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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行为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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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青山代下 2024/5/21 文件大小:94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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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注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2)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房屋建筑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2%;市政公路工程、%;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注解】(《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第七条)3)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提取、使用施工安全费用,施工安全费用应当开立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第十三条)(9)按规定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注解】(《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10)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相关规定即可。1)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注解】(《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第六条)2)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对于有分公司(非独立法人)的企业集团,集团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注解】(《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第七条):..3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注解】(《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第十一条)(11)按规定制定生产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1)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注解】(《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2)施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注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第五条)3)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注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12)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1)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注解】(《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21小时内向事发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和住建、交通、水务、城管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电话报告。事发地区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启动应急预案,组织进行先期处置,并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抢险救援信息情况,按照接报即报、随时续报的原则,在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基本情况。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接报判断事件等级,及时向市指挥部、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同时按照市指挥部部署,采取应急响应措施。3)信息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报告单位、报告人姓名、信息来源、事发时间和地点、人员伤亡和失联情况、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信息。对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根据事件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级别和影响程度,及时续报事件发展情况。【注解】(《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按规定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1)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职责,并应将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内容、方法和措施纳入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注解】(《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9/)2)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注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十八条)(2)按规定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注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2)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专项施工方案,符合要求的,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检查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情况,以及是否附具安全验算结果。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注解】(《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9/)(3)按规定审核各相关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并做好记录。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并应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同时应核查施工机械和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注解】(《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9/)(4)按规定对现场实施安全监理。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严重且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项目监理机构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时,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监理报告。【注解】(《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9/)(5)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制定的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专项保护措施,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上签署意见。当专项保护措施不满足要求时,总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修改后重新报批。【注解】(《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6)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必须亲自履行的工作职责授权他人履行。【注解】(《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1)按规定编制监测方案并进行审核。1)基坑工程施工前,监测单位应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需经建设方、设计方、监理方等认可,必要时还需与基坑周边环境涉及的有关管理单位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注解】(《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标准》GB50497-2019/)2)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注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二十条)(2)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监测单位应及时处理、分析监测数据,并将监测结果和评价及时向建设方及相关单位进行反馈。【注解】(《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19/)(3)监测结束后,监测单位应向委托方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关资料。【注解】(《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标准》GB50497-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