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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
第二十章生育保险法
第一节生育保险法概述
第二节生育保险制度的内容
第一节生育保险法概述
一、生育保险的概念及其特征
二、生育保险制度的历史
三、生育保险制度的意义
一、生育保险的概念及其特征
生育保险是指针对妇女生育及其特点,通过国家强制的方式筹集生育保险基金,为怀孕和分娩的参保妇女提供收入补偿、医疗服务和生育休假,以确保参保妇女在生育期间的生活维持和健康养护,从而维持社会人口再生产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特征:
第一,生育保险具有性别特征。
第二,生育保险具有较典型的社会性。
二、生育保险制度的历史
国际上:
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奥地利、比利时、丹麦等国家先后进行疾病和生育保险立法,生育保险逐渐成为社会保险的重要内容。
国际劳工组织曾先后多次制定与生育保险相关的国际公约。
我国:
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始于新中国建国初期。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劳动用工制度开始改革。
1988年后,旧的制度废止,新制度尚未完全建立,由于全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均衡以及国有企业改制的滞后,国家并没有建立全国统一的生育保险制度,而是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在全国许多省市进行了改革试点。
1995年,《劳动法》颁布实施,该法第70条明确规定了生育保险制度。
三、生育保险制度的意义
1、生育保险能够保护女性职工的平等就业权。
2、生育保险能够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经济安全和生命安全,确保劳动能力的恢复,促进劳动力资源持续有效的供给。
3、生育保险有利于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类社会延续后代,保证社会劳动力的再生产。
第二节生育保险制度的内容
一、生育保险的适用范围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
三、生育保险待遇的给付
一、生育保险的适用范围
1951年的《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范围:
(1)雇用工人与职员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及合作社经营的工厂、矿场及其附属单位与业务管理机关;
(2)铁路、航运、邮电的各企业单位及附属单位的女工人与女职以及男工人与男职员的配偶。
1953年该条例的修正案将“工、矿、交通事业的基本建设单位,国营建筑公司”也纳入条例的适用范围。
1955 年《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女职工生育保险的范围从企业扩大到了机关、事业单位的女职工。
目前各地方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在不同程度上扩充了生育保险的适用范围。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
(一)生育保险基金筹集的基本原则
1、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
2、专款专用原则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组成
1、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2、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3、滞纳金
4、其他依法应当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