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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计划生育条例(199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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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计划生育条例(199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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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器、做输:..分。第四十七条个体行医者施行节育手术的,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每例一千元至二千元的罚款。个体行医者施行恢复生育手术的,除按第四十六条处罚外,并吊销其执业许可证。第四十八条瞒报、漏报计划外出生人口统计数字的,每瞒报、漏报一人对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者分别处以一百元至二百元的罚款,并取消单位和个人因此骗取的荣誉称号第四十九条对未按规定时间发放生育证的直接责任者,责令立即发放,并处以每例一百元至二百元的罚款。第五十条计划生育管理人员和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有关的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并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一条凡拒绝、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职务,干扰计划生育工作以及扰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工作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批评教育,并视情节收取计划生育管理费::..(一)未按规定采取节育措施的。(二)计划外怀孕的。(三)未按规定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的。(四)有关部门未按规定为流动育龄人口办理有关手续的。(五)为计划外生育有者提供条件的。(六)单位出现计划外生育职工的。未领取生育证生(养)育子女的,收取计划外生育费,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前两款的具体处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依据本条例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收费或罚款一万元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决定,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六条依据本条例规定收取的费用,用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七条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吉林省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