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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法中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之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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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法中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之思考.doc

上传人:小博士 2018/1/18 文件大小:5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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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对刑法中引诱、容留、介绍他人***罪之思考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亟需完善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于没有作相应的立法或司法解释,在审判实践中,均参照1992年12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定罪量刑。
《解答》的第七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情节严重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的;(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的。”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决定》和《解答》中的‘多人’和‘多次’的‘多’,是指‘三人’以上的数(含本数)”。因此按照《解答》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三人或三次以上属情节严重,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只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在“二人”或“二次”以下的,才能“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这一量刑幅度可能是刑法个罪中规定最为宽泛的。
笔者认为,在社会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刑法日臻完善的今天,对“引诱、容留、介绍他人***”案件的定罪量刑继续适用《解答》的规定,已凸显其局限性,主要存在下列问题:
1、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冲突。《解答》的法源即颁布于1991年9月4日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嫖娼的决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相应规定,“严厉禁止***、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嫖宿暗娼,违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上述法律规定,说明“引诱、容留、介绍他人***”的行为并不一定都构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构成犯罪”(见《刑法》总则第十三条)。由于“引诱、容留、介绍他人***”“三人”或“三次”以上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在审判实践中按此规定比照量刑,即使是被告人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只有“一人”且只有“一次”(这应当是最轻微的了),一般也是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从而使上述法律关于“引诱、容留、介绍他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的规定成为一纸空文。
2、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难以体现。
一是量刑偏重。虽然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共有三个刑种,量刑幅度很宽,但由于“引诱、容留、介绍他人***”三人或三次以上属“情节严重”,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故审判人员按此标准比照量刑,量刑普遍偏重,鲜有判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以笔者所在法院的判决为例,自2003年至2004年九月,所审判的“引诱、容留、介绍他人***”案件共15件15人,被告人“引诱”或“容留”、或“介绍”他人***多为一人一次,被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有14人。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只有1人,因此还引发判决是否畸轻的争议。
二是“引诱、容留、介绍他人***”的人数或次数,成为量刑时考虑的主要因素。在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