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6
文档名称: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 精选.pdf

格式:pdf   大小:213KB   页数:6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PDF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 精选.pdf

上传人:小屁孩 2024/5/18 文件大小:213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 精选.pdf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该【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 精选 】是由【小屁孩】上传分享,文档一共【6】页,该文档可以免费在线阅读,需要了解更多关于【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 精选 】的内容,可以使用淘豆网的站内搜索功能,选择自己适合的文档,以下文字是截取该文章内的部分文字,如需要获得完整电子版,请下载此文档到您的设备,方便您编辑和打印。(三)行业技校本专业毕业,中专以上学历在本工种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四)经过行业正规中级工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高级工:(一)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本工种岗位连续工作三年以来;(二)在本工种岗位连续工作年限,初中学历十二年以上,高中学历十年以上,中专学历八年以上,大专学历五年以上,大学本科学历三年以上(仅限于本工种全面开展鉴定前);(三)经过行业正规的高级工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可申报技师:高中以上学历,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二年以上,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和操作技能特长,能解决本工种关键操作技术和生产工艺难题,具有传授技艺能力和培训中级技能人员的能力。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可申报高级技师:高中以上学历,任技师三年以上,具有高超精湛技艺和综合操作技能,能解决本工种专业高难度生产工艺问题,在技术改造、技术革新以及排除事故隐患等方面,具有显著成绩,有培训高级工和组织带领技师进行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能力。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相应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一)在生产技术方面有突出贡献,本工种专业理论知识和操作能力水平确已达到中、高级工,或在本工种岗位获得省、市技术比武前三名的人员可不受学历和工作年限规定的限制,申报相应工种中、高级工鉴定;(二)在本工种岗位获全国“烟草行业技术能手”荣誉称号者,可申-2-报相应工种技师鉴定;(三)获“全国技术能手”和“中华技能大奖”荣誉称号者,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直接认定相应工种技师和高级技师资格。第三章职业技能鉴定申报程序第九条职工个人向本车间(部门)提出鉴定申请,并填写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车间(部门)根据申报条件严格审核后汇总,并报送人事劳资科,人事劳资科进行审核汇总后,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局鉴定站上报当年鉴定计划。第十条根据省局鉴定站的鉴定计划安排,由人事劳资科组织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分别填写《烟草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烟草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申报名册》和《通用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申报名册》,并报省局鉴定站或当地劳动部鉴定机构审核。第十一条根据省局鉴定站或当地劳动部鉴定机构鉴定时间安排,由人事劳资科组织职工参加行业特有工种鉴定或地方通用工种鉴定。第四章职业技能鉴定组织与管理第十二条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申报、资格审查和上报鉴定计划由人事劳资科负责。行业特有工种应报请省局烟草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进行鉴定。通用工种应报请省局鉴定站进行资格审查后,委当地相应托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报省局鉴定站备案。第十三条未经企业统一组织申报、省局鉴定站及委鉴定机构审核托-3-与鉴定,而取得的行业特有工种和通用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企业不予承认。第十四条不论是否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工种岗位变动后,按以上规定的条件重新申报新任工种岗位的鉴定。第十五条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工,同工种不同设备机型岗位变动后,属于高速机向低速机型变动的,岗位工作年限仍按以上规定计算,属于低速机型向高速机型变动的,申报高速机型鉴定的,工作年限增加一年熟练期。第十六条已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工,同工种不同设备机型岗位变动后,属于高速机型向低速机型变动的,可不重新鉴定;属于低速机型向高速机型变动的,应在高速机型岗位上工作满一年以后,重新申报高速机型同等级的鉴定。第十七条职业技能鉴定所收取的考评费、资料费、试卷编制费、考务费、证书费等有关费用由个人负担。费用由人事劳资科按规定的标准统一收齐后交省局鉴定站或地方鉴定机构。第十八条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消耗的原辅材料、能源动力、劳务费用,由承担鉴定的车间按实核算后,报厂部核销。第十九条省局鉴定站在厂本进行的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各有关车间和部门应给予积极的配合支持。第二十条行业特有工种、通用工种的职业资格证书由人事劳资科统一登记后发给职工个人。鉴定考核成绩表归入本人档案。第五章持证上岗要求第二十一条对本厂已组织由省局鉴定站和地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4-的技术工种,要求全部持证上岗。第二十二条尚未组织鉴定或不具备鉴定条件,以及虽已开展鉴定,但当年内未全部组织鉴定的工种,待达到应该全部持证上岗条件时,要求全部持证上岗。第二十三条对在持证上岗工种岗位上工作的新参加工作职工,具备鉴定申报条件的当年必须申报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第二十四条由非技术工种岗位调整到技术工种岗位的职工和在技术工种岗位之间调整的职工,符合鉴定申报条件的当年必须申报鉴定,取得新任工种的职业资格证书。第二十五条允许和鼓励职工通过鉴定持有多个职业资格证书。凡今后在岗位调整或岗位竞争中持有本工种岗位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工,可以优先上岗。第二十六条每年度对应持证工种岗位上的职工进行考核。各单位需上报《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考核审批表》,经厂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七条根据考核结果对应持证而未持证的职工,应调离技术工种岗位。确因特殊原因暂时不能调离的,未持证的月份降低一档岗位工资;下年度仍未取得证书时,降低两档岗位工资。第二十八条应持证工种岗位及工人技术等级编制,根据企业的发展情况和实际需要定期进行调整,由人事劳资科适时提出调整意见,提交厂务会议审定。第六章工人技术等级津贴管理第二十九条发放范围:属应持证上岗的工种岗位范围内,已经持证且在证书规定的工种岗位上工作,并享受工人岗位工资的技术工人。属应-5-持证上岗工种岗位范围内,享受管理岗位工资的职工,要求必须持证上岗,但不享受工人技术津贴。第三十条发放标准:中级工(四级),30元/月;高级工(三级)50元/月;技师(二级),100元/月;高级技师(一级),150元/月。第三十一条工人技术等级津贴按月随工资发放,以持证工人当月在岗出勤为考核依据。实际工作超过半个月制度工作日的,按月发给技术等级津贴,不足半个月制度工作日的不发。第三十二条享受津贴的技术工人,因工作岗位调整,所持职业资格证书与调整后岗位工种不相符时,停发技术等级津贴。第三十三条津贴发放程序(一)各部门对新获证及新上岗需发给津贴的人员,要按时填报《工人技术等级津贴审批表》(附表二)及《工人技术等级津贴岗位档次考核变更表》(附表三),经部门领导审核签字后,报人事劳资科。(二)人事劳资科对各部门所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者,按标准核发津贴。(三)为规范工人技术等级津贴的发放,各单位应于每月22日,前根据考勤情况上报《工人技术等级津贴岗位档次考核变更表》。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人事劳资科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