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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基本概念一则)第六章专门对“民事责任”作了规定,由此可见、“民事责任”在我国民事基本法律中的地位与作用。归责即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归由于民事责任纷繁复杂,因而对民事责任的归责原责亦即责任的归结或归属。则多有争议,尤其是当前民法学界对侵权行为的民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根据来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事责任归责原则分歧最多。为人的民事责任,它解决的是侵权的民事责任之基2009年12月26日,备受国人关注的《中华人础问题(即归责基础)。它也是解决侵权的民事责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经十任时普遍适用的基本准则,由此可见,普遍适用性是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其基本特征。一2010年7月1日起实施。侵权责任法的通过和颁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实际上就是侵权责任法行,标志着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立法在向法典化的进的基本原则,它是侵权责任法适用过程中所要遵循程中又迈出了极其关键的一步,具有里程碑性的意的一般指导思想,一种可以作为判断基础的准则,而义。源于对私权保护的侵权责任法经历了从不考虑不是侵权责任法具体的法律规则和判断所需要的量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的加害责任,到过错责化的客观尺度,也不是我们更少提及的而在侵权责任原则的历史发展,体现了崇高的人文主义思想,即任法中经常起作用的公共政策。不苛求行为人对自己意志以外的损害承担责任;以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即指在民事责任的归属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作为判断其责任的标准以扶持社与承担方面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基本准则。具体是会正义、加强社会成员的责任心。笔者认为我国侵指由特定机关(法院、仲裁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权责任法在确立“过错责任”为一般原则的基础上, 民事责任予以追究而进行的判断和确认,也即承担同时又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及“公平责任”原则。民事责任的原则,虽然这一原则是民法上既成已久“过错推定”不是一个独立的归责原则,只是过错责的观点,有很多专家学者著书立说,但因原则理论任原则在具体运用中的一种特殊形式。本文将从阐性太强,实践中很多司法人员对这一理论不重视或释基本理论出发,结合三起典型案例,分析总结我国理解不深,虽然对于具体常见类型案件处理的结论民事责任归责原则适用的变化。般也不会出现大的错误,但对于裁判、辩论的说一收稿日期:2010—06—13 作者简介:李家有(1962一),男,河南新乡人,副教授,主要从事民商法研究。30李家有:我国民事责任归责原则适用的变化第9期理和法律引用、适用经常出现偏差,遇到复杂疑难错推定责任原则作为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案件往往无所适从。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是我国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总纲,该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二、我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对民事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则承担民事责任”。特殊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具体规定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我国民法通则中总共侵权行为是人类社会最古老的需规范的现象之有7条对特殊侵权行为的无过错责任做出了规定。对人身和财产的侵害,作为人类社会中最基本通常认为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的“当事人对一。的冲突形式,一直是社会规范力求控制的对象。从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氏族社会的血族复仇和亲属代偿制度,到早期古代人分担民事责任”就是公平责任原则的总纲。法和中世纪****惯法的各种严酷的惩罚措施;从古罗我国侵权责任法作为民法通则的特别法,秉承马的阿奎利亚法到现代各国民法,都体现了人类社了在确立“过错责任”为一般原则的基础上,同时又会的这种努力。最早的法律责任是野蛮原始的,“以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及“公平责任”原则的归责原复仇或报复为形式的惩罚是一种最古老的保护利益则体系。该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和维护权利的方式”,“欠债还钱、***偿命”是人们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款规定即对法律责任的最通俗的解释,随着民事责任可替代是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关于过错责任原则的总纲。第性、文明性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六条第二款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 则也随着发展变化。自罗马法以来,各国立法多规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定“过错责任原则”为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但到上任”。此款作为过错推定责任的原则性规定,是过错世纪,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危险作业和契约关系的责任原则在具体运用过程中的一种特殊形式,不宜一增多,为了更充分地保护弱者和诚信方的合法权益, 成为侵权责任归责体系中一个独立的归责原则。平衡各方利益,又出现了“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责任”和“公平责任”原则。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我国的民法通则在确立“过错责任”为一般原责任的,依照其规定”。该条规定是我国无过错责任则的基础上,同时又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及“公平原则的总纲性规定。当然,民法专家王利明则认为责任”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第七条用“严格责任”的提法比“无过错责任”更确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切。因为严格责任的特点首先表现在不考虑行为人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此款规定即是我的过错,它的归责的基础不是过错,而是危险活动或国民事责任中关于过错责任原则的总纲。我国的侵危险物等情形,这是它的归责基础。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其中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仅在侵权行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一法中,而且在我国整个民事责任制度中,过错责任原双方分担损失”。通常认为该条是公平责任原则的则都是我国民事责任最基本的归责原则,因而它的总纲。除此之外,本法第二十三条,“因防止、制止他适用范围也最广泛。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只有一条是对过错推定责任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原则的规定,即民法通则第126条“建筑物或者其他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该条规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定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现实生活中英雄流血又流泪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的无奈现象,体现的是公平责任。第三十二条第二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由此可款是公平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见,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是法律特别规定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的,因而是个别的,不具备普遍适用性。既然过错推付赔偿费用”。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最后一句话: 定责任是过错责任的特殊形式,那么也就没必要把过“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31河南科技学院学报补偿”。则体现的是公平责任。第八十七条,“从建线之间最近距离约为40厘米,当地电力部门对王的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翻建行为未加阻止。原告张霞(14岁)系被告王天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志的外甥女。某日,原告张霞到被告王天志家度暑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假,于当晚8时许,在东边三楼阳台乘凉靠近扶手偿。”这也是对于公平责任的规定。由此可以看出, 时,被高压电所吸而触电受伤。经温岭县人民法院较之民法通则,我国侵权责任法已经形成了三位一法医鉴定,属于重伤范围。据此张霞向温岭县人民体的,更为科学严谨的归责原则体系。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电力公司承担责任。温岭县法院受案后将王天志追加为被告。法院认为,被告王三、从三起具体案例看几种归责原则在天志明知自己的房前由西向东架设着10干伏高压实践中的适用电线,又未与电力公司协商,擅自翻建三层半楼房, 由以上我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关于民事责特别是东边这问的三楼阳台扶手距离l0千伏高压任的规定可以看出,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前提是当电线只有40厘米,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致使原告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又无法律规定适用无受伤,对此应负主要赔偿责任。被告电力公司经省过错原则。而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前提是当事人有电力局批准,在松门镇架设1O千伏的高压线路,在过错,此所谓“无过错即无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被告王天志的房顶上前侧通过,当时被告王天志的适用的前提是虽无过错,但法律明文规定应当承担屋顶与高压线的距离已达4米之多,符合高压线与民事责任的情形。显然公平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建筑物之间垂直距离的规定,故被告电力公司并无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不能同时适用的,这一点法过错,不应赔偿。原告张霞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学界已形成共识。任,亦应负一定责任,其余的经济损失应当由张霞的关于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能否同时监护人自负。判决做出后,原告张霞以及被告王天适用的问题,法学理论和法律条文尚无具体明确的志不服,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台州市中级定论。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曾一度认为,一个案件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张霞和被告王当中归责原则具有单一性,不能同时适用,当时最有天志依然不服终审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影响的案件是:一住户在高压线下盖房子,原是一请再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电力公司作为层,符合高压电线安全高度要求,以后在上面加了两特殊侵权责任主体,未能举证证明损害是由张霞本层,且在边上装了铁梯。某日,借宿的小女孩(14 人故意造成,对王天志房屋与高压电线距离过近的岁)走铁梯时,在铁梯和小女孩之间产生放电现象, 状况又未能按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采取有致使小女孩死亡。一审法院判决,高压线产权人供力措施消除危险,故对张霞的损害负主要赔偿责任。电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房屋所有人因建房不符合王天志违反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违安全要求承担过错责任,小女孩的父母未尽到必要章翻建房屋,对造成张霞的损害也负有一定的责任。的保护注意义务,民事责任由三方承担。但二审认原一、二审判决认定张霞所受损害系由王天志及张为,既然适用了无过错责任,就不能同时适用过错责霞监护人的过错造成,判决王天志承担主要责任,张任,改判全部由供电公司依无过错责任原则赔偿。霞监护人负一定责任,并判决王天志赔偿7 这起案例是实践中典型的一个案件,只能适用元,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因此判决电力种归责原则的判例。无独有偶,还有一个与此案公司赔偿给张霞人民币18 ,王天志赔偿一很类似但又不完全相同的案例。被告王天志经批准给张霞人民币4 。本案中,一审、二审法在温岭县松门镇宝春路边建造了两间平房。被告温院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认定被告电力公司没有过错, 岭县电力公司经批准在宝春路白西向东架设了10 因此不承担责任。一审、二审的判决仍然承袭了上千伏高压线电路。高压线与王天志平房之间垂直距述第一个案例的做法,体现了归责原则的单一性。离大于4米。后王未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将平顶再审的浙江高级人民法院推翻了一、二审法院的判房加层为三层半楼房。东边间三楼阳台扶手与高压决,依无过错责任原则,认定电力公司承担主要责32李家有:我国民事责任归责原则适用的变化第9期任,同时依过错责任原则,判王天志根据自己的过错力。特别是对于法律实务工作者来说,吃透了民事程度承担相应责任,这跟一、二审单一适用一种归责责任归责原则的适用问题,在具体案件中恰当运用原则相比,已经向案件的公平、公正、合理迈出了实归责原则,明确划分民事责任,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质性的一步。受到切实保障,也令承担责任的当事人心服口服,真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一起案例的公布等于在司正做到案件判决结果的公平、公正、合理,做到合民法实践中真正开创了多种归责原则并用的先河。意、顺民心,做到案结事了、息事宁人,做到法律效果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编录了系列电视教学片“谁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该为垂钓者的死负责”的案例:一成年人在某承包户国家建设,为和谐社会建设贡献一份微薄的力量,这的鱼塘垂钓,垂钓者被高压线电击死亡,法院判决供才是我们最终的愿望和企盼! 电部门承担无过错责任,鱼塘承包经营户承担管理不善、未提供安全钓鱼场所的责任,钓鱼者本人系成参考文献: 年人,不注意安全也有过错,由三方共同承担损失。[1][M].1995. 当期栏目点评嘉宾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显冬认为, [2](第三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这样一个案件根据实际情况同时适用过错和无过错 2007:680. 责任,判决结果公平合理,是一公正的判决。至此, [3](第三版)[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可以说从司法实践中确立了两种归责原则同时适用[4][M].香港: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的规则,具有重大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可据此大胆广公司,2003:243. 泛采用,而不必再拘限于同一案件归责原则的单一[5][M].北京:中国政法性,以求案件判决结果的公平、公正、合理。大学出版社,2003:17. 四、结语[6][J].法学家,2009, (3):19—31. 如前所述,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民事责任制[7][J].中国人民度的核心和精髓,不仅具有重大的理论研究价值,更大学学报,2009,(3):1. 对司法实践起着实质性的指导作用。我们研究理论[8]杨立新.《侵权责任法草案》应当重点研究的2O个问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无非都是最终指导实践,在实践题[J].河北法学,2009,(2):2—16. (责任编辑:刘爱琴) 中让理论研究成果转化为推动社会法治发展的动The change of applying the principle of accountability in civil liability in China Li Jiayou (Xinxiang munist Party School,Xinxiang 453003,China) Abstract:The principle of accountability in civil liability is the core and the essence of the system of civil liability. Therefore,it is very important to build a logic unified system of civil liability to study the principle of accountability in civil publish and performance of the tort liability act will construct a scientific plete system of the principle of accountability including fault liability,no—fault liability and fair liability. Key words:civil liability;principle of accountability;fault liability;no—fault liability;fair liability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