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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宣传工作管理暂行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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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宣传工作管理暂行规定.pdf

上传人:青山代下 2024/5/14 文件大小:78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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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第三十八条南宁市国税局办公室负责对各基层单位开展税宣传月活动情况的督促检查,总结交流经验,评估活动效果。第三十九条税收展览展示。税收展览展示是通过树立税务形象标识、推广发布主题口号、制作公益广告、举办税收展览等方式,传播税收文化,增强税收意识,塑造税务形象,扩大税收影响的活动。展览展示活动根据全市国税工作形势进行方案策划和组织实施,并符合依法治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做到形象生动、寓意深刻、易于为大众所接受。第四十条税务形象标识由税徽、纳税服务标识等注册图标组成。税务形象标识按自治区国税局提供的确定。税务形象标识的使用遵循统一、规范的原则,由各级国税机关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规范使用。第四十一条税收宣传主题口号由各级国税机关从国家税务总局当年确定的税收宣传月主题口号中选用。第四十二条南宁市国税局办公室负责确定税收公益广告的制作形式、内容和发布的时间、地点,并报宣传、工商等主管部门审批。电视公益广告以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国税局和南宁市国税局制作为主。税收公益广告一般由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发布。第四十三条税收网站宣传。南宁国税网站是税收宣传和政务信息公开的重要载体。第四十四条除涉密信息外,南宁市国税局的政务信息一般通过网站发布,:..核报批后予以发布。第四十五条新闻登载。各级国税网站登载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国税局发布的新闻,应注明国家税务总局或自治区国税局新闻宣传中心字样和发布时间;各级国税机关网站登载税制改革、税收政策调整等敏感信息,应以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国税局网站发布的信息为准;转载其他媒体的新闻应注明消息来源。第四十六条税收宣传品。税收宣传品是面向系统内、外,策划和制作的音像制品、书籍、宣传画等各类税收出版物。税收宣传品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市局机关各部门每年年底前将次年税收宣传项目和宣传品申请计划送办公室,按照规定报批执行。临时动议策划的税收宣传项目和宣传品照此程序报批。第四十七条批准制作的税收宣传品,相关单位应拟定税收宣传品策划方案报办公室。市局办公室负责审核税收宣传品的创意、设计、稿件,以及经费预算审查和实施过程监制等工作。税收宣传品制作应制定发放计划和范围,严格经费预算,加强成本核算和控制。第四十八条税收宣传品完成后,成品资料一律送办公室备案管理。第五章税收宣传档案资料第四十九条税收宣传档案是各级国税机关在税收宣传活动中形成的、经过整理归档的各种稿件、录音带、录像带、照片、vcd、dvd、flash等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第五十条税收宣传档案由办公室收集整理,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第五十一条税收宣传归档范围主要包括:(一)税收宣传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工作计划;:..(二)重要文稿。主要包括南宁市国税局领导审批修改的稿件、改样、题词、批示原件;著名专家学者、国际友人为本单位撰写文章的手稿、讲演稿以及题词和书写字画的原件等;(三)本单位编辑出版的税务报刊和各种税收宣传出版物;(四)本单位拍摄、录制的各种音像制品。第五十二条税收宣传档案的整理和归档。(一)市局机关各部门应将税收宣传档案资料送交办公室整理、归档。(二)税收宣传稿件可采用按时间、类别进行整理,分别组卷或装订成册,填写目录。(三)税收宣传照片按时间、地点、人物分类进行整理,填写目录,注明作者,配备照片说明,洗印统一规格的样片亲分类装订成册。(四)录音带、录像带、vcd、dvd、flash等声像资料归档时应确保声音清楚、画面清晰,并按专题、时间进行分类整理,填写标签、卡片和目录。(五)为保证档案完整,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保存、损毁应归档的税收宣传档案资料。第五十三条办公室要指定专人管理税收宣传档案,并定期移交本级档案管理部门。发现税收宣传档案破损、变质或字迹模糊的,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裱、复制等技术处理,予以补救。税收宣传档案应编制必要的目录、卡片、索引等检索工具,编辑各种汇编和参考资料,提高税收宣传档案利用水平。第六章税收宣传纪律第五十四条税收宣传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新闻宣传、广播电视、报刊出版、互联网、保密等方面规定,防止失实报道和泄密事件发生。第五十五条税务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向新闻媒体或互联网提供有偿新闻、虚假新闻和不实新闻;:..(二)通过新闻媒体或互联网发表与国家现行税收法规、政策、规定相悖的观点和信息;(三)向媒体新闻媒体透露未公开发布的税收法规、政策以及规章等内容;对内部已决定的重大事项,在对外公布之前,擅自对外披露或评论;(四)未经批准,擅自以税务机关名义外出讲课,或擅自将所在部门的工作成果以个人名义发表;个人以非职务名义撰写业务、理论探讨文章,涉及尚未公布的税收政策调整等重要内容;(五)向新闻媒体提供引用与正式对外公布的数据有出入的数据信息;(六)利用采编报道谋取不正当利益,接受或向采访报道对象或利害关系人索取财物和其他利益;利用职权拉广告、拉赞助,推销书刊及音像制品;利用职权向纳税人摊派发行报刊;(七)在税收宣传品制作中,传播违背国家税收法规政策,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国税部门形象,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出版、传播的其他内容;(八)未按照新闻宣传管理报批审核程序,对外提供税务机关信息;(九)其他违反税收宣传管理部门明确规定的行为。第五十六条对违反上述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部门、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工作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依纪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第七章税收宣传保障第五十七条建立健全人员保障机制。加强全市国税宣传队伍建设,新闻宣传工作岗位应充实政策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干部。加强对税收宣传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其政治素养和业务能力。南宁市国税局建立全市国税宣传人才库,整合税收宣传人力资源。第五十八条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各级国税机关年度税收宣传经费纳入:..费。办公室负责新闻宣传经费的计划安排、预算报批等事项,并组织实施。第五十九条建立健全设备保障机制。各级国税机关应为办公室税收宣传人员配备采访、拍摄、通信、上网、编辑、访谈等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设备。第八章税收宣传绩效考核第六十条南宁市国税局对税收宣传工作实行绩效考核。通过调整、修订、完善信息宣传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进一步明确税收宣传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科学设置绩效考核指标,建立健全奖惩机制,促进税收宣传工作健康发展。第六十一条税收宣传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年度税收宣传计划落实情况;税收宣传月组织实施情况,贯彻落实税收宣传工作计划落实情况;税收宣传月组织实施情况,贯彻落实税收宣传工作部署情况;税收宣传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等。税收宣传绩效评估应做到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专项活动评价与整体宣传成效评价相结合。第六十二条南宁市国税局通过年度目标考核及专项评奖、总结、通报等形式,对各单位税收宣传工作做出评价,推动税收宣传工作的开展。第九章附则第六十三条本规定由南宁市国税局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六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