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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农产品贸易安排与发展中国家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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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世界贸易组织农产品贸易安排的体系 世界贸易组织农产品贸易安排是一个由?农业协议?、?适用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协议?,作为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下称“1994年总协定〞)组成局部的各成员国减让表和世界贸易组织其他有关多边协议构成的规那么体系。在这一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是?农业协议?。 ?农业协议?共13个局部,含有21项条款。在前言中,各成员国明确指出,农业贸易改革的长期目标是“建立公平的和以市场为导向的农业贸易体制,改革进程应通过支持和保护承诺的谈判,以及强化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规那么与纪律使其更为有效来推动。〞 为实现这一长期目标,各成员国在市场准入、国内支持和出口竞争方面达成具体减让承诺,并载入各自的减让表;此外,在?农业协议?第14条的根底上达成的?适用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协议?,专门标准农产品贸易中的卫生检疫问题。1994年总协定和?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附件1A中的其他多边贸易协议,包括?贸易的技术壁垒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议?、?海关估价协议?、?装船前检验协议?、?原产地规那么协议?、?进口许可程序协议?、?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和?保障措施协议?,在不与?农业协议?的规定冲突的情况下适用。 因此,世界贸易组织农产品贸易安排是一个庞大的规那么体系。它既是世界贸易组织规那么的有机组成局部,又具有这一贸易领域的特殊性。它既是框架性的,包含总体目标和统一于这一目标下的各项有待完善的制度,又是具体的,因为许多规那么直接规定了成员国的具体义务,已经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其内容那么涉及农产品贸易的方方面面。 二、世界贸易组织农产品贸易安排的核心 规那么尽管世界贸易组织农产品贸易安排极其繁琐,然其核心规那么表达在市场准入、国内支持和出口竞争等方面。 (一)市场准入规那么 市场准入方面发生的最重要的变化,是单一关税保护取代由普通关税和各种非关税边境措施构成的混合保护。?农业协议?第4条第2款规定,成员国不应保存、采用或重新使用已被要求转化为普通关税的任何措施。这些措施包括:进口数量限制、进口差价税、最低进口价格、任意进口许可证、通过国家贸易企业维持的非关税措施、自愿进口限制和其他类似措施。这被称为“关税化〞。具体方法是将上述非关税措施转换为等值关税。例如,如果基期(1986年至1988年,除非另行指出,后文所谓“基期〞皆指1986年至1988年)内原有非关税措施的适用使进口产品的国内价格比国际市场高出75%,那么可转化为75%的普通关税。“关税化〞的意义在于,使农产品市场准入条件具有透明度、可预见性和竞争性,将农产品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连接起来,使稀缺资源的配置更加依赖市场的作用。 各成员国承诺以关税化后的关税率为根底,在实施期(对于兴旺国家而言,实施期为1995年至2000年;对于开展中国家而言,实施期为1995年至2004年)内逐步削减关税水平。兴旺国家成员国承诺将全部农产品的平均关税削减36%,单项农产品关税的最低削减量为15%;开展中成员国那么削减平均关税的24%,单项农产品关税的最低削减量为10%.最不兴旺国家仅承诺约束关税水平,但不须作任何减让。这些数字并不直接表达在?农业协议?中,成员国以它们为根底制订各自的关税减让表,明确对各项农产品进口所征收的最高关税水平。 由于关税化的结果,关税减让表中包含一些畸高关税,称为“关税顶峰〞,反映了乌拉圭回合前该农产品的受保护水平。为防止现有的市场准入时机因为“关税化〞的结果而丧失,各成员国承诺维持现有的市场准入时机。实施期开始时市场准入时机不得低于基期国内消费量的3%,实施期届满时应增至基期国内消费量的5%.这一安排是通过关税配额实现的。 成员国对配额内进口产品征收很低的关税,对配额外的进口那么通常征收高得多的关税。目前共有37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对1371项农产品保有关税配额。 ?农业协议?附件5规定了特殊待遇。根据这一规定,4个国家在严格条件下可对特定产品采取非关税边境措施,包括日本、韩国和菲律宾的大米进口,以及以色列的奶酪和羊肉进口。条件之一是这些产品的进口配额必须逐渐增加。 市场准入方面最后一项重要内容是特殊保障措施,用以应对进口产品大量涌入和该产品国内价格急剧下降的情况。援用特殊保障措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有关农产品的非关税措施已按照?农业协议?要求转化为普通关税;第二,成员国在减让表中以符号“SSG〞说明,与该农产品有关的减让可诉诸特殊保障措施;第三,任一年份中该农产品的进口超过了“启动水平〞,或该农产品以进口国货币计算的到岸价格低于“启动价格〞。当这些条件满足时,进口国可以依?农业协议?规定的方式征收较高的临时关税。特殊保障措施与一般保障措施的区别在于:特殊保障关税的启动是自动的,不需经过其他特别程序;进口是否对国内生产和经营者造成“严重损害〞不是启动特殊保障关税的必要条件。 (二)国内支持规那么 世界贸易组织农产品贸易安排根本上改变了1947年总协定在国内支持方面的规那么。各成员国承诺约束并削减国内支持措施,同时享有根据本国具体情况制订国内农业政策的自由,只要这些政策不会产生扭曲农业生产或贸易的后果。在?农业协议?中,国内支持措施被分为“可免除减让的国内支持〞和“不可免除减让的国内支持〞。前者包括“绿箱〞措施和“蓝箱〞措施等,成员国不仅不需削减这类措施,其增加也不受世界贸易组织的限制;后者即通常所指的“黄箱〞措施。 一项国内支持措施只有满足以下条件才属于“绿箱〞措施的范畴:第一,该措施对生产或贸易没有或仅有最小的扭曲作用;第二,该措施必须通过公开筹资的政府方案施予,应涉及消费者转移支付,也不应对生产者提供价格支持;第三,该措施还必须满足具体政策措施成为“绿箱〞措施的额外条件。?农业协议?附件2列举了12类属于“绿箱〞措施的政府效劳方案,包括有关特定农产品和环境保护的研究、病虫害防治、培训与咨询效劳、根底设施建设等一般政府效劳方案、为粮食平安目的的公共储藏、国内粮食援助、与产量或价格无关的收入支持、政府参与的收入保险方案、赈灾支付、通过休耕等方案给予的结构调整援助、环境保护方案下的直接支付以及地区开展方案下的直接支付。 除“绿箱〞措施以外,依据?农业协议?第6条第2款和第5款,还有两类措施可以免于削减,一是作为开展中国家农业和农村开展方案组成局部的直接或间接资助,包括农业投入补贴或投资补贴,以及鼓励农产品多样化而采取的措施;二是“蓝箱〞措施,即限产方案下对生产者的直接支付,只要该支付按固定土地面积或产量,或按固定牲畜数目给予,并且不超过基期产量的85%即可。 除上述措施以外的国内支持措施,即“黄箱〞措施,都受制于减让承诺。成员国在各自的减让表中载明“年度和最终约束水平〞(An[30]alandFinalB[40]mitmentLevel),当成员国在任一年份对农业的“当前综合支持总量〞(CurrentTotalAggregateMeasurementofSupport,CurrentTotalAMS)不超过年度和最终约束水平时,该成员国就没有违反所承担的减让义务。年度和最终约束水平是谈判的结果。要判断一成员国是否违反了减让义务,必须计算其当前综合支持总量。 当前综合支持总量的计算以“综合支持量〞(AggregateMeasurementofSupport,AMS)为根底。综合支持量将成员国每年给予特定农产品生产者的支持,或不特定地给予农业生产者的支持予以量化,以货币形式表达出来。一般而言,价格支持的计算是以支持价格与世界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受支持价格保护的农产品数量。?农业协议?附件3规定了综合支持量的具体计算方法。当计算综合支持量存在实际困难时,也可以计算“支持等量〞(EquivalentMeasurementofSupport,EMS).支持等量计算的是政府对农产品提供支持的财政支出。“综合支持总量〞(TotalAMS)是单项农产品综合支持量的总和加上非特定农产品综合支持量。当前综合支持总量那么是当年成员国向农业提供的支持的总量。应注意的是,在计算当前综合支持总量时,如下两项支持不计算在内,亦免除减让:一是对特定农产品提供的不超过其国内生产量5%的支持;二是不超过国内农业生产总量5%的非特定支持。对开展中国家而言,上述两项比例为10%.它们被称为国内支持的“最低水平〞(demini[20]slevel)。 目前有30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的减让表中包含综合支持总量减让承诺。它们承诺在基期国内支持水平的根底上,在实施期内将综合支持总量削减20%,开展中成员国那么削减13%.对于减让表中没有列明国内支持减让承诺的国家,那么必须将国内支持水平保持在前述最低水平以下。 (三)出口竞争规那么 世界贸易组织出口竞争规那么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对广泛存在的出口补贴的规制,二是对出口限制的标准。就对国际农产品贸易的负面影响而言,出口补贴较出口限制更甚,因此成为乌拉圭回合谈判的焦点之一。世界贸易组织出口竞争安排的核心内容就是,成员国承诺削减受出口补贴农产品的数量和用于补贴出口的政府支出。 ?农业协议?中出口补贴的概念是视出口实绩而定的补贴,并在第9条中予以列举。该条中列举的出口补贴属于必须予以削减的补贴,包括:政府或其代表机构视出口实绩向公司、行业、农产品生产者,或其合作社或协会,以及营销机构提供的直接补贴,包括实物支付;政府或其代理机构以低于国内可比价格的价格出口非商业农产品储藏;对事实上由政府资助的出口的支付,包括以向有关农产品或转化为出口产品的农产品征收的税金收益来维持的支付,不管该项支付是否由公共帐户开支;为减少农产品出口经营本钱而提供的补贴(普遍的出口促销和咨询效劳不在此列),包括对农产品的处理、分级及其它加工本钱以及国际运输和运费本钱的补贴;由政府提供或支配的对出口产品的国内运输和运费优惠;以农产品构成出口产品为条件而提供的补贴。 这些承诺以两种方式予以量化:一是用以补贴的政府预算支出的数额,二是被补贴的出口农产品的数量。兴旺国家成员国承诺在实施期内将用于补贴的政府预算支出削减至基期(1986年至1990年,与国内支持的基期是1986年至1988年不同)水平的64%,即6年内减少36%;对于被补贴的出口农产品的数量,那么减少至基期水平的79%,即6年内减少21%.对开展中国家而言,需要在10年内将上述两种方法计算的补贴水平降至基期水平的76%和86%,即分别削减24%和14%,为兴旺国家成员国削减量的2/3. 在实施期内,成员国可以在承诺的出口补贴水平以内,为本国农产品的出口提供补贴。目前,有25个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可以在这一条件下补贴出口农产品,其中包括欧共体和美国,它们分别承诺仅在约束水平下对20项和13项农产品出口提供补贴。 这25个成员国可以在减让表中列明每年削减的水平,从实施期第2年开始,如果往年的补贴水平缺乏所承诺的最高水平,可将余额参加下一年的补贴水平,只要实施期满时的补贴水平不超过最终约束水平即可。同时,各成员国承诺不采取上述规定以外的出口补贴。 世界贸易组织出口竞争安排还禁止对出口补贴承诺的躲避。?农业协议?第10条规定,不在第9条中所列范围内的出口补贴,不得导致成员国得以躲避减让义务或产生这种威胁。非商业交易也不得用于躲避减让义务。同时,成员国承诺继续合作以达成有关出口信贷和出口信贷担保及保险的规那么,并将这些措施置于国际规那么之下。成员国还承诺如果出口的数额超出承诺减让的水平,那么必须保证超出的局部没有接受任何补贴,不管这些补贴是否在第9条中列出。协议第10条还对国际粮食援助作出了规定,援助国必须保证粮食援助(包括货币化的双边粮食援助)没有直接或间接地与向受援国的商业出口挂钩,并应遵循联合国粮农组织?剩余粮食处置原那么和协商义务?的规定,包括适当时采纳“通常销售要求〞体制(thesystemofUsualMarketingRequirements,UMRs). 此外,粮食援助应尽可能地以无偿赠与的方式或以不低于1986年?粮食援助公约?第4条规定的优惠条件供给。 三、开展中国家的特殊与差异待遇及其缺陷 (一)法律依据和具体内容 ?农业协议?前言中指出,各成员国同意“在实施市场准入承诺时,兴旺成员国将充分考虑开展中成员国的特殊需要和情况,增进开展中国家有特殊利益的农产品的准入时机,改善准入条件……。〞?农业协议?第15条规定,兴旺国家应依照协议的有关规定和减让表中的内容给予开展中国家以特殊和差异待遇,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开展中国家实施减让承诺的期限是10年,是兴旺国家的两倍。 第二,在市场准入方面,如前所述,开展中国家承诺的关税削减幅度为兴旺国家的三分之二;对于乌拉圭回合前关税未受约束的开展中国家,可采取“上限约束〞(CeilingBinding),即确定对进口农产品新的最高关税,通常高于乌拉圭回合前的实际税率;此外,?农业协议?附件5第2局部规定了对开展中国家传统膳食中的主要食品的“特殊待遇〞,对这些食品的进口,开展中国家可以在严格条件下采取非关税边境措施,即不受?农业协议?第4条第2款禁止使用非关税边境措施的约束。 第三,在国内支持方面,对于减让表中含有综合支持总量削减承诺的开展中成员国,削减量亦为兴旺国家的三分之二;对于减让表中不含综合支持总量削减承诺的开展中成员国,所能维持的国内支持最低水平占国内农产品生产总值的比例为兴旺国家的两倍;?农业协议?第6条第2款还规定,开展中国家为鼓励农业和农村开展所维持的投资补贴或农业投入补贴免于削减,并不计算在当前综合支持总量中。 最后,在出口补贴方面,开展中国家在实施期内出口补贴削减量也只有兴旺国家的三分之二;并且,开展中国家有关出口产品的促销和咨询效劳,以及国内运输和运费方面的补贴,只要没有用于躲避减让义务,即可免于削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