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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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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不得超过2米.(三)楼房总高度不得超过10米,其中,底层层高为3米到3。2米,其余层数的每层层高宜为2。8米到3米。副业棚舍为一层。不符合间距标准的住宅,(围墙的建造要求)个人建房需要设立围墙的,不得超越经批准的宅基地范围,围墙高度不得超过2。5米,不得妨碍公共通道、管线等公共设施,(镇乡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农村村民建房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第三十四条(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房的处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0/12:..超过本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新建房屋竣工后,不按规定拆除原有房屋、退还宅基地的,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第三十五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处罚的执行)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个人建房违反规划管理的处罚)农村村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房、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房,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5%至10%的XX。农村村民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扩大建筑占地面积、移位建房等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房,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5%至20%的XX。农村村民建房的房屋层高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2%至10%(集体建房违反规划管理的处罚)集体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市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房的;(二)擅自扩大建筑占地面积、移位建房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房等违反规划管理的情形。有前款规定情形,不能拆除的,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拆除或者没收后仍11/12:..20%至100%的XX。第三十八条(农村违法建设工程的强制拆除)对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的农村违法建设工程,市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证和认定,并对违法建筑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当事人未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的,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第三十九条(违反质量和安全要求的处罚)实施集体建房的村民委员会和参与集体建房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区(县)建设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四十条(行政复议和诉讼)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一条(执法者违法违规行为的追究)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村民建房审批手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侵害农村村民合法权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二条(应用解释部门)市房地资源局、市规划局和市建设交通委可以对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第四十三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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