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该【中国法律史 】是由【青山代下】上传分享,文档一共【11】页,该文档可以免费在线阅读,需要了解更多关于【中国法律史 】的内容,可以使用淘豆网的站内搜索功能,选择自己适合的文档,以下文字是截取该文章内的部分文字,如需要获得完整电子版,请下载此文档到您的设备,方便您编辑和打印。:..,中国法制历史传承四千余年,其总体的发展脉络、相互间渊源继承关系是异常清晰的。不过,四千多年间,朝代不断更替,政权屡经变更。所以从宏观上观察,各个时期法制的内容、特色也各有不同。按照发展阶段、风格和特点,中国法制的历史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部分:早期法制、战国以后的古代法制和现代法制。一、中国早期法律制度(奴隶制法律制度时代)中国早期法律制度一般指夏、商、西周、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也称奴隶制时代的法律制度。在时间上包括自公元前21世纪到公元前476年这一历史阶段。中国早期法制的突出特点,是以习惯法为基本形态,法律是不公开的。在中国早期法制中,夏、商是奠基时期。自公元前21世纪夏启建立夏代开始,夏王朝前后存在约五百年时间。这一时期,中国早期的刑罚制度和体系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商取代夏后,也延续了近500年。在继承夏代法制经验的基础上,商代在罪名、刑罚以及司法体制诉讼制度等方面取得了长足进展。20世纪初出土的甲骨文资料证明,商代的刑法及诉讼制度已经比较完备。中国早期法制的鼎盛时期是在西周。在中国历史上,西周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历史阶段。:..在西周政权长达五个多世纪的时间里,中国传统的执政方式、执政策略和一些基本政治制度已经初步形成。作为传统文化基石的哲学、伦理道德等思想文化因素也在此时开始。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西周法制的形式和内容都达到了早期法制的顶峰。在西周时期所形成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老幼犯罪减免刑罚、区分故意和过失等法律原则,以及“刑罚世轻世重”的刑事政策,都是具有当时世界最高水平的法律制度,对中国后世的法制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所以,西周法律制度是中国法制史学习的重点之一。春秋时期处于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动荡、大变革的前期,此时社会变革的重心在于“破”,即西周所建立的家国一体的宗法制度,包括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各个层面都受到否定和挑战。在法制方面,以反对“罪刑擅断”、要求“法布于众”为内容的公布成文法运动勃然兴起。郑国子产“铸刑书”、邓析著“竹刑”及晋国“铸刑鼎”等,都是这一法制变革运动的代表性成果。二、战国以后的古代法制(封建法制时代)战国以后的古代法制,一般是指战国以后至鸦片战争以前中国各主要封建王朝的法律制度,在时间上包括自公元前475年至公元1840年这两干余年的法制历史。自春秋时期起,中国就开始有成文法向全社会公布。从此,中国的法律开始从最初的不公开状态转变为以成文法为主体的状态。从战国到清末的两千年间,法律理论、立法技术、法律规模、法律内容和司法制度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我们通常所说的“传统法律文化”、“传统法律制度”,其主体就是在这一时期形成、发展和成熟的。根据法制发展状况以及在整个法制传承中所起的作用,我们可以把这一漫长的历史时期划分为以下几个发展阶段:。:..这是由早期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的重要阶段。战国时期处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动荡、大变革时代的后半期。而社会变革的许多重要成果,中国的许多思想文化精华都出自这个时期。与春秋时期相比较,战国时期社会变革的重心在于“立”。在法制方面,“立”主要表现为以成文法为主体的新的法律体制开始在更大的范围内、以更成熟的形式建立起来。其中,战国初年魏国李悝(音亏)制定的《法经》,就是战国时期法制变革运动的代表性成果。另外,在整个中国古代社会中,影响最大的两大学术流派——儒家和法家的主要政治法律思想,也都在这一时期内成熟并在政治舞台上发挥广泛的影响。。这是中国古代成文法法律体系完全确立的时期。时间包括从公元前221年到公元220年的历史时期。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以中央集权为特征的统一的专制王朝,确立了以后几千年中国传统政治格局和政治模式。在指导思想上,秦代奉行的是法家学派的“法治”、“重刑”等理论,而且在实践上贯彻得比较彻底,秦代的法律制度很自然地带有明显的法家色彩。在中国历史上,战国时代和秦代是法家学派最活跃的时期,而法家理论得到完整的实践,也仅仅是在秦代。所以,从整个中国法制史上看,秦代法制特色是极为鲜明的。自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出土以后,许多以前鲜为人知的秦代法律得以重现于世。从这些珍贵文物资料中可以看出,秦代的法治观念极深,法律制度也很严密。:..汉代(西汉、东汉)时期,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在秦朝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从总体上看,汉代法律制度呈现出阶段性特征。也就是说,汉代法律体制,从风格上可以分为前、后两个时期。前期是指在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前,主要是“汉承秦制”,就是在秦代留下的法律框架内进行局部改造,形成了一套与秦代法制有根本差别的法律体制;后期则是指在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在指导思想上接受儒家的理论,使儒学。、律发展到一定程度2、一批专门研究法律的人中国法学历史大致分为四个阶段1、先秦时期2、秦汉至清末3、清末至中华民国4、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一、先秦时期的法律思想概述1、王权神授、发有天定。该阶段的法律思想目的主要在于宣扬君王及其所颁布的法律的神圣性,借之调和奴隶主统治阶级和奴隶之间的矛盾并镇压奴隶的反抗,以维护奴隶社会的等级秩序和高压统治。(人们认识社会现象和法律现象都还有很大的局限性,所以不会出现系统的法学理论知识)2、春秋战国时期儒道墨法儒“礼治”至汉武帝时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引礼入法”“礼法合一”,儒家思想真是被确立为中国封建社会政治法律的思想基础。3、道家“人法地,地法天,天发道,道法自然”一定程度上道家倡导的是法律虚无主义,对调控社会的礼法保佑消极态度。4、墨家主要代表了社会中有知识的中下层民众的政治和法律观念。:..“兼相爱,交相利”“功之以赏益,威之以刑罚”。追求一种大同世界的理想国家,表达了对人人互爱互利和消灭战争的理想社会追求,当支持诛杀暴君的行为和以制止暴虐为目的的战争。5、法家:法是国家的规矩、准绳,是一种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国家制定的法律应该一特定的法律形式向社会大众公开,“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也”,并借助国家暴力工具保障其实施。法家法治思想从根本上说是维护君权的工具呃,洞开、严苛的法律知识君王驾驭百姓的“刑赏二柄”。二、从秦朝到清朝的法律思想概述-----以律学为主干·从公元前211年到19世纪中叶,两千多年历史中,中国法学走过了一个以儒家学说为主导,融合法家道家等诸多学说的发展过程,形成了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法律文化系统,典型表现在儒家化的律学的兴起与发展。秦代开始法学领域出现律学。它是一种基于儒家原则教导和诠释成文法的法理学。学问起源于秦,发展于汉,兴盛于魏晋,鼎盛于唐,唐以后逐渐衰落。三。中国近代法律发展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法律发展概述第三节马克思主义法学史一、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创立二。列宁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核心贡献3。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2。法律基础知识狭义的法律本质: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人造法律,主要反映执掌国家权力的社会阶层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它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特殊行为准则。它是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设定权利和责任来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特殊的行为准则。第一,法律是国家意识的体现;第二,法律体现了社会群体掌握国家权力的意志;同时也保障了社会公共利益;第三,法律体现的意志来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法律特征;第一,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一般特征;第一,法律的规范性是指法律规范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从而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种典范标准或方向属性。(二)法律的概括性指法律的对象是一般的或抽象的某一类的人和事,而不是具体的、特定的个人和事法律在同样的条件下可以反复适用,而不仅适用一次。二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基本特征(一)法律具有国家意志,由国家制定和认可(二)法律以权利、义务、权力、职责为主要内容(三)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四)法律的可述性它是司法机关实现其司法职责、保证司法公正的基本依据和准绳第四节法律作用法律的规范作用(一)法律的指引作用法律对人们的行为起到普遍的指导作用。(二)法律的评价作用法律作为一种评价尺度,能够对人的行为的法律意义进行评价(三)法律的预测作用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预测人们相互之间将会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法律后果。(四)法律的强制作用法律能够运用国家强制力对违法者施以强制措施,保障法律被顺利实现(五)法律的教育作用法律不仅是社会的行为规范,也确立了最低的社会道德标准和是非观念,它可以通过它的传播和实施进入人人的心灵,矫正人的行为。法律的社会作用(1)社会利益的分配通过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确定利益的主体、内容、数量和范围,运用各种法律规范指导现实生活中的利益分配。(2)解决社会纠纷国家通过法律调整社会利益,确立权利和义务;通过司法审判,违法者可以受到惩罚或承担责任,社会纠纷可以得到解决。:..(3)实施社会管理体现在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中,涵盖社会的各个领域,如经济、文化、交通、人口、教育、卫生、环保等领域。(1904-1914年)、中华民国时期(1912-1949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1949-2004年)三个阶段。其中,中华民国时期又可分为北京国民***时期(1912-1927年)和南京国民***时期(1928-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又可分为前期(1949-1978年)和后期(1979-2004年)。一、清末(1904-1911年)(一)《公司律》的出台清***于1904年1月21日(光绪二十九年十二月五日)奏准颁行了《钦定大清商律?公司律》。此外,清***还制订了《奖励华商公司章程》、《奖给商勋章程》(商部奏定)《公司注册试办章程》等相关法规。《公司律》共分十一节,共一百三十一条。第一节,公司分类及创办呈报法;第二节,股份;第三节,股东权利各事宜;第四节,董事;第五节,查帐人;第六节,董事会议;第七节,众股东会议;第八节,账目;第九节,更改公司章程;第十节,停闭;第十一节,罚则。清末《公司律》确立了“股权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和“公司法面前所有公司一律平等的原则”。《公司律》的颁行标志着中国开始以公司制企业模式组织、发展中等、自由等经济民主理念的、专门规范生产经营组织的法律,从而开启了中国公司立法的先河。(二)《大清商律?公司律》草案与:..《商法调查案?公司律》1904年的《钦定商律》颁行之后,《公司律》部分制定、颁行事出仓促,缺陷不少。修订法律馆曾聘请日本法学博士志田钾太郎于1907年起草编定了了《大清商律》,其中包括“公司律”。但当时各商会以修订法律馆所编《大清商律》系直接采日本商法恐与国情不合,于是在1907年7月由上海立宪公会发起商法起草委员会,决定组织全国范围内的商情、商事习惯,参照各国最新立法例,自行编纂商法草案。至1909年12月召开第二次大会时已完成《商法总则》与《公司律草案》两编,经大会讨论通过,呈请清***施行,并附《公司律调查案理由书》与《商法总则调查案理由书》,农工商部再加以修订,定为《商律草案》(包括商法总则和公司律两编),相较而言,清末的《公司律草案》远比已颁行的《公司律》完善。但是,正当《公司律》修定接近尾声,并即将付诸资政院通过时,辛亥革命的爆发宣告了清王朝的覆灭,该草案也未得颁行。二、民国时期(1912-1949年)(一)北京国民***(1912-1927年)1、《公司条例》1914年1月13日,北京***农商部颁行了近代中国的第二部公司法——《公司条例》。1914年的《公司条例》分为总纲、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股份两合公司及罚则共有6章、251条,其内容和篇幅较之10年前的《公司律》均有较大的变动和增加,并于同年9月起实施。《公司条例》(共251条)不仅在内容上比清末《公司律》(共131条)详尽,而且在法理上也较《公司律》上了一个台阶。例如在公司概念方面,《公司律》含糊地规定,“凡凑集资本共营贸易者名为公司。”:..而《公司条例》则规定,“本条例所称公司,谓以商行为为业而设立之团体”,“凡公司均认为法人。”第一次对公司概念作出了较为准确的界定,并第一次从法律上确认了公司的“法人”性特征,体现了现代公司的根本属性。再如,在公司分类方面,《公司律》将公司分为“合资”、“合资有限”、“股分”、“股分有限”四类,因分类标准含糊,因而各种“公司”概念界定不严,相互重叠。《公司条例》则将公司分为“无限”、“两合”、“股分有限”和“股分两合”四种,基本上体现了现代公司理论关于公司的分类原则。在其它具体条款方面,《公司条例》的规定相对都比较准确、可行。但该条例中将公司的类型规定为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和股份两合公司。1914年的《公司条例》将1904年《公司律》中“合资”(实为有限责任公司)删除,这与当时的公司法立法潮流不符。[6]但总体而言,民初的《公司条例》是中国近代第一部较为成熟的公司法。此外,北京国民***又主持修订了《公司条例施行细则》、《公司注册规则》、《公司保息条例》、《证券交易所法》和《破产法草案》等公司法配套法规[7],初步形成了民国初年较为完备的公司法律体系。其中《公司条例施行细则》、《公司保息条例》、《证券交易所法》,在中国公司立法史上都具有首创意义。这部《公司条例》在颁行时并没有经过法定的立法程序,只是由农工商部呈请大总统批准颁布。《公司条例》颁布后,经过二次修正,分别是1914年9月21日和1923年5月8日。:..孙藏共同起草完成了《公司法草案》(共6章、259条),但未经立法机关颁行。所以,《公司条例》是民国北洋时期通行的唯一一部公司法。(二)南京国民***时期(1928-1949年)1、1929年《公司法》南京国民***颁行的1929年《公司法》是在北洋***1914年《公司条例》的基础上,参酌德法等国《公司法》,于1929年11月拟定,12月26日公布,1931年7月1日起施行的。它“是一部。、法律发展的概念所谓法律发展是法律规范、法律价值及法律行为从萌芽到形成并日益上升与进步的过程。其具体内容包括:首先,法律发展是依法律现象的历史时间序列而对法律运行所作的考察。其次,法律发展是法律规范、法律价值与法律行为三重发展的有机统一。再次,法律发展是法律由混乱、冲突到系统、严密、科学,从简单、低级到复杂、高级的不断上升过程。最后,法律发展是法律变量和法律变性两者不断融汇渗透的产物。二、法律发展的特征(一)从纵向关联上看,法律发展是连续性与间断性的统一。(二)从横向对照上讲,法律发展是法的地方性与全球性的统一。(三)法律发展是非平衡性与平衡性的统一。三,对法律发展过程的分析,一直是法学理论中的颇有争议的问题,东西方学者依其特定的标准和方式进行了种种解脱,归结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一)旧中国及日本学者关于法律发展过程的观点。:..(paulvinogradoff)根据社会发展的阶段性将法的发展史分解成依次递进的六个时期:一是图腾法即萌芽阶段的法;二是部落法;三是城邦法;四是中世纪法律;五是个人主义的法律;六是社会化的法律。罗斯科庞德(roscoepound)认为法律发展经历了如下六大阶段:原始法、严格法、衡平法和自然法、法律的成熟阶段、社会化阶段以及世界法阶段。昂格尔(r?unger)将法的发展过程归结为三大时期:第一个时期是从部落社会的习惯法发展为贵族社会的官僚法;第二个时期是从贵族社会的官僚法转变为自由社会的法律制度;第三个时期则是从自由社会的法律转向后自由主义社会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