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罗马法的契约制度论文
【摘要】恩格斯将罗马私法称誉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第一个世界性法律”,其并未因罗马帝国的覆灭而丧失其价值力,在日耳曼帝国以及意大利法学兴起后,罗马法得以全面复活,并成为近现代大陆法系的历史基矗社会主义法系在建设过程中深受大陆法系的影响,因此,对罗马法制度的研究有利于对现代我国法律制度的理解,罗马法的契约制度论文。文章将从罗马法的契约制度入手,探究其影响,以及我国立法对其的借鉴。中国论文网.unjs./1/view-5488090.htm
【关键词】合同;契约制度;罗马法;私法中图分类号:
D99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6-0278(2017)08-141-01法律并非无生命之物,而是随着时间成长,尤其配合当时社会环境的需要而发展。罗马人从城市国家发展到领土广大的世界帝国,在此过程中,由于民众与君主的矛盾以及平民和贵族的矛盾逐渐上升为罗马社会的主要矛盾,引发了国家管理机制的变革和进步。公元前510年左右,罗马民众推翻了塔尔奎尼王的专制统治,结束了所谓的“王政时代”(也成为“君王时代”)。公元前451年,平民和贵族共同组建了“十人立法委员会”,并派出一个使团奔赴雅典学****希腊城邦的法制,以此制定的法律被铭刻在十块象牙表板上,展示于城市中心的广常第二年,委员会又补增了两块表法律,即现代所称《十二表法》,其除了规定诉讼程序、继承、家庭、所有权相邻关系等有关法律问题,更是在债法问题上特别提出了债务口约和誓约制度。直至现代,各门法律的研究者仍在谈论着罗马法的相关
内容,特别是罗马合同法,对罗马合同法的解读,可以正确认知合同法的历史发展。
一、罗马法的契约制度罗马法上契约制度的产生晚于私犯之债,一般认为其源于债务口约。因此现代以契约法为中心的事实推断债法因契约而生未免有偏差。而早期罗马法并未认识到导致债产生的原因在性质上有何不同,因此盖尤斯和优士丁尼总结提炼的债因有私犯、准私犯、契约、准契约等概念。根据古罗马法学家的观点,契约是指数个当事人之间创设变更或者解除债关系的法律行为;它最基本的要件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在罗马法中契约缔结有四种方式,首先是给付实物,即以要物方式承担债务,管理制度《罗马法的契约制度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