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一级建造师-精-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法规 2Z201010 建造师管理制度
无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的人 (注意,小型项目)
三、注册(一)注册程序与管理机构 ,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30 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注册申请 (1)条件(四条件) ①有证书——资格证书②有工作——受聘于单位③符合要求——继续教育④没有情形——无不予注册情形(2)时间要求①资格证书签发 3 年内②逾期必须满足继续教育要求 (1)注册有效期满后继续执业的注册(2)时间在原注册期满 30 日前(4)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 3 年 (1)变更执业单位(2)变更后仍延续原有注册有效期 (1)增加执业专业如原注册为建筑工程,现要增加公路专业的。(2)提供相应的资格证书
(三)不予注册情形(1)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2)受聘于两家以上单位; (3)继续教育不合格; (4)正受刑事处罚; (5)因执业活动受刑事处罚后,不满 5 年; (6)其它原因受处罚后,不满 3 年; (7)被吊销注册证书后,不满 2 年; (8)注册前 3 年内担任项目经理,发生过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 (9)受聘单位不符合条件的; (10)年龄超过 65 周岁; (11)其他。
(四)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况(1)单位破产;(2)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3)单位被吊销或撤回资质证书;(4)解除聘用关系;(5)期满未延续注册的;(6)年龄超过65 周岁;(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能力;(8)其他。
(五)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情形(1)印章失效;(2)撤销注册证书;(3)吊销注册证书;(4)受刑事处罚; (5)其他。
四、执业 (1)任项目经理(2)从事其他施工的管理活动(3)法律规定的其他业务(4)一级建造师,可担任特级、一级建筑资质的企业的施工项目经理(5)二级建造师,可担任二级、二级以下的建筑资质的企业的施工项目经理 (1)不能同时担任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项目的项目经理(2)工程施工管理以及质量合格文件,必须有建造师的签字与印章(3)除进行施工管理外,还可以从事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与服务
(二)权利与义务
(8 条)(1)使用注册建造师的名称;(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6)接受继续教育;(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7 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2)执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3)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5)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6)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7)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9 条)(1)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2)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3)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4)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5)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6)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7)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复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8)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9)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执业工程规模标准
5 年,2003 年 2 月 27 日~2008 年 2 月 27 日
年 2 月 27 日后,大、中型工程项目经理必须由注册建造师来担任。
个专业的工程规模标准不相同
五、监督管理
(一)管理部门 :建设部+其它同等专业部门 :建委+其它专业部门(二)监督检查措施
(三)管理措施
(5 条)(1)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了准予注册许可的; (2)超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