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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今晚不太方便 2018/1/20 文件大小:28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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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实施细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事业部增值税实施细则
(讨论稿)
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增值税全面实施,为确保事业部各项目最大限度的减轻税收成本,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工程项目计税方法
第一条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建筑服务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税率11%。
第二条下列情况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征收率3%。
(一)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三)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第二章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涉税注意事项
第三条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明确合同总价是否包含增值税额及适用税率。
第四条对涉及提供不同服务的兼营项目的合同,应分别注明不同业务的价款,避免被认定为未分别核算,而被税务机关从高适用税率。
第五条合同中明确合同价款的收取时间,施工总承包方提***时间及业主资金的支付时间,可在合同中加入因甲方拖欠工程款造成税负增加的损失赔偿条款。
第六条对涉及甲供料的内容,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处理。
(一)在合同中约定甲供料由甲方、总包方、供应商签订三方协议,供应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施工总承包方。
(二)在合同中约定甲供料由甲方按实际采购金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施工总承包方。
(三)在合同中约定若因发票未能提供而造成施工方税负增加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对于甲方代扣代缴的工程项目现场发生的水、电、气等能源消耗支出,在合同中约定甲方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施工总包方。
第三章建筑工程简易征收备案
第八条对符合简易征收条件、选择简易征收的工程项目应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登记,需报送资料: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2份(见附件1)
(二)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事项说明(见附件2)
(三)选择简易征收的服务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第四章报验登记
第九条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为两江新区国税分局,到外区(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180天,到期后需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续开(请勿在工程所在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报送资料:
(一)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
(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表(见附件3)
(三)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四)外出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条《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后,财务部负责准备工程所在地税务报到相关资料。由项目专职财务联络员在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验,工程所在地税务接受工程信息并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上由税务专管员签字并加盖税务局印章后返还财务部。
报送资料:
(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原件
(二)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
(三)外出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资料;(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五)项目选择的计税方式证明资料,如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通知书》等证明。(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第五章预缴税款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跨区(市)提供建筑服务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一般计税: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简易计税: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到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第十二条项目专职财务联络员在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税款需提交的资料:
(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见附件4)2份,税务盖章后返还1份
(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第六章销项发票开具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具备收款条件申请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项目专职财务联络员需提供“增值税发票开具申请表”,提供对方公司的开票信息,并明确项目合同名称、项目地址(县、市)、开具的票种、征收方式、税率、金额(含税)、分包抵扣情况(如有分包抵扣请提供分包抵扣发票复印件、分包增值税预缴***复印件、增值税附加预缴***复印件)、本次预缴税额(跨区的工程需提供增值税预缴***复印件、增值税附加预缴***复印件)。“增值税发票开具申请表”内容齐全,不得漏填。(见附件5)
第十四条非增值税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