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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务员登记实施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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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务员登记实施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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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7号、劳人干[1982]160号文件规定,对劳教、缓刑期间悔改好的,劳教、缓刑期满后经批准仍留在本单位的人员,按目前已经确定的工作岗位,符合公务员条件的予以登记。十六、省纪律、监察厅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人员的登记问题根据组厅字[2006]16号文件精神,省纪律、监察厅派驻列入公务员范围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人员,委托驻在部门统一进行公务员登记。派驻编制单列在驻在部门,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公务员登记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上述人员中担任省委管理职务人员的登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省委组织部审批。十七、设在机关的协会和临时性机构应配备兼职却配备了专职干部的登记问题在编制部门核定的国家行政编制范围内,对人员进行调整,纳入国家行政编制范围且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不能纳入国家行政编制范围内的,按有关政策规定参加工资套改,逐步消化。精品可编辑十八、“高职低配”、“低职高配”人员在登记中的填写问题根据组厅字[2006]16号文件精神,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由上一级职务转作下一级职务的,按现任职务进行登记,按转任前在党政机关较高职务确定级别并填写《公务员登记表》。对因工作需要低职高配的人员,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办法,按现任职务进行登记,职务层次按高配的职务填写。十九、上一级非领导职务兼任下一级领导职务人员在登记中填写问题根据组厅字[2006]16号文件精神,对上一级非领导职务兼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人员,在登记中现任职务同时填写非领导职务和领导职务,职务层次按非领导职务对应的职务层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二十、机关接收的军转干部职务的填写问题根据组厅字[2006]16号文件精神,机关接收的军转干部按确定的现任职务进行填写登记,没有确定职务的,待职务确定后再填写《公务员登记表》。二十一、审判、检察机关中既有法律职务,又有行政职务的工作人员,现职务和职务层次填写问题根据组厅字[2006]16号文件精神,由于审判、检察机关中的部分人员既有法律职务又有行政职务,在填写《公务员登记表》现职务一栏时,同时填写法律职务和行政职务,职务层次按其实际行政职级对应的职务层次填写。二十二、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登记中的填写问题根据组厅字[2006]16号文件以及《中组部、人事部、阳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发[2003]18号文件)规定,人民法院在国家行政编制内新招收的书记员实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对这部分人员进行登记时,在《公务员登记表》备注栏中注明“聘任制公务员”。以上公务员登记适用范围为省级及以下各级党委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行政机关、政协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各级机关。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机关的工作人员登记工作比照上述政策执行。湖北省公务员登记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二)(鄂组通[2006]68号)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人员的登记问题中编[1993]5号、鄂机编[1995]18号对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的机构设置、编制和人员配备都作了明确规定。根据中发[2006]9号文件精神,对七类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中使用离退休服务人员编制且在职在岗的工作人员(不含工勤人员,在)各级编委核定的机关离退休服务人员编制限额内,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在《公务员登记表》“国家行政编制数”栏目内括号注明离退休服务人员编制数。精品可编辑二、原使用自定政法编制人员的登记问题根据中发[2006]9号文件精神,各级政法机关要根据编制管理政策区分使用中央政法专项编制和地方自定政法编制(不含工勤编制,下同)的人员。对使用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人员,按公务员登记政策,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对使用地方自定政法编制的人员,分两种情况对待:一是已授予警衔的人员,法官、检察官和审判、检察辅助人员,进入政法机关前已具有公务员身份或使用行政编制的人员,按照程序调入的人员,已通过公务员考试录用的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到政法机关未使用政法专项编制的人员,待中央编委补充下达政法专项编制后,按编制数予以登记。二是在上述人员登记后仍的空余中央政法专项编制时,结其使用地方自定编制的人员经全省统一考试后,按有关的程序在编制内择优录用,再予以登记。三、2000年以来,直接安排在七类机关的军转干部,未使用国家行政编制人员的登记问题根据中央精神,对于2000年以来(含2006年),直接安排在七类机关的军转干部,未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的人员,经同级编制部门备案,在职在岗且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在《公务员登记表》备注栏中注明“2***年军转干部”。四、乡镇机关选任制领导人员的登记问题根据组厅字[2006]16号文件精神,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对经选举担任乡镇党政机关领导职务人员,在任期内且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已卸任不在机关任公务员职务的,不予登记。五、乡镇机关聘用制干部的登记问题根据组厅字[2006]16号文件,以及《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执行<关于补充乡镇干部实施选任制和聘用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劳人干[1987]4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做好乡镇机关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和参照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1997]48号)等文件规定,对目前仍在乡镇机关工作且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的乡镇机关聘用制干部,予以登记;不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六、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中在机关核定岗位内竞争上岗落岗的原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人员的登记问题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乡镇综合配套改革政策,乡镇综合配套改革落岗人员没有行政编制,未履行公职,不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不能进行公务员登记。为巩固乡镇综合配套改革的成果,对于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中落岗的原乡镇机关在编在职人员(不含工勤人员),可按竞争上岗时的职务参加工资套改,并以套改后的工资为基数,按原规定的比例发放基本生活费。七、新录用公务员中原是机关工作人员的登记问题根据组厅字[2006]16号文件,新录用公务员实行试用期。根据《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规定,这部分人暂缓登记。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再进行公务员登记。精品可编辑八、由组织安排从机关交流到企事业单位任职,未转工资关系、仍使用机关行政编制人员的登记问题根据组厅字[2006]16号文件,由组织安排从机关交流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因其已不在公务员职位,不予登记。这些人员,应按规定办理工资转移手续,不得再使用机关行政编制。九、兼任其他机关领导职务的机关工作人员的登记问题根据中发[2006]9号和组厅字[2006]16号文件精神,兼任其他机关领导职务的机关工作人员,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的,由其编制、工资和行政关系所在单位申报公务员登记。十、从其他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调入机关,未办理工资转移手续的党员干部的登记问题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和干部人事管理的政策规定,符合调任条件从其他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调入机关任职的党员干部,应先办理工资关系转移手续,再进行公务员登记。本处理意见所称机关,是指按中发[2006]9号文件规定,纳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七类机关”。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机关的工作人员登记工作照比上述政策执行。.精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