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0
文档名称:

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pdf

格式:pdf   大小:436KB   页数:10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PDF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pdf

上传人:青山代下 2024/5/14 文件大小:436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pdf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该【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是由【青山代下】上传分享,文档一共【10】页,该文档可以免费在线阅读,需要了解更多关于【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的内容,可以使用淘豆网的站内搜索功能,选择自己适合的文档,以下文字是截取该文章内的部分文字,如需要获得完整电子版,请下载此文档到您的设备,方便您编辑和打印。:..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3年3月18日四川省成都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993年6月21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和滞洪区。第三条成都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河道统一管理。:..各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河道统一管理。第四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第二章河道整治和建设第五条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的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河道防洪的标准:锦江、青羊、金牛、武侯和成华区范围内的河道,2000年应防七十年一遇的洪水,2030年应防二百年一遇的洪水;龙泉驿区、青白江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防洪重点镇的河道,应防二十至五十年一遇的洪水;其他地区的河道,应防十至二十年一遇的洪水。第六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水利工程和跨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港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工程竣工验收,应有河道主管机关参加。不符合设计标准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已建成的各类建筑物及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由河道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原建设单位限期改建或拆除。第七条修建桥梁、码头和跨河的管道、线路及其它设施,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要求,不得缩窄行洪通道。桥梁、码头、取水建筑物所在岸的上、下游各二百米范围内,由建设单位修建堤防或护岸,并负责维修养护。确需利用堤顶兼做公路的,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由交通或有关部门加修路面,负责维修养护。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第八条区(市)县以河道为边界,或跨区(市)县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第九条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调剂解决,并由国土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因修建水库、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国家所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移民安置以及河道整治工程。第三章河道管理第十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除岷江、沱江干流和都江堰河系的灌阳河(含青白江)、柏条河(含毗河)、走马河、江安河、沙沟河、黑石河等省管河道外,湔江、北河、西河、南河、斜江河、■江河、蒲江河、临溪河、府河由市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流经五区内已作为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的河段,由市河道主管机关委托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其余河道由区(市)县河道主管机关管理。第十一条河道堤防工程管理实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市管理的河:..道设专业管理机构;区(市)县管理的河道也可委托基层水利站负责工程管理。群众管护组织由沿河的乡(镇)、村建立管护段(组),或与专业户、护堤员签订管护合同。第十二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应自堤防背水坡足以外5至2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保护区为护堤地以外10至100米的地带。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和堤防安全保护区,由河道所在地的区(市)县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国土等有关部门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埋桩定界。市管河道应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符合江河行洪、输水、安全和航运的要求;滩地的利用,应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国土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取土、淘金,须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并实行许可证制度。涉及航道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航道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收费标准按国务院和省政府制定的标准执行。第四章河道保护:..第十五条为保护堤防工程,保障防洪安全,禁止下列活动:(一)禁止损毁堤防(含护堤林木、草皮)、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设施、河岩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讯照明等设施;(二)防汛抢险和降雨雪后造成堤顶泥泞期间,除防汛抢险车外,禁止其他车辆通行;(三)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四)未经批准,不准围垦河流。确需围垦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六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二)种植高杆农作物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三)设置拦河渔具;(四)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五)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质;(六)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第十七条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开渠、打井、挖窑,葬坟、晒粮、放牧、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打井、钻探、爆破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第十八条在山区河道开矿、采石、修路等,不得阻塞河道和妨碍行洪。因以上行为造成河道淤积或缩窄河道的,由责任者负责清淤、疏浚。:..第十九条护堤护岸林木应作为河道整治工程的组成部分,由河道主管机关进行统一规划,组织营造和管理并保证防汛、护岸的需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河道管理单位对护堤护岸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及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育林基金。第二十条向河道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第五章经费第二十一条河道堤防防汛、岁修、修建、维护、管理等经费的主要来源有:(一)河道堤防的防汛岁修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除中央和省财政安排外,分别列入市和区(市)县地方年度财政预算;(二)成都市实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基金制度,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向堤防、护岸、水闸、排涝工程设施受益的工商企业和个人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受益范围由市和区(市)县河道主管机关划定。收费标准和计收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另行制定;(三)河道主管机关依法收取的开采砂石、取土、淘金管理费。第二十二条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各项费用,应专项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设、管理、维修和设施的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截取或挪用。:..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凡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坏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由责任者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维修费用。第二十四条河道两岸的城镇和农村,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在汛期组织堤防保护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义务出工,对河道堤防工程进行维修和加固。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五条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或河道主管机关给予奖励:(一)发现河道受到人为的或自然的破坏能及时上报、抢救和保护,使河道免遭破坏或减轻破坏程度的;(二)积极组织职工和群众参加河道整治的义务劳动和防洪抢险成绩突出的;(三)出现超标准洪水时因管护完好、抢险得力未造成决堤、淹没等重大事故的;(四)护堤护林成绩显著的;(五)在河道管理工作中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一)未经批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利工程和其他设施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二)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淘金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三)未经批准围垦河流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和设置拦河渔具,种植高杆农作物和树木,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五)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和防讯设施、水文监测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讯照明等设施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二)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三)在堤防、护堤地和堤防安全保护区内建房、开渠、爆破、开采、打井、钻探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和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物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进行的罚款,河道主管机关应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专用收据,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同级财政。第三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侵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应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河道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二条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应认真负责,严格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实施办法由成都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4年成都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成都市江河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禁止围垦河流。确需围垦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九条: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护岸、水闸、圩垸、海塘和排涝工施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向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和农户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其标准应当根据工程修建和维护管理费用确定。收费的具体标准和计收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最近更新

医疗器械进口与海外市场开拓 28页

医疗器械质量投诉与纠纷处理指南 30页

医疗器械经营线上销售渠道管理 27页

医疗器械经营投资风险评估与控制培训 27页

医疗器械经营市场推广培训 27页

医疗器械经营基础知识培训质量管理要点 32页

医疗器械经营基础知识培训市场调研报告 32页

医疗器械经营合同管理要点概述 29页

医疗器械经营中的国内外标准对比与认证 28页

医疗器械的市场推广与特许经营 39页

医疗器械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审核与审查培训 34页

医疗器械生产过程中的工艺流程稳定性评估与改.. 27页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及认证要求 27页

医疗器械生产工艺流程中的工厂布局与设备安装.. 33页

医疗器械生产中的质量报告与控制知识培训 28页

医疗器械生产中的标准制定与质量合规意识培训.. 26页

医疗器械生产中的人工智能质检知识 25页

医疗器械法规对输血和输液设备的质量要求 25页

医疗器械法规与风险管理体系的关系 26页

医疗器械技术监督指导要点 27页

医疗器械市场监管医疗器械生产和销售监管措施.. 24页

医疗器械定义在拉丁美洲地区医疗器械法规中的.. 25页

休闲体育的策划与实施方案 2页

护林员巡山日记1~12月六篇 8页

2024年报考军校具体有什么条件和要求是什么 4页

PPK计算表格 5页

管道工程雨季施工方案 4页

碳化硅废水处理方案 15页

初一信息技术用Word处理文字电子教案 25页

电动力学课程论文 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