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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于企业加强危险管理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有利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保险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保障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展推动商品的流通和消费推动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有利于财政和信贷收支平衡的顺利实现增加外汇收入,增强国际支付能力发动国际范围内的保险基金归纳起来,保险在宏观和微观经济活动中的作用有二,首先发挥社会稳定器作用,保障社会经济的安定,其次发挥社会助动器的作用,为资本投资、生产和流通保驾护航。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及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特征:保险合同是非同时对等给付的双务性合同〔双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当义务,一方的权利即为另一方的义务。〕保险合同是射幸性合同〔合同履行具有偶然性、不确定性,且针对单个保险合同而言。〕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法律要求必须具有一定的形式和手续〕保险合同是条件性合同〔条件满足〕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一般没有商议变更的余地〕保险合同是属人性/个人性合同〔保险合同所保障的是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本人,而不是遭受损失的财产。〕保险合同的分类足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及保险价值相等的保险合同。缺乏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又称低额保险合同。超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的合同。缺乏额保险的产生原因:投保人基于自己意愿或及保险合同当事人约定而对保险标的的局部价值进展投保。投保人因没有正确估计保险标的的价值而产生的缺乏额保险。在订立保险合同后,因保险标的的市场价格上涨而产生缺乏额保险。超额保险的产生原因:出于投保人的善意。出于投保人的恶意。投保人希望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获得额外利益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经保险人允许,或根据保险条款条件,经保险双方当事人特别约定,按照保险标的的重置本钱投保,从而导致保险金额高于保险标的是实际市场价格。保险合同成立后,因保险标的市场价值跌落导致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人是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在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件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承当赔偿损失给付责任的人。投保人是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通常需要具备的条件: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利益或生命、身体和安康等收到保险合同保障的人。保单所有人是指在保单签发后对保单拥有所有权的个人或企业。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保单所有人的权利:变更受益人;领取退保金;领取保单红利;以保单作为抵押品进展借款;在保单现金价值限额内申请贷款;放弃或出售保单的一项或多项权利;指定新的所有人。受益人的构成要件:受益人是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受益人是由保单所有人指定的人;受益人不同于继承人。在一次事故中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时死亡的,认定为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成认的利益。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对象,是保险事故发生所在的本体。保险合同保障的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即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的实体法定受益人:按照法律规定的受益人。此时相当于没有指定受益人,保险赔款做为遗产处理。保单持有人:对保单利益享有请求权的人。人寿保险可以作为抵押,归还债务,具有证券的流通性。分红保险中,投保人定期可以获得红利和现金价值。中介人/辅助人保险代理人:基于保险人的利益,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权力范围内代为受理保险业务并收取一定手续费的人。保险代理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在保险代理人的权力范围内发生事故,责任由保险人承当。保险经纪人: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代表投保人及保险人洽谈并订立保险合同的人。保险经纪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保险经纪人的行为后果由本人承当,一般适用于财产保险。保险公估人:承受保险当事人的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的业务的人。保险公估人是受谁委托即代表谁的利益,其行为后果有本人负责。保险条款分析保险合同的形式投保单: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它在出具时即完全生效,并持续有效至正式保单送达时为止。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是正式保单发出前的临时合同。保费收据:在人寿保险中使用的、在保险公司发出正式保单之前出具的一个文件。它只是投保人缴纳保费和可能获得预期保障的证据。保险单: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保险合同行为的一种正式书面形式。它必须明确、完整的记载有关保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双方履约的依据。保险凭证: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效力及正式保险单一样。在货物运输保险和交强险中经常用到。批单: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及保险责任的开场合同成立: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即告成立。〔签发保单〕保险合同成立时并不产生法律效力,即合同不一定生效了。〔1〕要约〔投保〕〔2〕承诺〔承保〕保险代理人只是向可能购置保险的客户提出要约邀请。合同生效: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当事人均受认同条款约束。保险合同生效以有效为前提,合同有效的前提是:保险人的主体合格,投保人的主体合格。保险合同的内容合法。当事人的意思表达要准确、真实。由代理人订立的保险合同,应有保险人的事前授权或事后追认。保险合同必须有法律要求的形式,必须有书面的凭证。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对保险合同生效条件做出约定,假设双方没有事前约定,则保险合同成立即生效。保险责任的开场:保险责任的开场期间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而定,保险事故在此期间内发生,保险人负赔偿责任,否则不负赔偿责任。三者之间的关系保险合同成立之后不一定立即生效,生效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保险合同生效之后,保险责任不一定开场,关键在于保险合同中怎样约定。有的以时间为约定,有的以某事件的发生为约定。即使已经进入了保险责任期间,但保险合同未生效。此时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承当赔偿责任,被保险人获得赔偿,三个条件缺一不可。保险期间保险期间:即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合同从保险责任开场到终止的这一期间。保险期间确实立:1。按时间确定。2。按事件的始末确定。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责任: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所应承当的经济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外责任:又称责任免除,是保险人不负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范围。除外责任的内容:除外地点除外风险〔战争风险、道德风险、核辐射风险、艾滋病〕除外财产〔价值难以用货币衡量的财产:日记、账簿、图纸、邮票等〕除外损失〔如正常磨损,自然消耗,大多数情况下财产的间接损失,政府公布禁令、没收造成的损失等。〕保险费及保险费率保险费是投保人为了取得保险保障而交付给保险人的费用。保险费率又称保险价格,是按保险金额计算的保险费的比例。保险费包括纯保费和附加保费,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合同的中止、复效和终止合同中止: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内,由于某种原因致使保险合同暂时失去法律效力。在保险合同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当赔偿责任。合同复效: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后又重新开场。合同终止:指当事人之间由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因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而不复存在。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合同因解除而终止〔法定解除、约定解除、任意解除〕合同因违约失效而终止〔因被保险人的某些违约行为,保险人有权使合同无效。〕合同因履行而终止〔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完成全部保险金额的赔偿或给付义务后,保险责任及告终止。〕保险价值:保险标的在某一特定时期内以货币估计的价值总额,只适用于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保险人承当或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保险金: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实际获得的补偿或给付金额。保险合同的变更合同主体的变更主体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变更。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不能随意变更,除非经过保险人的同意才可以。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可以变更,但要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并且告知保险人。新的投保人要符合保险公司规定的三个要件。被保险人绝对不能变更,受益人变更需要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且告知保险公司。合同内容的变更指在保险合同主体不改变的情况下,改变合同的约定事项,主要是权利义务的变更。保险合同订立之后投保人可以提出变更合同内容的要求,但须经过保险人同意办理变更手续,有时还需增缴保费,合同方才有效。批单是变更保险合同时最常用的书面单证。合同变更的有效性顺序批单或背书优先于附加条款,附加条款优先于根本条款。手写变更优先于打印变更,旁注变更优先于正文变更。对于同一事项的变更,后变更的优先于现变更的。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保险合同的解释:当保险当事人由于对合同内容的用语理解不同发生争议时,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或者约定俗成的方式,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或文字的含义予以确定或说明。解释原则通常有:文义解释原则意图解释原则有利于被保险人解释原则批注优于正文、后加批注由于先加批注原则补充解释原则/:协商、调解、诉讼或仲裁保险的根本准则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的含义:指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成认的经济利益。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规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保险金额不能超过保险利益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使保险区别于赌博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保险利益的认定标准:衡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是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会因该标的损毁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财产保险不仅要求在投保是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要求保险利益在保险有效期内始终存在。特别是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在海上保险中不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具有保险利益,只要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货物运输保险流转性〕〔三〕确定保险利益价值的依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保险利益的认定投保人对自己的生命或身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其具有亲属血缘关系的人,法律规定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承当赡养、抚养、扶养法定义务的人具有保险利益〔父母、子女、配偶〕投保人对其具有经济利益关系〔雇佣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的人具有保险利益对保险利益的实效要求人身保险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生效后则不继续要求。确立保险金额的依据:被保险人的需要和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能力。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遵守合同的认定及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应当将及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像保险人如实陈述,以便让保险人判断是否承受承保或以什么条件承保。重要事实是指对保险人决定是否承受或以什么条件承受投保起决定作用的事实。告知的立法形式包括:无限告知〔海上保险采用〕、询问告知〔一般保险采用、我国采用〕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1。因疏忽、过失未告知或误告的〔无意〕行为,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当赔偿责任,但必须退还保险费。2。对于成心隐瞒或欺诈的〔恶意〕行为,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当赔偿责任,并且可以不退换保险费。保证保证是指保险人在签发保险单或承当保险责任之前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做出的承诺或确认。保证得分类:1。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存在可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2。根据保证的存在形式可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违反保证义务的法律后果: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当保险责任,并且不退还保费。对保险人的要求在展业和承保时应如实告知,特别是除外责任。准确、及时的进展保险赔付。保密弃权及制止反言近因原则的含义近因:指促成损失结果发生的最有效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近因原则:近因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承当损失赔偿责任;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近因原则的应用单一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赔,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不赔。〕多种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多种原因同时作用多种原因都属于保险责任,则全赔。多种原因中,保险责任的原因及非保险责任的原因共存:1。假设可区分,则保险人承当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2。假设不可区分,则均摊或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多种原因连续发生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事故的原因为近因,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则赔;否则,不赔。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各原因的发生虽有先后之分,但其之间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却对损失结果的形成都有影响效果。后因是新的相对独立的原因,其处理方法及多种原因同时作用的处理根本一样。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注:损失补偿原则及其派生原则均只适用于各种财产保险,不适用于人身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责任分为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因为保险赔偿的目的是弥补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利益。注:。,而不能使其获得额外的利益或从中牟利。〔人身保险中“补偿性医疗费用保险〞〕坚持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维护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真正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防止被保险人因保险赔偿而得到额外利益或利用保险从中牟利,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保证保险事业安康、有序的开展。损失补偿原则的根本内容被保险人请求损失补偿的条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能用货币衡量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的限度以实际损失为限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赔偿不得超过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是根据损失当时财产的实际价值〔市价〕来确定的。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当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赔款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只能低于或等于保险金额。以保险利益为限保险利益是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保险赔款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对遭受损失的财产所具有的保险利益。,同时发挥作用,取其中最小的一个。损失赔偿方式比例赔偿方式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损失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的比例〔保障程度〕来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损失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保险金额=保险价值,足额投保,赔=损保险金额<保险价值,缺乏额投保,赔=损*比率保险金额>保险价值,超额投保,赔=损第一危险赔偿方式保险人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即保险金额及实际损失那个小,按哪个赔偿。损失金额<保险金额,赔=损损失金额=保险金额,赔=损=保险金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赔=保险金额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约定有免赔额的保险免赔额: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人不承当补偿责任的份额。绝对免赔〔为了风险共担〕;相对免赔〔为了节约本钱〕定值保险〔“值〞为保险价值〕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以此做为保险金额。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不管保险标的当时的市价如何,均按损失程度足额赔偿。保险赔偿=保险金额*损失程度重置价值保险:以被保险人重置或重建保险标的所需费用或本钱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被保险人支付的施救费用、勘察费用和有关诉讼费用由保险人承当。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