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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内容,可以使用淘豆网的站内搜索功能,选择自己适合的文档,以下文字是截取该文章内的部分文字,如需要获得完整电子版,请下载此文档到您的设备,方便您编辑和打印。:..国际法名词1、准成员与部分成员准成员与部分成员是国际组织的成员的两种分类。准成员相对于国际组织来说只享有部分权力和承担部分义务,即准成员在国际组织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受到一定限制。一般来说没有表决权,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不能在主要机关中担任职务。设立准成员目的在于便于一些非独立国家的非自治领土也能参加相关的国际组织的活动。部分成员则是指参加某一国际组织的一个或数个机关工作的成员,对于整个国际组织来说他们是非成员,但对于他们所参加的机关来说则是完全成员,并在该机关内享有全部的权利和义务。存在部分成员这一形式是为一些非成员国提供了参与某些国际组织活动的方式与途径。2、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1)两者在范围上有所差异,专属经济区只能在200海里以内,大陆架可以超过200海里。(2)两者的法律制度不同:1)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是固有的,它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而专属经济区要“主张”才能拥有,它以沿海国的宣告为准。2)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主权权利涉及所有自然资源,包括生物和非生物资源;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利,除定居种生物外,则主要以非生物资源为主,所以专属经济区以水域为主,大陆架则以海床和底土为重点。3)专属经济区涉及“剩余权利”的分配问题。公约规定沿海国应准许其他国家进入专属经济区捕捞可捕量的剩余部分;而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是专属性的,不存在“剩余权利”的问题,未经沿海国明示同意,任何人不得勘探大陆架或开发其自然资源。3、多国河流与国际河流:..多国河流是指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领土的河流;国际河流则是指流经数国并可通航海洋,根据国际条约向一切国家开放的河流。两类河流均流经多个不同国家,并构成沿岸国领土的一部分,但多国河流仅对所有沿岸国开放,而国际河流则可向一切国家开放;多国河流不一定直通海洋,但国际河流船舶都能直通海洋;同时国际河流签订专门的国际条约进行规范,而多国河流则仅是沿岸国的协议调整。4、无害通过与过境通行制无害通过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的条件下,不须事先通知沿海国获取的许可而在该国领海内通过的权利。过境通行则是指专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一个部分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另一部分之间的海峡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为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越自由。两者区别在于,无害通过不适用于飞机,而过境通行也可适用于飞机飞越;无害通过要求在领海通过的外国潜水艇浮出水面并展示国旗,过境通行则无此规定;沿岸国对适用无害通过的海峡拥有较广泛的管辖权,但在适用过境通行的海峡内其管辖是有限的;沿岸国可以暂停无害通过,但过境通行一律不能被停止。:表现在均属于一国广义外交关系的内容,并且一国若同意与他国建立外交关系,同时也意味同意建立领事关系。区别在于:(1)建馆时间不同:使馆的历史较晚,领事馆则早在中世纪就已出现;(2)法律依据不同:外交关系依据的是《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而领事关系则依据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3)设置机关不同:外交关系所设的是大使馆、公使馆、代办处;领事关系所设的是总领事馆、领事馆、领事分馆和领事代理处;(4)派遣程序不同:外交关系中使馆馆长派遣之前须征求接受国同意,领馆馆长则一般不需要;:..(5)职务范围不同:外交关系中的使馆办理的是接受国全国范围内比较重大和广泛的事务,领事馆则在某一特定地区处理商务和侨民等事务;(6)领导关系不同:使馆受派遣国外交部领导,领事馆除了受派遣国外交部领导同时也受同一接受国内使馆的领导;(7)特权与豁免的范围不同:外交关系中使馆特权与豁免范围更大,领事馆的特权与豁免相较之小一些;(8)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更多,领事人员的特权与豁免较少;(9)外交人员一般没有作证义务,领事人员不能完全排除作证义务1、国际法与国内法国际法:国家之间形成并主要依靠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力量加以实施的,调整以国家为主导的国际关系的原则国内法:区别:1、主体不同。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以及政治性组织,国内法主体为自然人、法人、政府。2、立法不同。国际法没有专门机构,不是一个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立法机构指定并且颁布的。国内法则不同。3、司法机制不同。国际法没有专门司法机构与执法机构。国内法有。4、法的渊源不同。国际法的条约有国际条约,国际****惯,一般法律原则,判例,法学家学说。5、强制机制不同。2、联合国大会决议与国际法渊源大会决议:UN通过一定程序规定,做出的正式决定。渊源是法的拘束力的来源。3、联邦与邦联联邦:两个以上城院邦构成的联合体,其产生以组成联邦国家之:..前的条约为基础,其存在以后来被这些国家接受的联邦宪法为主。邦联: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维持他们对内和对外独立的目的,根据他们之间共同缔结的国际条约成立的国家联合体。1、有无统一的宪法。联邦有同一的宪法。2、有无凌驾于各成员国上的最高权利机关。3、公民的国籍。4、成员的国际法律地位,邦联本身不是国际法主体4、永久中立国与战时中立国永久:在国际公约担保下,自愿约束自己,除抵抗外来共计外,永远不与他国作战,不卷入任何战争或从事任何可能使其直接或者间接卷入战争的行为。战时:指在战争与武装冲突情况下,非交战国不参加交战、也不支持任何一方的不偏不倚的法律地位1、存在条件不同。永久要国家自身明确的宣布,并得到国际公约的保障。战时中立政治意义上的中立,不产生法律后果2、存在时间不同。5、国家的承认与政府的承认国:基友的国际法主体对新出现的国家表示接受并愿意与之开展国际交往的政治法律行为。政:国家与国际组织对于新政府这一事实表示接受,并表明愿意视其为国家的合法代表并与之交往的政治和法律行为。1、承认新政府,不代表承认新国家。承认新国家也并不必然发生对新政府的承认。2、国家承认的对象是国际法的主体,政府承认的对象是代表一个主权国家的机构。3、国家承认设计新国家国际法主体,政府承认是在不涉及国家的国际法律人格的情况下承认新政府具有代表国家的资格。6、国家继承和政府继承国:国际权利义务由一个国际人格者发生某些变化从而该国际人格者专项另一个国际人格而发生的法律关系的转移。:..政:因革命或争辩而引起政权更迭时,就政府权利义务为新政权所取代的制度。区别:发生继承原因不同。国家继承是两个国际法主体之间,政府继承是同一国际主体中新政权和就政权义务的迭代。7、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原则:指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和核心并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国际法原则。强行:国际法上一系列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特殊原则和规范的总称,这类原则和规范由国际社会成员作为整体通过条约或****惯,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接受并承认为具有绝对强制性,且非同等强行性质之国际法规则不得予以更改,任何条约或行为如与之相抵触,归于无效。1、基本原则抽象,国际强行法是具体的。2、旧强行法会因为新的强行法而失效,原则并不绝对会。3、具体实践中,国际强行法存在规避的可能,但是基本原则则是普遍适用的。8、绝对豁免与限制豁免绝对:国家根据国家主权和平等原则不接受任何他国管辖的特权。限制:只有国家主权行为和用于政府事务的国家财产才有豁免权,用于商业目的的国家财产不应享有。1、豁免内容不同。2、豁免的9、领土庇护与外交庇护领土:对那些逃亡到本国领土范围内的外国人予以庇护。外交:国家的驻外使领馆之内庇护外国人。1、地点不同2、领土庇护是树敌关系,外交庇护破坏了属地管辖3、外加庇护不是国际公认的庇护10、国际不加禁止的活动造成的损害与国家不法行为国际:国际法律责任主体对其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活动所造成的损害应承担的国际责任。不法行为:客观上违背国际义务并且主观:..上可以归隐于国家的行为。1、责任性质不同,不法的责任是一种违法责任,是否发生损害后果不是决定是否引起责任的根据,只是衡量责任大小的因素,而损害责任是一种损害结果责任。2、引起责任的根据不同。不法责任的根据是国际不法行为,而损害是3、主体不同:国家不法行为可以归因与国家或者归因于国家的个人、团体或者实体的行为。不加禁止的损害主要归因于国家4、责任承担形式不同,国家不法行为有国际刑事责任和国际赔偿责任。不加禁止的责任则没有刑事责任。、终止、中止无效:条约因违反国际法等原因而自始无法律效力。无效是指无缔约资格、错误、欺诈、***、强迫与国际强行法抵触。终止:条约由于某种实施或原因而从此时对缔约方失去法律效力。终止期限届满、履行完毕、解除条件成立、条约履行不能、退约、旧约被新约取代、全体当事国统一、单方废约。中止:条约由于某种实施或原因而暂时停止,一旦原因消失,条约又恢复履行。中止基本同终止,淡跳跃的中止不影响以后的效力,一旦暂停实行期间届满,有回复履行,暂停期间,当事国不得妨碍条约的恢复履行、21联合国大会与安理会大会:由全体会员国派代表团组成的审议机构安理会:有常任理事国与非常任理事国组成的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责任为主要职能的机构、区别:1安理会是唯一有权采取心动的联合国机构2表决程序不同,安理会为大国一致原则,而大会为协商一致或三分之二多数决定3职权不同:联合国大会广泛职权,成安理会正在讨论的外,而安理会字负责解决国际争端制止侵略等:..22国际法院与刑事法院国际法院是联合国设立的专门是受理国家之间争端的司法机关刑事法院由缔约国通过签订《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方式建立的,有国家选举的独立法官组成的,审判特定国际罪行并对国际犯罪处以刑罚的永久性国际刑事审判。区别:1联合国关系不同2刑事法院是以国家协议方式产生的3刑事法院行使管辖权和审判权只能的法律是依据国际法,联合国国际法院是由当事国申请,不能主动介入。4一个是管国家和国家质检的问题,一个是管国家与自然人的问题5种类特定23斡旋和调停斡旋:当事国不愿意或者出于魔种原因无法直接谈判,或虽经过谈判而未能解决争端时,第三人出于解决争端目的促使当事国谈判的行为。调停:由第三方出面,促使当事国直接谈判,并参加谈判,提出程序性或实质性的建议或方案区别1第三方是否介入谈判2谈判的主体不同谈判与协商谈判:利益对立的代表之间的辩论与讨论协商:共同商量以便取得一致意见。区别1谈判一般发生在争端后2协商介入因素少,互谅精神体现较明显3谈判往往排斥第三者,协商则不排斥4谈判结果多于法律上承诺,协商基于自愿24国际仲裁与国际法院国际仲裁:争端过根据某协议,将争端交给他们自信选定的仲裁员处理,由于仲裁员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从而解决争端的一种方法国际法院:是联合国设立的专门是受理国家之间争端的司法机关:..区别:1国际仲裁由争端当事国协定组成或协议选择,国际法庭是常设的。2仲裁协议依当事国之间的协议,国际法院由当事国申请,不能主动介入。3仲裁规则可以由当事国共同拟定,国际法院不可4国际法院的判决可以向安理会申诉,仲裁裁决不可25战争与武装冲突、自卫战争:俩个或以上的敌对国家,以武力解决国际争端或推行国家政策造成的武装斗争和法律状态武装冲突:国家之间相互使用武力而未构成法律上战争状态的武装敌对行为自卫:以武力防卫外国队本国的武力攻击和协议他国武力攻击的权利战争与武装冲突:1战争是一种法律状态,导致占整个房权利义务的变化,武装冲突是一种事实,其后果与战争不同。2武装冲突使用战争法规则,但外交关系条约不一定中止,不适用限制和没收地方财产,不适用中立法。三者区别:1权利产生不同;自卫产生受他国武力威胁或攻击后。2造成的后果不同,法律状态不同3自卫只能在安理会采取措施之前实施且应向联合国报告26报复与反报报复:已过对另一国国际不法行为采取的相应强制措施。反报:一国以同样或类似的行为回报另一国的不礼貌,不友好或不公正的行为。区别:1报复是针对的他国国际不法行为,反报针对的是他国不友好行为2报复只能以符合国际法的行为进行,且必须为向对方提出合法要求后无法得到满足时才能使用,反报则不需要提出需求3目的不同,报复是为了制止不法行为和谋求补救而进行。反报是为了强迫一国改变其不礼貌,不友好,不公正的行为27多国河流和国际河流多国河流:流经俩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领土的河流国际河流:流经数国并许可同航海洋,根据国际条约想一切国家:..开放的河流区别:1多过河流仅对所有沿岸国开放,国际河流向一切国家开放2多过河流不一定直通海洋,但国际河流船舶都能直通海岸3国际河流有国际条约进行规范,多国河流仅对延安国依协议调整1、主权:即国家主权,是指国家拥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主权具体表现为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2、国家承认:指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确认某一地区的居民已组成了新国家,并表明愿意与其正常交往的政治法律行为。3、国际法上的继承:指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4、自卫权:指国家为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发展,进行国防建设以自卫的权利。5、管辖权:指各国对行使主权、治理自己国家所涉及的事项,在国际法许可范围内,由本国的国家机关按照本国法律进行管理或处理的权利。6、国家豁免:指国家不接受他国管辖的特权。即一国的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方面的管辖。7、最惠国待遇:指在国际条约的基础上,施惠国给予受惠国公民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第三国公民或法人的待遇。8、引渡:指一国应外国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移交给请求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9、庇护:也称领土庇护,指国家对于遭受追诉或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给以保护,并拒绝将他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共管:即国际共管,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某一特定领土共同行使主权。11、领空先占:是指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占据不属于任何国家主权所有的空间范围,将其作为自己领土的一部分的国家法律行为。(先占的客体必须是无主空间,即指不属于任何国家主权管辖之下的空间。先占必须是实行有效的占领,即必须对占有空间进行实际控制和实施管理。)12、领海:指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13、正常基线:低潮线,即海水退潮时退到距离海岸最远的那条线。14、无害通过权:指无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它的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他国领海的权利。15、专属经济区: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海洋区域。16、领土主权:国家对其领土本身及领土内的人、物和事所具有的最高权力。包括领土所有权和领土管辖权。17、毗连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沿海国在其中对特定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一带海域,其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18、领事关系:指一国根据与他国达成的协议,相互在对方一定地区设立领事馆和执行领事职务所形成的国家间的关系。19、国际组织: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其政府、人民、民间团体基于特定目的,以一定协议形式而建立的各种机构。:..、国际****惯:各国在国际反复实践中形成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21、互不侵犯原则:也称禁止使用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是指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其他办法,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侵犯另一国的主权、独立或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22、内政:是国家行使主权的具体表现,是一国在不违反国际法及其承担的国际义务的条件下所从事的、本质上属于国家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对内和对外事项。23、民族自决权:各民族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并追求其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权利。24、不承认主义:依主权原则,国家在国际法上不承担承认的义务;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承担“不承认”的义务。(史汀生不承认主义)25、国家继承:是指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在国家之间转移。26、同意:一国以有效方式表示同意他国实行某项与其所负义务不符的特定行为时,该行为在对该国的关系上,就排除了不法性。27、双重犯罪原则:指被请求引渡人的行为,必须是请求引渡国和被请求引渡国双方法律都认定是犯罪并可以起诉的行为。28、域外庇护:又称外交庇护。指一国利用其驻外的使馆、领馆或停泊于外国港口的本国军舰、停留于外国机场的本国飞机或军事基地给避难者以庇护。29、国际地役::..为他国利益服务,包括积极地役和消极地役。30、基线:指沿海国测算其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宽度的起算线。31、领事:指一国根据协议派往他国一定地区执行保护其国家及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的政府代表。32、调查:又称查询或实况调查,指在特别涉及对事实问题发生分歧的国际争端中,有关争端当事国同意一个与争端没任何关系的第三方,通过一定的方式调查有争议的实施,查明是否存在争端当事国所声称的情势,以有助于合理解决争端的一种方法。33、斡旋:指在争端当事国之间不能通过直接或协商解决争端时,第三国善意地主动或应争端当事国的邀请进行有助于促成争端当事国直接谈判、协助争端当事国解决争端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