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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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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草案).doc

上传人:mh900965 2018/1/20 文件大小:2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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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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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宿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建设节水型城市,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批准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鼓励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加强节约用水宣传和普及工作,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器具。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列入淘汰目录和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设备、产品、技术和工艺。
第五条市政府对在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市政府设立节约用水专项资金,用于节水科研、节水技术推广、节水设施改造和节水宣传等。
第二章节水计划
第七条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水行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编制城市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衡测试,根据水平衡测试结果等因素,制定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
用水定额根据水资源、用水需求变化和经济发展等情况,适时修订并公布。
第九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用水量大的单位列为计划用水户,建立用水档案,并根据用水定额和水量分配方案,安排计划用水户的用水计划,并报市城管局批准后执行。
因用水需求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用水计划的,计划用水户可向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提出调整申请,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计划用水户超计划用水按下列规定实行加价收费:
(一)超计划用水 50%以下的(不含 50%),超过部分按标准水价的 2 倍收费;
(二)超计划用水 5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标准水价的 4 倍收费;
(三)连续 6 个月超计划用水 5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标准水价的 6 倍收费,并可以采取限制供水措施。
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作为非税收入管理,专项用于城市节约用水和供水工作,不得挪用。
第十一条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必须按规定的期限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除限期缴纳外,并按日加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 5‰的滞纳金。
第十二条对计划用水户实行节约用水奖励制度。在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实际用水量低于用水计划指标的,适当给予奖励。
第三章节水措施
第十三条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统计制度,建立节约用水报表网上办公系统,实现信息联网和资源共享。
供水企业和用水单位应做好用水统计工作,定期向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报送供水、用水和节水情况。
第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约用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节约用水设施的竣工验收,应当有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参加。