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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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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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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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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三条未按期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目录的测绘资质单位,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三十天内汇交。逾期不汇交的,追究测绘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并处测绘项目成本相同数额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省及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测绘资格证书》。第四十四条未经测绘成果所有权人同意,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给所有权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其失去效能,以及拒绝支付永久性测量标志迁建费用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3-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对未按时报送年度注册资料或年度注册资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以及有违反国家测绘局《测绘资质监督检查办法》等其他情况的,分别给予缓期注册、不予注册直至注销其《测绘资质证书》。第四十七条因测绘成果不合格,而给用户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的,报省及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测绘资格证书》。第四十八条测绘项目承包者的分包量大于总包量百分之四十的,或向没有相应测绘资格的单位、个人分包或转包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测绘、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故意压价竞争、或者有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第五十条测绘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株洲市测绘管理实施办法》(株政发〔2000〕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