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德国暂缓起诉制度
[德国暂缓起诉制度]摘要:从日本、德国、我国台湾地区的暂缓起诉制度的起源、案件适用范围显著的特点,分析其在实践中的优缺点,从而为我国构建暂缓起诉制度提出明确的建议和意见,并且明确我国可以设立“暂缓起诉”制度,德国暂缓起诉制度。我国应以以暂缓起诉制度为试点,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以人为本,追求公平公正的法律程序法,使其具有相当的合法性。以日本、德国的暂缓起诉为平台,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合理的暂缓起诉的机制,从而达到程序的正义。
中国..9/vie
关键词:暂缓起诉;起诉法定主义;起诉便宜主义;附条件不起诉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志码:A :1002-2589(2013)35-0114-02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刑事案件与日俱增,与有限的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使起诉便宜主义兴起,起诉法定主义面临着巨大的挑战[1]。在起诉便宜主义这一制度背景的影响下,暂缓起诉制度具有节约诉讼资源,并且使得犯罪嫌疑人能够重新回到社会,达到积极的效果,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在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
暂缓起诉,又叫作“缓诉”、“缓起诉”、“缓予起诉”等。暂缓起诉制度,起源于日本,在日本叫作“起诉便宜主义”:德国一直以法定起诉主义为主,但是受到了起诉便宜主义的影响。在2002年我国台湾地区正式将不起诉制度引入法律中,并且规定得比较系统。在2000年,武汉市江岸区的检察院首先开始展开暂缓起诉的试点工作,尽管在一开始时受到了质疑,但总体而言,效果还是不错的。
一、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暂缓起诉制度比较
暂缓起诉是检察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起诉或者不起诉之间的另一种制度[2]。检察机关如果做出的是暂缓起诉的决定,并不等于检察机关就不会再起诉犯罪嫌疑人,也不等于检察机关要立即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而是表明检察机关起诉或者不起诉犯罪嫌疑人这两种可能性。在德国,暂缓起诉被称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突出了其不起诉的内涵。在日本,暂缓起诉被称之为“起诉犹豫”,所谓的起诉犹豫,有“延期、延缓、不确定”的意思,换一种说法就是检察官对于最后是否起诉还没有做最后的决定,在起诉犹豫的期限内,检察官可以随时提起公诉。
从适用案件范围不同来看,日本刑事诉讼法采用的是起诉便宜主义的“全面起诉裁量”的原则,由此可以说明日本的暂缓起诉制度并没有对案件适范围加以限制。案件的性质程度,仅仅是依据检察官的衡量来进行判断。与此同时,日本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暂缓起诉制度,而是需要检察官的司法创新,从而日本的暂缓起诉被称之为
“附条件不起诉”。德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来看,暂缓起诉仅限于轻罪。所谓的“轻罪”指最高刑为一年以下自由刑或处罚金刑的违法行为。”[3]由此可见,德国检察官在处理案件时受到了法律的限制,但是其刑事诉讼法仍然以起诉法定主义为主,而以起诉便宜主义为辅。我国台湾地区的暂缓起诉制度被称为“日皮德骨台湾腔”,是参照德、日的暂缓起诉制度得来的,因此许多暂缓起诉制度是两国法制的结合。我国台湾地区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暂缓起诉的适用范围是被告所犯为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4]。我国台湾地区的暂缓起诉制度的案件范围比德国的裁量范围大,比日本的范围校不过,这种结合可能更具其适当性。
从暂缓起诉的适用依据不同来看,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