施工不符合要求等情况的,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无法符合要求的,由原发证机关撤回施工许可,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做出相应的处理,并进行通报,记入单位和个人的信用档案。:..第三十一条完善公共信用评价、信用综合监管和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实现对企业、自然人、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和政府机构等五类主体公共信用评价全覆盖,将监管信息全面纳入信用体系。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通过审批办理系统与公共信用平台的信息交互,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第三十二条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健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体系。推进中介机构脱钩改制,开放中介服务市场,培育具有多种资质的综合性中介机构或中介机构联合体,构建开放、高效、有序的中介服务体系,进一步提升中介服务质量和效率。完善网上中介超市的功能及服务范围,强化行业主管部门对中介机构的全过程考核监管。第三十三条相关审批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程建设审改办按要求进行督办;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规定提请效能督查部门进行效能问责:(一)不落实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未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二)擅自增加行政审批前置条件,擅自收取办事指南以外申报材料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无故不予受理或审批;(四)受理行政审批申请后不依法出具书面受理凭证或者对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又不依法说明理由的;(五)依法应当将审批结果告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而不告知的;(六)对应当纳入并联审批的事项,未纳入并联审批,影响审批事项办理的;(七)对应当纳入受理窗口或审批管理系统受理的事项,未纳入进行体外循环的;(八)窗口未按照办事指南的有关要求进行收件的;(九)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并联审批行为的;:..(十)其他不按照规定实施并联审批的行为。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方案中未明确内容,按照相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文件执行。第三十五条本方案自2019年3月17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