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是搞好安全是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是建立安全长效机制的根本途径。为了促使内蒙古自治区各类煤矿建立起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整体水平,依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制订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安全生产现状,特制订《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以下简称《标准及考核办法》)。
第一条本标准及考核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内境内的所有煤矿。
第二条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分10个单项,满分为900分,分别为:
(一)工业广场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40分)
(二)软件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
(三)通风系统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
(四)瓦斯治理技术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
(五)爆破技术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70分)
(六)防灭火、防尘和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
(七)机电、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20分)
(八)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
(九)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
(十)劳动定员与保障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70分)
第三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分为三个等级,考核标准如下:
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总得分应在800分及以上,且10个考核项目中没有低于单项分数85%的项目。
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总得分700分及以上,且10个考核项目中没有低于单项分数75%的项目。
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总得分600分及以上,且10个考核项目中没有低于单项分数60%的项目。
第四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煤矿,不予以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认定。
(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不齐全、不合法、超过有效期的;
(二)凡年产量100万吨及以上的煤矿考核年度内死亡3人及以上的;凡年产量100万吨以下的煤矿考核年度内死亡2人及以上的;
(三)未建立安全监测系统的;
(四)对安全生产检查指令,整改率达不到100%的;
(五)矿井、采区和工作面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的;
(六)喝酒、穿化纤衣服和携带烟火者入井或在井下发现烟蒂的;
(七)无年度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八)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或易燃煤层的采区未设专用回风巷的;
(九)存在《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十五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之一的,具体条款如下: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2、瓦斯超限作业的;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7、超层越界开采的;
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11、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第五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检查考核办法:
(一)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的检查考核,自治区每年检查1次,盟(市)每半年检查1次,旗(县)每季度检查1次,煤矿每月自检1次。
(二)考核年度内未发生死亡事故的煤矿,在计算得分基础上加50分。
(三)考核年度内发生死亡事故的煤矿,在计算得分基础上减50分。
第六条达到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煤矿,政府给予奖励。
第七条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拥有《标准及考核办法》的解释权。
第八条本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一、工业广场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40分)
表1
项目
项目内容及标准
标准分
检查方法
评分办法
㈠
矿区环境卫生
、生产和办公区域应做到整洁卫生,无杂物堆积
4
现场检查
生活、生产和办公区域不整洁不卫生此项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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