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医疗责任风险金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医院和医务人员抵御医疗风险的能力,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促进诊疗技术水平的提高和服务质量的提升,根据江苏省、镇江市平安医院创建要求,经医院研究决定,制定我院实施医疗责任风险金(以下简称风险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医疗责任风险金,是指为分散医院和医务人员的医疗责任风险,保障患者因遭受医疗损害能获得及时赔偿(补偿)而建立的互助共济资金,由医院和医务人员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并实行统一管理、统筹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医院内从事各种卫生专业技术的医务人员。
第二章    风险金缴纳
第四条风险金收支遵循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的原则。首次风险金总额的确定为医院上一年度业务总收入的5‰。之后,根据医院的当年赔付情况和业务收入增减情况动态调整。
第五条  风险金由医院和医务人员按7:3的比例共同分摊。所有在岗医务人员(正式在编、合同制、当年新分配)均应缴纳风险金。
第六条  根据在岗医务人员所从事专业的风险不同,确定不同的风险系数,即:,,。
第七条按风险系数,个人首次风险金交纳后,根据医院的业务收入增减情和个人发生医疗赔偿情况再作动态调整。
第八条  风险金的交纳和调整由医院财务科会同人事科、医务科、护理部、门诊部每年6月底一次性从个人绩效工资中结算。
第三章    风险金使用
第九条  当医疗纠纷发生后,需要医院支付医疗责任赔偿(补偿)金时,医院将依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第三方调解机构(镇江市城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法生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