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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土地利用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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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土地利用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pdf

上传人:青山代下 2024/5/14 文件大小:50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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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土地利用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pdf

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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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内容,可以使用淘豆网的站内搜索功能,选择自己适合的文档,以下文字是截取该文章内的部分文字,如需要获得完整电子版,请下载此文档到您的设备,方便您编辑和打印。:..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土地利用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德政办发[2014]12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土地利用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德政办发〔2014〕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优先战略,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以资源利用方式的转变促进经济转型升级,以较少的土地资源消耗支撑更大规模的经济增长,确保实现我市“十二五”规划目标,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47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6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严格我市土地利用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提出如下意见:一、强化规划计划管理,优化建设用地布局(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管控作用。严格落实《德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布局、结构和时序安排,加强规划实施管理和监测评估;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二)加强与各行业、产业规划衔接,优化建设用地布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各类行业、产业规划按照城乡统筹、适度集中的原则,引导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产业向园区集中,推动农村人口向中心村、中心镇集聚,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优化建设用地布局。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严格按照各项建设用地控制标准,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各类规划报批和修编时,要征求国土资源部门的意见。已批准的,其用地规模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相符的,要及时调整和修改。(三)充分发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引导作用。按照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科学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合理控制年度土地供应总量、把握供地时序。建设用地指标向城镇化重点地区、重点区域倾斜。要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重大基础设施等民生工程用地。根据我市加速产业转型升级的要求,重点支持科技创新、节能环保、战略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方面的用地需求,增强计划配置对产业转型的导向力度。二、加强政策引导,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四)实行差别化供地政策。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原则上用于重大项目、民生项目建设。对“四新一海”等战略新兴产业、节能环保、重大基础设施、社会文化事业项目优先供地;严格限制“两高一资”、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行业用地;对通过淘汰落后产能、兼并重组提升企业竞争力、促进产业良性发展的项目用地,给予支持和倾斜。(五)建立项目用地预申请和建设用地审批联席会议制度。建设项目单位向属:..地政府提出用地预申请,就项目注册资本、资金准备、投资强度、投资时限、亩均税收、就业人数、用地规模等与属地政府签订协议,明确责任及违约退出条件。属地政府可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建设用地审批联席会议,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政府产业发展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就企业投资计划、资金落实、规划选址、投入产出效益、用地标准、能源消耗、环境影响等进行综合准入评价审查,研究解决土地征收(收回)、储备、出让、开发等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各县(市)可在供地过程中通过收取定金、建设项目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开竣工保证金等方式,对项目单位进行约束。(六)严格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建设项目立项、用地预审、供地审批、规划设计和施工建设等环节必须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各类标准、指标、考核办法,涉及的用地指标不符合国家和省发布的城乡规划和土地使用标准的,不得作为办理土地审批、供应和用地的依据。(七)完善土地资源市场配置机制。严格限定划拨用地范围,除军事、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可以继续划拨供地外,对国家机关办公、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工业用地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房等经营性用地(包括配套的办公、科研、培训等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严禁借“乡镇企业”之名擅自扩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范围,违反国家工业用地出让最低限价政策和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严禁用地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圈占土地。(八)加强房地产调控,优化住房结构。各地要科学编制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优先保障中小套型商品房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年度供应量不低于居住用地供应量的70%;对列入年度供地计划的保障性住房用地,要做到应保尽保、及时供地。已供应的各类保障性住房用地,不得改变土地性质和土地用途,不得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套型面积。要严格限制低密度大户型住宅项目的开发建设,。(九)提升建设用地使用效率。进一步提升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效益,提高各开发区准入门槛,提高单位土地面积的投入产出水平。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其他工业集中区新建工业项目平均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350万元/亩、280万元/亩、220万元/亩。投资额低于5000万元或者用地面积低于15亩的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各县(市、区)可在开发区内统一建设企业创业园区,鼓励社会资金多渠道投资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对行业无特殊要求的新建工业项目,一般应建设3层及以上多层厂房,引导轻纺服装、电子信息、现代服务业等适宜建多层厂房的产业发展楼宇经济。、建筑系数一般不得低于40%、绿地率不高于15%、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不高于7%。禁止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写字楼、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十)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和分期供地制度。根据项目的产业周期弹性、行业特点及企业规模等条件,实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弹性出让年期供地,不再单一采用最高年期出让。实行分期供地制度,分期建设的大中型工业项目,可整体统筹安排,一次性办理环评、立项手续,分期规划、分期供地,原则上不得先供待用。分期出让时,土地出让年期与首期出让终止日期一致。当期用地未达到预定的投资强度等条件的,不得安排下期供地。(十一)鼓励促进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要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鼓励企业对现有厂区用地加大投资改造力度。企业在现有厂区内改建、翻建厂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现有厂区内扩建、新建厂房,按规定标准减半收取。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主体参与多层标准厂房建设经营。:..在中心城区建设的工业类(必须有生产车间、厂房)建设项目免缴综合配套费和专营配套费,其专营配套费由专业经营单位监督建设或由专业经营单位建设,建设方案据实出资。多层标准厂房建成后,经所在地县级政府同意,可对房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但不得改变功能和土地用途,属地县级政府享有优先购买权。(十二)加强各类开发区用地管理。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要求,加强各类开发区及工业聚集区的资源整合,提高开发区管理水平,优化开发区用地布局和结构,发挥资源集聚优势。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要统一规划,集中安排行政管理用地,合理布置生活服务设施,提高区域性社会资源的共享程度。大力推行“飞地经济”模式,通过健全税收分成、强化用地保障等激励措施,鼓励招商引资的新上工业项目集中连片建设、集群发展。(十三)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的统一安排部署,推进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建设。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采取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探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和作价入股。依法鼓励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以土地使用权联营、入股等形式兴办企业,盘活利用闲置和低效用地。鼓励具备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将存量集体建设用地通过自建或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用于多层厂房建设。探索建立农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有效减少农村居民点占地面积。(十四)落实“十二五”时期我市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下降33%的目标。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落实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下降目标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严控经济发展中的土地消耗,要将下降目标作为统筹考量落实节约优先战略的重要指标,通过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强度和产出水平,严格实施用地标准,扩大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程度,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力度,鼓励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二次开发和地下空间使用权开发等,促进项目建设少占地、不占或少占耕地,推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到“十二五”末,实现我市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下降33%的目标。三、积极盘活存量土地,充分挖掘用地潜力(十五)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推进旧城区改造。按照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规划要求,加快推进旧城区改造和城区产业“退二进三”工作。对旧城区需要搬迁的工业项目,经批准可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协议或租赁方式,在产业聚集区重新安排工业用地。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城中村、旧住宅区和棚户区改造工作。按照政府主导、统一规划、集中安置、整体配套的原则,规范运作,强化土地征收补偿工作,严格履行“招拍挂”出让程序,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推进城市住房建设用地的优化集中。(十六)大力推进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将闲置土地的清理处置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形成源头预防、日常监测、及时处置的工作机制。要在彻底清查的基础上,根据城市规划和园区规划,在方位、时序上有计划地推进闲置土地处置工作。要严格区分闲置原因,根据不同情况制定处置方案。因政府行为造成的土地闲置,可采取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改变用途或规划条件、安排临时使用、等价置换、协议有偿收回、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因土地使用者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超过约定时间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按照土地出让价款或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2年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当收回土地的,要坚决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在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前,不得为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宗地办理转让、出租、抵押、变更登记及其他相关产权登记,不得受理土地使用权人新的用地申请。(十七)积极推进低效利用建设用地的二次开发利用。各级政府要充分掌握企业的投资强度、投入产出、利税、耗能等情况,对企业集约用地程度不高,达不到:..建筑系数、容积率、亩均税收、亩均工业产值等约定建设条件和经济条件,或因资金短缺、经营不善、产业衰退等造成的低效用地,可通过协商收回、鼓励流转、协议置换、合作经营、自行开发等多种形式,积极稳妥地推进低效利用建设用地的二次开发利用。对于资源占用多、产业关联度小、技术含量低、税收贡献少的项目,逐步完善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十八)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推行立体发展节地模式,积极开展地下空间利用规划编制。在保障人防、城市公共安全设施建设和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利用。用于人民防空、防灾减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地下空间建设工程,地下空间使用权可以划拨方式取得;经营性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通过“招拍挂”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四、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十九)积极稳妥开展土地综合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在坚持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的原则下,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稳妥开展工作。项目区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避免因不符合规划造成二次拆迁现象。要与促进农村发展、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相结合。通过对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整治和对农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建设,使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大幅提高,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二十)积极引导有序开发未利用地。加大盐碱、荒滩、荒草地等未利用地的开发力度,根据土地性质和区域特点,在确保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用地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开发功能和方向,宜农则农、宜渔则渔、宜建则建,实现“增加耕地面积、增加发展空间、增强土地支撑、增强生态功能”,为全面完成我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任务提供更多保障。(二十一)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农村宅基地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要与当地城中村改造及增减挂钩工作相结合,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兴建村民住宅小区,防止在城市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在已纳入城中村改造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不得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农村宅基地建设要充分挖掘村庄用地潜力,充分利用空闲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五、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二十二)规范合同管理,建立相关制度。规范和完善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明确约定建设项目投资强度、开竣工时间、规划建设条件、出让价格、住宅建筑套数、套型建筑面积、违约责任等重要事项。建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开竣工履约保证制度、建设项目开竣工申报及竣工检查核验制度、建设用地供后动态巡查制度等,加大供后监管力度。建设项目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检查核验合格,规划、住建等部门不得通过竣工验收。(二十三)进一步促进批而未供土地有效利用,切实提高供地率。政府建立定期研究协调机制,加强部门联动,对因各种原因不能及时供应的项目用地,分析原因,协调解决。将建设用地供地率作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的重要依据。根据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各县(市)前3年供地率不得低于75%、65%、40%,中心城区城市用地实施方案供地率不得低于65%、50%、20%。对供地率达不到要求的,市政府重点督办,限期整改;逾期未达到整改要求的,暂停建设用地上报,并按未完成任务数的一定比例扣减当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奖励供地率高、用地集约高效的县(市、区)。六、加强组织领导,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考核机制。市政府成立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监察、发改、经信、财政、国土资源、住建、规划、环保、工商、税务、统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对全市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日常工作和监督管理。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考核奖惩机制,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土地综合整治、建设用地供地率、出让价款收入、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下降、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情况等内容纳入市目标绩效考核体系,作为对县(市、区)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二十五)大力推进和拓展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达标、争创活动平台。持续深入开展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达标、创建活动,并以此为平台,进一步提升国土资源利用和管理水平。紧紧围绕达标建设考核指标体系,对土地利用效率、土地规划执行度、耕地保护效率、土地执法效率等考核项目,做好相关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拓展集约用地路径,创新节约用地模式,推广应用节地技术,健全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体系。(二十六)部门协同,明确责任,构建节约集约用地共同责任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着力构建“政府领导、部门配合、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共同责任机制。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自觉履行各自职能范围内的审批、监管职责,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全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二十七)加强节约集约用地宣传引导。各县(市、区)政府要不断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宣传力度,形成珍惜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用地的共识。要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和网络等新媒体的宣传作用,认真总结推广节约集约用地经验,表彰节约集约用地先进典型,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参与的浓厚舆论氛围。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