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和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思考
我国土地产权制度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土地权属类型
国有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
其中: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演变
1949~1953 年,农民土地私有阶段
1950年6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彻底废除了封建地主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土地改革运动使土地由地主所有转变为农民所有。但是,基于农民个体生产经营的现状和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政府认为必须提倡将农民“组织起来”,发展农民互助合作,引导农民走上共向富裕的道路,改变农业的落后面貌。同时也强调,在农村开展互助合作运动,不能挫伤农民个体经营的积极性。 1951 年9月9日《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
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演变
1953~1956 年,互助组和初级社阶段。
互助组,在土地与其他生产资料私有和农民家庭分散经营的基础上实行劳动互助,一般由十几户到二十户组成。
初级的农业合作社,土地与其他生产资料私有,实行土地入股、集中劳动、统一经营,按劳力和土地分配。农户拥有土地所有权,退股自由,集体具有土地使用权,统一安排使用。
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演变
1956~1958 年,高级社阶段。
1956 年6 月《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入社的农民私有的土地、耕畜、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以及土地上附属的私有塘、井等水利设施等,无代价地归转农业生产合作社集体所有,但可保留原有的坟地、宅基地不入社。1958 年8 月《关于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小社并大社”,自留地、零星果树等都逐步“自然地变为公有”。至此,农村土地从个体农民所有转变为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一个月内即结束了农民土地私有制,所有权与经营权统一归于合作社,农户家庭经营主体地位被农业基层经营组织与基本经营单位取代。
1956年1月18日,上海市举行了郊区农业生产合作社代表会议。这是代表们纷纷把要求办高级社的申请书送上主席台
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演变
1959~1978 年,人民公社阶段。
1959 中国农村开始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确定了农村土地以生产队为基本所有单位的制度。1960 年 11 月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即《十二条》),允许社员经营少量自留地和小规模的家庭副业。1962 年9 月中共中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规定:生产队范围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定下来后长期不变。1963 年3 月《关于社员宅基地问题》规定社员宅基地的所有权归生产队所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归各户长期使用,宅基地上的附着物归社员所有。
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演变
1978 ~2008年,家庭承包经营阶段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中国经济开始发生转变。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改革开放开始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主旋律。经济改革始于农村,核心就是土地政策。以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营制度全面解体,新的以“包产到户、包干到户”为标志的家庭经营体制确立。30 年以来,中国的农村土地政策发生了历史性的变迁,变迁主要围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展开。
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演变
2008年~今,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
2008年1月1日,成都正式启动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改革。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就是“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使农民作为土地使用权产权主体地位得到制度的保证,由此带来农村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就是为了更好地强化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用“全域成都”的新理念,打破城乡界限,科学编制全域成都规划;就是为了激活农村土地资产的资本属性,增强农村发展的自身“造血”功能,发展和完善各种金融服务体系,促进产权与资本的有机结合;就是为了发展和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产权和资本为纽带,通过多种实现形式将农户组织起来参与市场竞争;就是为了促进农村经济向现代农业、规模化经营发展,通过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一体化,从而为土地顺畅流转提供制度保证。
我国土地产权改革历史进程图
1949
1987
1982
城市
地主私有
资本家私有
1953
没收赎买国有
农户私有
1956
农户私有互助组初级社
1958
大部分集体所有高级社
1978
完全集体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