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5
文档名称: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宁波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格式:pdf   大小:197KB   页数:5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PDF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宁波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上传人:青山代下 2024/5/14 文件大小:197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宁波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该【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宁波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是由【青山代下】上传分享,文档一共【5】页,该文档可以免费在线阅读,需要了解更多关于【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宁波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的内容,可以使用淘豆网的站内搜索功能,选择自己适合的文档,以下文字是截取该文章内的部分文字,如需要获得完整电子版,请下载此文档到您的设备,方便您编辑和打印。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宁波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甬政办发[2009]15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宁波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09]1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宁波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改善投资环境,保障城市开发建设顺利进行,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房[1997]209号)和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浙财综字[2006]10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三)各级财政安排及华侨、华人捐赠的教育、卫生等公益类项目;(四)各级政府组织的住房保障类工程和村民住宅项目;(五)市政府及以上机关明确规定予以免征的项目。第六条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下列建设项目减免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一)除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益类项目,按每平方米60元收取;(二)市物流发展规划确定的物流中心内的物流建设项目,按每平方米60元收取;(三)行政机关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70元收取。第七条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收。市三区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房屋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其它建设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收;临时建筑项目和房屋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下的其它建设项目,由海曙、江东、江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收。第八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按申请的房屋建筑面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建设项目,应当一次性缴纳;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可分两次缴纳,但首次缴纳不得少于60%,余款必须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交清,具体缴纳期限以双方签订的缓交协议为准。第九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在缴纳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二)建设项目的立项文件或建设项目的扩初纪要;(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四)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建设项目,应当同时提供房屋立面图和剖面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材料核实后,按规定收费,并出具缴纳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承办单。第十条如实际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原缴费建筑面积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规划、发改部门批准文件或房屋测绘单位审核意见,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补交超过部分房屋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如实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原缴费建筑面积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可根据规划、发改部门批准文件或房屋测绘单位审核意见以及缴费单据,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凭《预算外资金收入退付申请书》,直接向财政部门申请退还差额部分房屋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办理建设项目规划、施工许可等法定手续,除接受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实际竣工房屋建筑面积追缴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第十二条对未办理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手续的建设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三条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公示的内容包括收费项目名称、征收范围及对象、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缴费期限以及减免政策等。第十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为政府专项资金,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十五条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当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市政府办公厅《宁波市城市公用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办法》(甬政办[1996]2号)规定的城市市政道路、桥梁、绿化等配套建设资金的补充,与各项城市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第十六条今后如需调整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由市物价局、财政局另行公布。第十七条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工程项目,不再单独向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土地出让金成交总价款。具体提取办法由城建、土管、规划、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尚未办结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仍按原办法结算。《宁波市城市公用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甬政办[1996]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