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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组建中卫仲裁委员会实施方案及中卫仲裁委员会章程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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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组建中卫仲裁委员会实施方案及中卫仲裁委员会章程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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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组建中卫仲裁委员会实施方案及中卫仲裁委员会章程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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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的组***员出席,方能举行。修改章程或者对仲裁委员会作出解散决议,须经全体组***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组***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八条仲裁委员会会议的主要职责是:(一)审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工作计划等重要事项,并做出相应的决议;(二)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三)制定和修改仲裁委员会章程、仲裁规则、仲裁收费办法等有关文件;(四)审议、决定仲裁员聘任、解聘、除名和内部机构设立、变更;(五)决定经费的预算、决算和应列支费用的原则标准;(六)制定仲裁员守则和行为规范及仲裁员报酬计付标准;(七)对委员会组***员、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和仲裁员进行纪律监督;(八)主任担任仲裁员时,决定主任的回避;(九)决议解散仲裁委员会;(十)仲裁法、仲裁规则规定的职责,以及其他应由委员会会议行使的职权。第九条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在仲裁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负责仲裁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第十条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向仲裁委员会会议提出年度报告和财务报告;(二)提出仲裁委员会章程、仲裁规则的修改意见,制订工作制度、办案规程和经费使用管理制度;(三)负责仲裁员聘任、解聘和除名的提案;(四)决定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的聘任;:..(五)负责新一届仲裁委员会委员的提名;(六)提出内部机构设置和变更的方案;(七)决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聘用及薪酬标准;(八)按照仲裁委员会会议审批的经费使用标准使用经费;(九)主任在审理案件中被申请回避的由主任会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会议决定。第十一条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家咨询机构,为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提供对疑难问题的咨询意见。专家咨询机构设负责人一人,由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任。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会议作出解散决议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仲裁委员会应当终止。第三章办事机构第十三条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在仲裁委员会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一)具体收取和管理仲裁费用;(二)办理仲裁案件受理、仲裁文书送达;(三)仲裁档案的管理;(四)仲裁员的联系;(五)联系协调与仲裁工作相关部门的工作,组织仲裁调研、仲裁事务交往和学术交流、仲裁法律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六)承办仲裁委员会会议和主任会议的决定;(七)办理仲裁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务。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内设机构为:办公室、立案室、业务室、联络室等。:..第十四条秘书处工作人员,由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提名,报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聘用。秘书处工作人员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参照中卫市国有企业工资制度执行,具体办法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第四章仲裁庭第十五条仲裁庭是对仲裁案件按照仲裁规则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仲裁组织。仲裁庭的组成要严格按照《仲裁法》和《仲裁规则》进行。第十六条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第十七条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一方为二人以上的,应当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同一仲裁员。当事人没有按规定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十八条仲裁庭设秘书一名,负责办理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事务。第五章仲裁员第十九条仲裁委员会依法从社会各界聘任仲裁员一百名。经仲裁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由仲裁委员会聘任,发给聘书。仲裁员均为兼职。仲裁员每届聘任期五年,期满可以继续聘任。仲裁委员会依法按照法律教学研究、律师、经贸、行政管理等不同行业设仲裁:..仲裁员名册报中国仲裁协会备案。第二十条仲裁员应当严格遵守仲裁规则的规定,保证当事人行使仲裁规则规定的权利。第二十一条仲裁员应当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得代表或者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第二十二条仲裁员接受案件后,应当认真、详细审阅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和材料,做好审理的准备工作。第二十三条仲裁员开庭审理仲裁案件的,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认真查明事实。第二十四条仲裁员经仲裁庭或者仲裁委员会同意会见当事人、代理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办公地点进行;未经仲裁庭或者仲裁委员会同意的,仲裁员不得私自会见任何一方当事人、代理人,不得单独接受一方当事人、代理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或者与一方当事人、代理人交谈有关仲裁案件的情况。第二十五条仲裁员应当在案件审理终结后及时进行合议,并按规定制作仲裁裁决书。第二十六条仲裁员应当严格保守仲裁秘密,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审理过程、仲裁庭合议情况、案件涉及的商业秘密等内容。第二十七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一)隐瞒应当回避的情形,对案件审理产生不良影响的;(二)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审理案件的;(三)有不宜继续担任仲裁员的其他情形的。第二十八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仲裁委员会决定解聘:(一)聘任期内无正当理由拒绝当事人选定或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二)在仲裁案件时,经仲裁委员会或者专家咨询委员会指出仍坚持错误意见,致使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三)一年内,非因正当理由致使二件案件审理超过审限的;(四)连续两次不参加仲裁委员会组织的重大活动的;(五)不服从仲裁委员会管理的;(六)因年龄、健康状况不能胜任仲裁工作的;(七)其他不宜继续担任仲裁员的情形。第二十九条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或者在仲裁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或者传播有损仲裁委员会名誉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第三十条仲裁员应当接受仲裁委员会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参加本会组织的学****培训、会议等活动。第三十一条仲裁员审理案件,按本会有关规定获取报酬。第六章财务第三十二条仲裁委员会的财务实行独立核算。第三十三条仲裁委员会经费来源:(一)当事人交纳的仲裁费用;(二)政府拨付的开办资金;(三)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四条仲裁委员会经费用于下列各项支出:(一)日常办公、办案费用;(二)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工资、津贴、奖励等费用;(三)仲裁员办理案件的酬金;:..(四)委员会组***员的补贴等费用;(五)仲裁员及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培训经费;(六)宣传、推进仲裁制度费用;(七)业务活动费;(八)社会公益及主任会议认为必要的其他支出。第三十五条经费使用严格按照经费使用管理制度流程审批。第三十六条仲裁委员会配备专职财会人员,建立独立的财务帐册和财务工作制度,制作财务报表,接受有关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第三十七条仲裁委员会换届,应当对财务和资产进行审计。仲裁委员会终止,应当对财产进行清算。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由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章程自中卫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